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审查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注意审查哪些方面
审查经济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 合同的主体是否有合法资格;
2) 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
3) 当事人意见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签定。
㈡ 企业经济合同的审核。应该特别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一、审查合同的内容
1、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2、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4、审查合同表述是否准确
二、合同审查的重点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条款等。
㈢ 经济法订立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
经济往来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签订合同,很多经济纠纷都是因为签订合同存在疏忽导致的不利后果。所以,律师总会建议谈判可以快,但签合同一定要慎重。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签订经济合同时最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6条第二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
3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4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㈣ 公司审查合同的哪些内容
公司审查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时需要注意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四)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㈤ 如何审核公司合同,法务合同,经济合同,销售合同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国家法律的审查;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1)审主体:三证,特许经营,还要求对方有相应的资质、许可。(2)审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缔约能力?对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3)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对方的经营范围?2、标的:法律对该标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其他。3、合同签订形式看合同是否需要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采购都可能涉及特殊的和创始签订方式。
(二)合规性检查: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集团对主要业务和主要流程均有内部管理规定的,法务人员要注意对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要如熟悉法条一样熟悉企业的内部制度。
(三)实践性审查: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以求贴合实际要求。1、标的;(1)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比如房屋买卖,食品卫生检疫。(2)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3)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否则,一旦纠纷产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2、数量:是否具体。计较单位是否明确。3、质量:(1)质量标准,具体,可行。(2)验收方式,双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材料等。(3)质量保证,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证。
㈥ 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在我省(包括一方非本省的)签订或履行的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规,制定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
二、对有关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四、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五、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六、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第四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合同,要设置或指定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监督检查经济合同,主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审查当事人的资格、履约能力和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督促当事人对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依法签订书面经济合同;对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和有关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三、督促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检查处理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第六条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出具有效资格证件。委托他人代签经济合同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订。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签而不签书面经济合同,有意逃避监督检查的当事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第八条经济合同的鉴证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办理。经济合同的鉴证一般实行自愿原则,对标的是重要商品和重大项目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应主动送交鉴证。第九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国家、集体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必须依法提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提请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督促和处理。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签订经济合同,应严守信用。如国营、集体企业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仲裁员必须大公无私,严格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对徇私枉法、受礼受贿、营私舞弊或渎职者,要视情节予以行政处理或法律制裁,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要撤销其仲裁员资格。