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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有什么作用

发布时间:2022-06-26 11:21:25

⑴ 国家修改公司法对市场经济的优缺点

为公司法来说它调整的内容,又不是仅仅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公司本身,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比如说公司还有打工的,就是公司还有职工,那么公司在交易过程当中,它要和人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还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的产品,是在市场上销售的,还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所以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它是关系到全社会的整体的利益,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那么这个修改以前的这个公司法,是在11年前,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次会议,在1993年通过的,从1994年开始,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也就是说这部法到现在已经施行了11年了.那么应该说公司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公司的这种企业组织的行为,对于保护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我们国家现在企业制度的形成,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应当说是起到了很大作用.因此,修改以前的、原来的公司法,它的历史功绩是一定要充分肯定的.那么为什么我们现在要修改呢?那么主要的原因我想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在十一年前,制定公司法的时候,当时正好是我们国家刚刚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这么一个时期,因此在公司法当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比较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政府干预的色彩.在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上面,那么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我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比如一个方面,那么对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因为设立门槛一高的话,它就不利于鼓励投资,不利于鼓励大家去创业,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对于公司的组织机构的一些规定的话,应该说应该更注重,因为公司大小是不同的,应该是更注重让公司自己来选择,体现公司和股东的意思自治.但是原来的公司法的规定,在这方面应该说体现得不够.那么第三个方面的话,对我们一些股东,特别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应该说还不足,特别是缺乏了,一旦发生了纠纷,发生了争议的时候,能够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这种救济渠道,来维护自己权利的,这种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一些制度的安排.那么第二个方面,公司法实施这11年来,应该说我们国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整体国力是明显上了一个台阶,不管是说它的经济体制也好,说它的企业制度也好,应该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那么再比如,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这十几年的发展,不断在发展壮大,再比如我们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情况和十几年前发生了很大变化,那么法律当然也要适应形式的变化要做出新的修改.那么我们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就是在充分地征求社会各级各方面的意见,在认真地总结这11年来公司法实施当中的经验教训,这样一个基础上,对我们公司这些法律制度呢,进行一些适时、适度的调整,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公司法能够更加地适应我们这个经济市场化的需求,适应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为我们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的这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那么这个应该说是修改的一个简要的背景,那么我想分成三个部分的内容,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做的一些重要的一些修改.那么今天先讲第一部分.新的公司法是怎么样降低设立公司这个门槛.作为公司法来说,我觉得它应该起到一个作用,就是能够起到鼓励大家去创业,鼓励大家去投资,尽量多设立公司,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的话,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才会提高,整个社会的财富才会不断的涌流.那么为什么说我们老的公司法在这方面有缺陷呢?那么我觉得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那么一个是在公司的注册资本这个表示上面,我给它概括起来是“一高二死”,怎么叫“一高二死”呢?就是原来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太高,按照原来公司法的规定,比如对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分成三档的,比如说搞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的这种公司,你最低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万元,那么你搞一个从事零售商业的这么一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达到30万元,那么你就是从事一个一般咨询服务活动的小公司,你最低的注册资本额也不能少于10万元,这就是它的门槛是比较高的,因为大家知道,十几年以前,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或者我们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的收入来说,一下子要拿出10万元,就是按照最低的资本额来设立一个公司,应该说都是有一定困难的,这就是一高.二死呢,就是同时我们的法律规定,你注册资本的话,你必须一次全额全部缴清,比如说10万元,10万元一下子就全部掏出来,你如果不缴清的话,你的公司就不能设立.那么这个是第一个方面的缺陷.

⑵ 新公司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新法的突出变化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周辉局长认为,新《公司法》最突出的变化是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主要表现在: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新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由10万元降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并且由"实缴出资制"改为"认缴的出资制",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并增加了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新法第27条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举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同时以科技成果出资的无形资产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原先的20%增加到70%。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

增加有限公司的种类并放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限制。新法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的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均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顺应了民意,扩大了投资有限公司的种类,是新《公司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原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新法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减少审批并取消转投资限制。新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资企业)的设立直接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即可。并且公司对外投资只要不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可以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对外投资完全由企业自主确定。

股东合资的形式更加灵活、法定代表人限制条件放宽。新法允许全体股东约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这个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公司总经理担任。除公司法规定外,公司的许多事项均由公司章程确定。这样一来,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就将更加灵活。

新法的积极意义

周辉局长认为,新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意义,它一方面鼓励投资创业。原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甚至有些投资人为了迈过高门槛弄虚作假,抽逃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新公司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极大地鼓励投资创业。

