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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换身份有哪些途径

发布时间:2022-02-01 04:25:28

❶ 事业单位编制如何过渡为公务员有什么方式

事业单位编制的在职人员要过渡成为公务员身份人员,有三种途径和方法:
1、参加公务员考试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一年至少有两次机会即国考、省考,考上了身份自然转变。当然前提是要跟原单位做好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关系,才能被新单位录用。
2、单位性质变化
这种事情是可遇不可求的,很多行政单位下属的二级单位是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单位,编制可能不一样,举个例子,某市财政局是行政单位,公务员序列,但财政局下属的国库支出中心就是事业单位。有时候这种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领导要求,性质会变,由事业单位变为行政单位,那原事业人员就自动转为行政编制了。这种机会少之又少,一般发生在一些下属二级单位比较多的机关,如党委政府、财政、公安、法院之类的单位。这就看运气了。
3、职位改善
在一些地方有规定,事业编人员职级上升到一定程度可以转变为公务员,比如说县一级机关如果事业编管理岗升职到副科,身份可以转成公务员,市一级机关事业编管理岗升职到副处,身份可以转为公务员。这种身份转变是地方政策,主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有没有此类政策了,即使有,快的话你在岗位上也得奋斗个十年八载,难度很大!

❷ 事业编制怎么转公务员编制要怎么转

一般事业编制人员转务员,最直接的方式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这可能是年轻的事业编制人员可以考虑的最快速、最有效的途径。
但是对于很多年龄偏大、工龄较长的事业编制人员,考试这条路已经很难走得通,那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转务员?
提拔转岗
提拔到事业副处以上领导职务,转岗行政机关置换身份。
领导职务的提拔转任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这种要通过提拔实现转换编制的方式,对于基层的大多数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那么普通的基层事业编制人员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编制转换呢?
调任
科级以下只能通过调任方式解决。事业单位调任行政机关,是有政策依据的。
《公务员法》在修订之前,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修订之后,新《公务员法》对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新旧《公务员法》都非常明确,国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方式,调到行政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即可转换身份成为公务员。
在具体操作中,事业编调行政,必须具备几项硬性条件:
有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有空编;
取得事业副科(管理岗位8级)。
除此之外,根据有关地方规定,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历要求。按照规定,调入市级以上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县(市、区)级以下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要求。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调任市级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调任县(市、区)级以下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专业技术人员调任。专技人员调入市级以上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县区以下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具有中级职称2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职。
4、管理岗位人员调任。在事业单位取得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同等调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换届选举
对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在乡镇事业单位正职任职三年,可参加乡镇换届选举,选上了副镇长就可转公务员。
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事业人员才可以调到行政机关变为公务员。但这也只是前置条件,在实际中,具备这样条件的人不在少数,但很少人能通过这种方式转务员,原因在于事业人员基数太大,行政编制紧缺。
尤其是在基层,相比起从事业单位“空降”而来的领导,公务员更容易接受行政编制内部人员的提拔,而且在手续上,事业人员调任的手续要更加繁琐,相关部门承担的压力也很大,所以现实中只有少数人能通过这种途径实现编制转换。

