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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法的论述题如何回答

发布时间:2022-06-27 18:14:29

1. CPA经济法论述题答题方法

关键的法律术语要使用正确,大概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了哈,又不是专门学法律考司法,不一定要求完全跟标准答案一样哈。关键还是要抓住客观题哈,这个是后边做题的基础。只需要四个步骤:1·分析题干 2,用精简的语言论述事实。3·阐述自己观点。4·结合自己的知识对全题作总结。

2. 经济法简答题怎么写

经济法(Economic Laws)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政策性、社会公益性、系统性等特点。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一般概念
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本主义概念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经济法》
《经济法》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着的不平等关系。

3. 经济法论述题,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

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

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4.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论述题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5. 经济法论述题 结合经济法用自己的话回答

香港政府对大陆进口其奶粉实行限购措施,一方面是香港政府维持本地区经济环境及食品秩序的管理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相关政府对大陆奶制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有力提醒。

6. 经济法 论述题

如:论国家运用经济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当性(05年经济法研究生的论述题)

回答论述题,首先要审题,不要跑题和偏题。

在回答论述题时,一般是首先回答“是什么”,例如什么是正当性,什么是国家干预,什么是经济或者经济模式的类型(例如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其次回答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再次进行适当的展开,即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原理是什么(例如市场失灵)以及相关的概念(例如什么是市场失灵)和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原则(例如国家与市场以何者为主)。

最后,回答这个题目反映出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例如,在当前的社会经济中,国家干预是多了还是少了,是有法律约束还是没有法律约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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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及,授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

建议你还是自己写出来比较好,考试不可能永远考相同的题目。

7. 论述题:论述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属性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经济法这一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第二,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三,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一国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指的是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其中,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说,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人身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它们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所谓的国家协调,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授权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8. 经济法是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论述题

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调整人与人之间私权利、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法律),但从法律特征与法律地位看,经济法体系(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调整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征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9. 经济法概论(论述题)

1、二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的性质泾渭分明、迥然有别,是不容混淆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最根本的区别,也是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根据。
2、二者的功能不同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两种调节机制,一种是体现价值规律作用的市场调节,一种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干预管理。前者被称为“无形之手”,后者被称为“国家之手”。民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它更多体现的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以改善和矫正市场机制内在的缺陷。
3、二者的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被公认为典型的私法,强调诸如“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一系列民法原则。而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认识却大相径庭,有的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跨越公法与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律”;有的则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的划分,认为经济法是属于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大法域。无论对经济法的归属如何确认,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当无疑义。
从以上这此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民法与经济法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关于人及人性观为前提得出的两种不同规范经济学理论为观念基础的。正是这些根本理念的差别导致它们在立法目的、目标以及实现目的、目标的方式、手段上根本不同,可见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法律部门。
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即要靠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现代社会是高度社会化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既要承认人的个性但更要注重人的社会性;现代社会又是高度文明的社会,人格平等是人作为人的起码要求,社会应充分给予保护,但人在现实中各方面又存在着差别,这也是现实,亦应承认。在这种复杂的经济社会中,面对如此复杂的人,任何单一的法律调整工具都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目标的,这也是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并存的重要原因之一。

10. 回答法律的论述题是怎样的格式

第一部分:抄原文,提观点 首先引述原材料,将文章中所述现象简单扼要的重述一遍,并进而提出你的观点,下一个断语,最好能涵盖下面将要涉及的内容。

第二部分:析概念,写原因 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分析原因(逻辑的或理论的)。

第三部分:应该如何去做,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从正反两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和坏处。如何做到这样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部分:喊口号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总结全篇文章,可以用名言警句或者法学谚语来作为结尾。但一定要用的恰如其分,避免弄巧成拙。 作答时最好给文章起个标题,一个好的标题会使阅卷老师能直接了当的明确你的观点,并增加不少印象分。

尽量多用“法言法语”。这样让人觉得你更专业,更加容易获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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