另一方面,将极大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融资性的公司形式,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原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专利品。抑制股份公司的发展,也就抑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新法降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扩大出资方式,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其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

更有意义的是,新法将更大地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再就业。公司制企业是私营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形式,新《公司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市场不再仅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也为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推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新《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把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的不平等制度一扫而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也可以像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

⑶ 解析新公司法

第一、新公司法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制度对经济市场化的适应性,鼓励设立公司,推动经济发展。为此,新公司法在以下六个方面对公司设立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一是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并可以采取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由人民币10万元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由人民币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出资人还可以按照法定的比例分期缴纳出资,即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可以在二年内分期缴纳;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五年。二是扩大了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为使公司法的规定具有必要的弹性和包容性以适应实际需要,新公司法采用了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法,将公司出资方式规定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三是提高了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新公司法只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70%。四是放开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新公司法将原法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的规定删去,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五是保留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方式,并增加了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六是确认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第二、新公司法注意贯穿公司自治理念,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提高公司运行效率。为此,新公司法在以下一些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则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以及在公司依法解散、清算后收回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二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三是股东一致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效力优先。四是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五是新公司法突出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了董事会会议程序。为使监事会能有效发挥作用,新公司法还充实了监事会的职权。六是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七是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是新公司法创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新公司法进一步健全了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保护投资,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着股东利益保护不平衡现象,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其他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审查公司财务的真实状况,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没有合法退出公司的渠道;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掏空”公司。这些情况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挫伤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新公司法针对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通行的法律规定,一是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是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公司五年以上不分配红利,或者对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都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即依法退出公司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也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三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出现公司僵局、难以继续经营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也存在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平的经济秩序,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新公司法在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解散、清算的制度。

为了保护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公司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的代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使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得到了完善,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有效地提升中国公司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和稳定地发展。

⑷ 公司法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法的地位 公司法的地位系指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程度。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论,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主张把公司法编入民法典;第二种主张把公司法编入商法典;第三种主张公司法应以单行法形式出现。 从世界其他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体例看,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情形是在民商合一的某些国家中,公司法是民法典之组成部分,如瑞士民法典、前苏联民法典。第二种情形是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国家中,公司法是商法典之组成部分,如法国、德国的商法典便把公司法纳入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公司法以单行法的形式独立出现,这种立法体例在英美法体系国家盛行,北欧一些国家如瑞典等国效仿。从我国目前的民商立法情况来看,采用的是民商合一体例。由于公司法内容涉及多种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而且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甚至还涉及涉外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我国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公司法的作用循其立法宗旨有以下几方面: ( 一 ) 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形态之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公司法正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确认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统一。公司法对公司从产生到消灭的整个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关系均作出规定,包括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原则,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资本和财产,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 ( 三 )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等等,使公司的运作具有可靠的保证。 公司法赋予股东分红权、投票权、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诉讼制度等保护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权利,确保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对有关问题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切实保护职工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法定资本制、各种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四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和基本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公司的结构是否健全、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些组织和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诸如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等。公司法则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全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希望采纳

⑸ 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说的简单些,《公司法》就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

我国的《公司法》是经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生效的,在1999年、2004年、 2005年进行过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除《公司法》之外,为了正确适用《公司法》和弥补《公司法》相关规定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还陆续发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等共四部司法解释。

(5)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有什么作用扩展阅读:

《公司法》共十三章,分别是:

一、总则;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公司债券;八、公司财务、会计;

九、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公司解散和清算;

十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十二、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⑹ 公司法的作用有哪些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⑺ 公司法的作用是什么

新公司法解释的作用是完善企业法人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主要方式是确立现代企业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⑻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

公司法的专门法规是约束各个企业的法规。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权利、组织活动等进行了规范。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公司法有多种双重性质的特点,可同时管理国内公司和涉外公司,和其他法规一样具有强制性,会对公司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以下是公司法性质相关分析:
一、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
(3)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服务;同时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一。公司要加入国际市场竞争而需要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规则;我国要吸引外资,为外国公司直接进入国内市场创造条件。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就使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其他部分法规自由度较高。同时具有实体法律的功能和规范法律程序的作用,保护国内公司时在涉外案件中也可起作用。公司法可配合各个公司章程一起使用,前提是公司章程未和公司法冲突。关于公司法规,有具体纠纷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约定哪些方面的内容?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的效力如何?

⑼ 公司法的社会现实意义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动力,能够激发投资热情,防范无限责任风险,极大的促进经济发展!

⑽ 简述公司法原则的内容,作用及其局限性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二)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分权制衡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动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三)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股权平等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12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这些原则是法学学术上的归纳总结,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一章节明确规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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