❸ 改革后的参公单位变成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会有变化吗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即参公),顾名思义,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其在职在编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和公务员一样都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而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参公人员都需要进行公务员登记,享受与公务员相同的职务职级晋升待遇。
参公事业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比如规划局、社保局、兽医局等,在以往被公务员管理机构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符合条件的干部身份工作人员被登记为参公人员,和公务员一样实行职级待遇。
参公事业单位未能登记为参公人员的,除了工勤人员以外,还有超编人员、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登记为参公后,未经过考试,直接调入的一般干部。由于其身份不合适,或者没有编制可用,或者未经过“凡进必考”这道程序,不能登记为参公人员。
本轮机构改革,参公单位有两种改革去向:
保持现状
这类单位主要是执法类机构,按照改革要求,没有转行政的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在中央出台具体的改革政策前,仍将保持参公现状,即不过渡为行政机关,也不会被剥离职能改为公益类机构。其在职在编人员,原来是什么样的身份和待遇,也都将相应予以保留和保持。
取消参公改公益
目前各省市统一步调,行政类事业单位都被纳入了清理范畴,将其行政职能剥离收归机关,或整合到职能相近的机关。事业单位失去行政职能,没有了参公依据,参公单位取消就成了必然。由于本次机构改革实行机构和编制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用来置换,因此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职能划转,大部分情况下只是职能划转,其在职在编人员除极少部分“编随事走、人随编走”随职能划转被调整到机关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都将维持现状,被分流到改制后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安置,保留参公待遇直至退休,不可能全部置换为公务员。
以上改革政策,只是针对具有参公身份的事业编人员。事实上,在参公单位,除了参公人员外,还有一部分混编混岗的非参公人员在抗大旗干重活,单位怎么改革,与他们关系不大,既解决不了身份,也领不了车补。这部分人,不用有太多想法,老老实实搬砖就是了。
参公单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且被上级批准的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这是法定意义上对参公单位的法定解释,最新公务员法最后一条的参照执行就是对法定参公单位的最高法定意义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的参公是五花八门的,有各种形成的因素,有的是人事管理部门法律素养低,有的是地方市县钻法律法规漏洞等等原因,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比较棘手比较复杂,我个人估计会在2020年前解决参公遗留问题。
最新机构改革原则政事分开,要消除灰色中间的“事业局”,不允许保留参公单位,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参公单位一律撤销、合并、划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且在机构改革前己申报上级批准的暂时保留等待中央新的政策出台过渡成行政执法单位,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前没完成申报被上级批准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保留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等待中央最新政策出台,我估计在编事业人员通过公开考试过渡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参公单位这块太复杂不仅仅是事业编问题,还涉及地方市县自核自定参公人员问题。你说参公单位事业编制估计是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都要撤销、合并、划转为公益事业单位,那么事业人员和其它公益事业单位人员一齐整合、划转。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事业人员分二种:
一种就是具有执法职能事业单位己通过省以上批准的参公单位里面违规调入的事业人员,
另一种就是具有执法职能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前未申报批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事业人员。
其实从最新2019的各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基本上参公事业单位不再招录了,这就意味着以后不会增加新的参公人员,参公单位也逐步改革,取消(整合为事业单位)或者变为行政机构。(极少部分)
如果想要转变身份会有一些阻力。因为严格控制编制,参公本质上属于事业编,如果转为行政编制无疑是增加了一个行政编制。除非能够考虑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数量要求,把原本参公的人员都划转到行政,但这个是小概率事件。把行政编和事业编分清楚是机构改革的趋势,毕竟两个身份人员从事的工作重点不同,一个是管理,一个是公益服务,可在基层就分不了那么清楚了,相信在基层工作的事业身份朋友深有体会。
随改革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公人员,保留身份,依然按照将于6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公务员法》,享受职级并行、提前退休、奖励等政策,和其他公务员、参公人员一致。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实行随退随销的办法,老人老政策,新人则完全按事业人员对待,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改革稳定过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改革取得的成效。

❹ 取得事业编身份时间及方式怎么填

摘要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❺ 事业编身份,副科,能转成公务员身份吗

事业单位没有特殊的国家政策,是不会转成公务员编制的.现在公务员编制都存在超编问题,随时可能因为单位撤消行政名额而改成事业编制,更不要说你本身就是事业编制,想转公务员,只能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单位内部转公务员资格考试,不过内部转公的考试,也是需要名额的,而且要看这个单位当年是否有转额计划。

❻ 事业编制可以有几种途径转为行政编

事业编转行政的方式
一是调任。通过调任的形式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是公选。各地有行政职务空缺,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可以报名,通过笔试、演讲等方式进入组织考察视线,即可调入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置换为行政编制。
三是换届。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可以通过换届选举的方式进入乡镇领导班子,转为公务员身份。参加换届选举的事业编制人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必须有乡镇工作履历,且任职满四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