第十一条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及时协调和处理经济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凡举办订货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等,应认真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并通知和协助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监督检查和鉴证。第十二条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及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不守信用,不履行经济合同的当事人,银行、信用合作社可按规定改变其结算方式,并不予贷款或提前收回相应贷款。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仲裁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冻结当事人款项的,可提请银行、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银行、信用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及时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第十五条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仲裁机关因办案需要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章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第十六条确认无效经济合同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办理。
对当事人明显无履约能力的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无效经济合同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可疑的经济合同,应立案、查证。对确属无效的经济合同,应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作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
当事人对经济合同确认无效不服,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复议。
㈦ 经济合同审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经济合同审计应注意问题主要是经济合同审计的内容、经济合同审计的程序和经济合同审计的具体内容三个方面。下面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内容
(一)审查经济合同立项的依据
(二)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有效
(三)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
(四)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
二、经济合同审计的程序
(一)事前阶段(或称计划阶段)
1.审查被审单位提供的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了解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方式。
3.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对合同分类整理。
(二)事中阶段(或称实施阶段)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对照经济合同的内容,检查财务反映内容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从而发现被审计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审计实务中对各类经济合同有不同的审查要点。
1.营业环节经济合同,主要包括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货物运输和仓储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2.资金环节经济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和借出款项合同等。
3.财产环节经济合同,主要有建筑工程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等。
4.对外投资环节经济合同,主要有联营合同。
(三)事后阶段(或称报告阶段)
在审计报告中,审计人员应特别重视某些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存在重大影响但在财务报表上又无法准确反映而具有合同依据的事项。
三、经济合同审计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合同签订、审核、审批程序
2、合同签订合法性(法人、个人、授权等)
3、合同主要内容,如标的、价款、权利义务、交付、违约等条款的适当性
4、合同有效期限
5、补充条款
㈧ 审查涉外经济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审查经济合同,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在我国还是近几年才规定为律师的一项业务的。最近,江苏省连云港市曾对该市近年来签订的部分涉外经济合同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发现存在不少问题,最后作出决定:今后签订标的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先经律师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以把好法律关。这说明人们对律师审查合同的重要性有了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如何使涉外经济合同做到平等、明确、真实、完善、合法,律师肩负着极其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项业务的时间不长,律师在这方面的经验还十分缺乏,本文试以连云港为例,对律师审查涉外经济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技术知识准备
律师在审查某项合同前,必须对合同所涉技术问题作必要的知识准备。律师的书架上,应当搁置一些备查的技术书藉,还要向有关的专家登门求教。作这项准备的目的,在于接受审查合同之委托后,不致于在碰到技术问题时茫然无知,无所适从。
(二)法律知识准备
除了解有关法律外,在这项准备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必须翻阅合同所涉及的外商本国的有关法律,以查明外商根据合同所为行为是否为该国法律所禁止。另外,我们还必须查明合同所涉外商本国和我国在有关方面是否订有双边协定。例如,我国同日本及苏联、东欧等国家在仲裁方面订有在被告所在国仲裁的协定,这就需要在合同中除排在第三国仲裁的约定。
(三)审查合同辅助材料
1、签约资格证书
(1)审查法人自己的规约(包括章程、协议、执照等)副本,以查明:这些规约是否禁止该法人从事本合同所涉活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否违反该法人所签订的其它协议或约束关系,签署本合同是否得到该法人权力机关的批准,履行本合同是否超越了该法人经其本国批准的经营范围。
(2)审阅签约代表人的权限证书,以查明:根据签约代表人的本国法律,他是否达到法定签约年龄,该签约代表人是否有约束该法人的权力,即是说该签约代表人在签约过程中所为的行为是否必然地为其法人所接受。
(3)审阅法人所在国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或公证员出具的证明该法人声誉的证书,以查明该法人的资信情况。
签约资格审查并不仅仅针对外商而言,对本国的当事人也同样适用。例如,连云港市赣榆县海头海产公司在与日本永和产业株式会社签订的《中国榆和养殖有限公司合同》中,订立了与海产有关的进口业务条款,这显然超越了海产公司的经营权限,因为在我国,进出口业务限制很严,该公司本身并没有独立的进出口权限。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作是否认真严肃,二是可行性研容报告本身是否科学完善,要把项目的进行与否建立在可行性研究的结论上。
3.其它辅助资料
这些辅助资料包括意向书、协议书、备忘录、来往电文等等。我们知道,随着合同的正式签订,这些资料将作为历史文件而失去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在发生纷纠后,如果合同本身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这些辅助资料中提及了,那么,这些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
二、审查的步骤和内容
