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户籍条件: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
2、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3、财产状况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可以看出,对于财产状况的限制要视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而定。
4、家庭关系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5、优先配售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贰’ 怎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法律分析: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叁’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你好,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肆’ 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条件有:
1、申请城区正式户口;
2、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有:
1、需求家庭无法满足经济适用房并不是能满足所有的收入中低的家庭,但是房源不够的情况下,还有部分高收入者也步入了购房者行列;
2、房屋面积失控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是现在的自经济适用房开发140平方米的户型很普遍,有的甚至达到了260平方米;
3、房屋质量偏低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一般分为新建或者是积压商品房转化的,新建经济适用房政府_给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是补贴是隐性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的积极性并不高,这就影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质量,有大部分的工程存在质量低下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时应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