❼ 事业编制招聘考试进入的可以转身份吗

1.统招公考。这种方法,就是完全脱离现有的事业单位工作,完全不以现有的事业编制为跳板,直接参加国考、省考等等,只要报名的岗位是公务员岗位,通过考试即获得公务员身份。

2.特招公考。也称之为政策性招考,为什么要说是政策性的招考,众所周知,公务员考试的难度相当大,而政策性的招考则相对简单的多。比如,2018年辽宁省就就面向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了一批乡镇机关公务员。其实,向这样的政策性招录,辽宁省已非先例,早在2013年小编所在的城市,就面向乡镇的事业编制干部招录了一批乡镇公务员,当时只要是乡镇事业编制、工作满5年都可以报名。这种方式,其实就是通过考试,使得一部分原先乡镇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转为了公务员。

很多朋友可能要说,政策性招考,这不还是考试吗?但是,要分清楚,此考试非彼考试,政策性的招录要容易的多,只要自己稍微努力复习一段时间,希望是很大的,完全不像国考和省考那般,需要过五关斩六将。

第二种,组织委任

委任是党委在任免权限内,委派某个人在某个单位担任职务。通俗点讲,就是上级叫你去哪里,让你坐什么位置,正巧这个位置是需要公务员身份的,那么组织部就会为你转换身份了。

这种委任制的任命方式,是可以实现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编制之间相互转换的。比如,某县的一所高中,是省级示范性高中,这所高中的校长级别最低应该是副县级干部,而这个县的教育局则是正科级建制。此时,这个县的教育局局长就是公务员身份,正科级干部,假如这个局长要提拔副县级,就可以提拔到这所高中去当校长,此时这位原局长的身份就要从公务员身份转换为事业身份,拿专业职称工资。这种方式,就是委任制转换。

因委任制而产生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间的转换,是在干部交流任用过程中实现,一般适用于已经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干部的交流转换。因为,一般情况下,组织在委任制任命时,不会直接将事业编制普通干部委任到行政岗位(需要公务员身份的岗位),所以通过委任制获得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普通干部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种,选举任命

假如你前两种方式都没有实现,那么这种方式你一定要看。今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第四十一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❽ 事业单位工人怎样转为干部身份

现在改变工人身份的唯一途径就是参加国家公务员招考,被录取后就是国家公务员了(以前称之为国家干部)。
公务员与工人的区别其实就是个身份问题。公务员属国家控编,各项费用都由政府财政负担(也叫吃皇粮),是非常稳定的职业,并且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其工资还要根据上年国家财政收入按比例增涨工资,只要自己没有违法违纪被辞退,就永远不会失去工作(还有一种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仅次于公务员,也较稳定。
工人:故名思意,就是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其工资收入和种类社会保障都与企业的效益有关,并且稳定性不强,会经常面临失业问题,并且有很多利益都无法保障。
建议你还有机会还是参加公务员招考,考取公务员是不论身份的,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参加考试(当然除了身体和学历限制外,还有年龄限制)。被录取为公务员后你所交的社保金可以退还给你(因为公务员不需要交社保金,退休养老都由财政发工资)。
对孩子没有什么影响啊,现在无论父母什么身份,对孩子都没有什么影响,孩子还是要通过自己学习考试才能上大学啊。
考公务员是不受个人身份限制的,像你这么好的条件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并且现在还可以异地参考呢。

❾ 事业编制可以有几种途径转为行政编

事业编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转为行政编制:

1 参加公务员考试

每年我国都有国考和省考的考试机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那么必须不在事业单位的服务期之内经过单位同意才可以参加考试。

2 优秀提拔

这一类是指符合一些条件的精英人群,尤其是稀缺型的高科技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打算考公务员,必须是不在事业单位服务期限内,并且要经过单位同意。

3 公选

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9)事业编换身份有哪些途径扩展阅读: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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