完成了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就可以审查合同了。审查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步骤:第一,粗审。就是先将合同通阅一遍,以求对合同内容有一个大体的了解。一些文字、语句、标点上的错误,内容上明显的缺陷以及存疑问题等可以于此时发现。第二,细审。这一阶段要求将合同逐条逐章地仔仔细细地审阅。这一阶段的任务是要求律师充分运用渊博的知识挖掘那些不易被人发现的错误,把第一阶段的存疑问题逐一搞清。第三,通审。这一步要求律师用连贯的对照的方法去寻找逻辑上的毛病。第四,回访合同起草人。这一阶段律师要向起草人了解起草合同的意图和对某些条文的解释,以寻找合同起草人词不达意的地方,使合同能真实地表达合同起草人的意思。当然,上列阶段的划分仅仅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事实上,律师们往往将这些步骤交替地反复地进行,无须严格分开。
开始审查合同时,律师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注意合同的平等性
合同中权利义务对等的重要性,大家都较明白,但在具体订立条文时,人们往往忽视这一点。比如,连云港市轻工公司和日本三得利株式会社就合营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而订立的《技术援助协议》中,一方面规定日方向公司转让的技术诀窍是有偿的,另一方面又规定中方所搞的革新、创造、发明应当无偿地提供给日方,这就是缺乏平等性的典型例子。又如,该市旅游服务公司在和香港大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云华宾馆合同》中规定:“每年支付给乙方(港方)的净利润和可供分配的折旧费,由本合营公司自有外汇中给付,外汇如有不足,由甲方负责解决。”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共担风险,港方对合营企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也有努力使企业外汇平衡的义务,因此,由中方保证港方的外汇收入,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注意合同的明确性
合同必须明白易懂,以防对协议的解释发生争执。合同的明确性,大致可以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内容的明确性。譬如,在独家经销合同中,常规定经销者有不能经营竞争性商品的义务,但如该经销者是综合商行,经营商品的范围较广,究竟什么样的同类商品可以经销或不可以经销,若不明确加以规定而只是笼统地提出禁止经营同类竞争性商品,则对该经销商不利。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律师应当建议合同当事人将条款加以具休化。其二,是语言的明确性。它包括语句、文字、标点三个方面。这些方面不明确,不仅看起来难懂,而且会影响合同的解释。如连云港市侨联在同香港程某某女士订立的《云侨彩色照像打印中心合同》中规定:根据“本合营企业每年的税收利润”分红,“收”系“后”之误,意思全然不同。其三,思维逻辑的明确性。例如写成卖方在伦敦将货物交给买方,又写成买方在连云港市从卖方处收取货物,这样写法,在逻辑上显然有矛盾。
(三)注意合同的真实性
这就是要求书面记载必须和当事人意图完全一致,切忌词不达意。例如,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和香港西园国际贸易公司订立的《华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中规定,“根据x法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应改为由蓝事会按照x法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果按原文理解,x法似乎规定了董事会有随意决定折旧年限的权力。合同的真实性还有一个内容,就是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意志的体现,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强迫合同各方达成某种协议。
(四)注意合同的完善性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涉外合同应有的条款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用来查对,务必不使当事人对合同由于有所遗漏而发生纠纷。审查长期协议时,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变化。例如,连云港市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甲)、日本日挥株式会社(乙)及日本三得利株式会社(丙)在签订的《麦芽、啤酒制造成套设备设计任务合同》中,只限制了甲、乙双方的权、责、利,对丙方的义务却未予明确。为此,笔者在为该合同所作的法律意见书中,建议增设丙方的责任条款。
(五)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签约当事人不懂法律所致。例如,连云港市电讯器材厂与美国ARANE International公司签订的《海月宾馆合同》中规定:“董事会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提请中国连云港地方公证处按照法律程序仲裁。”公证处是国家证明机关,怎么能够仲裁纠纷案件呢?又如上述云侨彩印中心合同中规定:“董事长是本合营企业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何来法定代理人呢?另外一种是签约当事人有意违法行事。如上述啤酒、麦芽生产设备设计合同中规定,乙方按中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向中国税收机关交纳所得税,但甲方必须先将酬金全部汇往乙方在日本的开户银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明文规定:“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交付的款额中扣缴。”因此,该条款明显地违反了我国税法。
三、法律意见书
这里所说的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审查合同之后对合同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它包括序言、主文、结语、签署四个部分。
(一)序言。应用简洁的语言表达下列内容:1.委托人,2.被审查合同的当事人,3.被审查合同的名称,4.律师在审查合同中所做的主要工作。
(二)主文。法律意见书的主文应做到条理清楚,语言简洁,重点突出,说理充分,必须点明问题的严重性,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合理方案。
(三)结语。审查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一般以下列文字结尾:“上列法律意见供本合同当事人在修改完善本合同时参考。”
(四)签署。法律意见书必须由审查律师签名,一般不宜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本身的名义签署,也无须加盖公章。
㈨ 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评审的程序有哪些
合同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管理员初审;
2、信用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或重大合同,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信用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㈩ 审查经济合同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01 经济合同的主体架构是否完整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由以上八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经济合同主体架构缺少以上任何一环,则很难保证其完整性。除非是根据合同的法律属性,不需要载明。如赠与合同,一般不需约定报酬或价款。
09 其他问题
其他的法律条款与商务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也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问题。
如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周期过短,实际上可能使得货物验收流于形式。
又如,标的条款缺少名称、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可能导致供货方所交付货物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