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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脱钩后由哪里监管

发布时间:2022-04-27 17:05:12

‘壹’ 事业单位逐步取消编制是什么意思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说法不全面,事业单位分三类:对于事业转企业的单位,确实要核销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管理,过渡期,一般为5年;对于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则是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于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转为行政机构,或重新明确职能。总之,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法条链接:201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贰’ 事务所脱钩改制是什么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事务所管理体制,

形成以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

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

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恪

守职业道德,遏制作弊造假,确保执业质量。

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

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护国有

资产不流失,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累

的因素;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二、脱钩的内容

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必须与挂靠

本单位或以本单位名义发起兴办的事务所在人员、财务、

业务、名称4 个方面进行脱钩。

(一)人员脱钩。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不再具有隶属

关系,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

事档案转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

有关机构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

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业务脱钩。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

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

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

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执业。

(四)名称脱钩。事务所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

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

所名称。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

二十四条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会计师

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一)合伙制事务所

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

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

律责任,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由5 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

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脱钩改制的期限和实施步骤

(一)期限

除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外,所有的事务所必

须于1999年6 月30日前提出脱钩改制方案;1999年12月

31日前必须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

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

(二)实施步骤

总的要求是,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的脱钩工作和事务

所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

第一,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就“四脱钩”内容进行协

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制度,达成脱钩协议。

第二,挂靠单位对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

由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待人员

安置方案确定后,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签订资产处置协议。

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

置的基准日。

第三,事务所职龄内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人才

交流中心或经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

第四,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确定

事务所的改制组织形式,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

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

第五、事务所按照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审批办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

向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改制报告和有关

资料,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或设立登记

手续。

五、脱钩改制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事务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

有产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通过对事务所

存量资产的清查,确定资产总额,界定产权,处理净资

产,切断与挂靠单位的经济关系。资产处置要按照财政

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

的通知》办理。

(二)员工安置与补偿

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

的人员,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由挂靠单位办理离退休手

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未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的人

员,由挂靠单位安排;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

事务所员工下岗或自谋职业的,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安

置费用。

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除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

员外,原在编人员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如未参加养老、

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在脱钩改制时,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从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

项基金结余或净资产中解决。

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

保险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

清算中解决。

(三)党团、工会关系及外事管理

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员工党团、工会关系,建议

交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

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员工需要办理出国(境)手

续的,由事务所向人才交流中心或经认可的有关机构提

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办理。

六、其他要求

各地可以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具

体实施办法。

事务所在脱钩改制过程中,鼓励就近就地实行联合,

鼓励兴办合伙制事务所。提倡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社

会信誉好的事务所,积极与国际会计公司和外国大型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的

关于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

同时废止。

‘叁’ 2017年取消事业单位编制是真的吗

2017年取消事业单位编制是真的。
最先开始的是高校、公立医院不纳入编制管理。所谓“不纳入编制管理”,按照人社部的解释,就是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但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不纳入编制管理,似乎意味着高校和公立医院要全面市场化,很多人担心,一旦市场化,当前已经存在的“上学难、看病贵”问题是否更加严重?
近年来,“上学贵、看病难”已然成为新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教育方面,小学几百元,高中上千元,大学上万元,供孩子读大学的费用对于收入低微的农民 来说近乎天文数字。医疗存在的问题更严重。卫生部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约有近半居民有病不就医,29.6%的居民应住院而不住院。

‘肆’ 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的资产监管部门是谁

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的企业,其管理部门很多,具体来说:
1、按照企业的层级,分别由主管部门管理或者是本级政府委托某个部门管理;
2、对于企业的资产,只要是涉及到钱财的,都是由财政局进行监管,理由就是:国有资产,属于财政钱。
3、对于企业的管理经营,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依据是:保证国有资产价值不流失。
4、对于企业的管理层,根据企业层级不同,分别由主办部门和各地组织部门主管,前者属于部门管理企业,后者属于政府主办企业。
另外,并不是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的企业就一定是部门企业,如果企业发展规模好,也会被政府收回管理权,成为政府主办、委托部门管理的企业。

‘伍’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九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经营的行为及经营收入实行逐步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清查与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陆’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是什么

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常理老说应该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这样能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但是由于国资监管部门成立时间较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太多,更主要的是牵扯国资和财政的权利问题所以一直有财政把持!有的地方政府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交给了国资监管部门,效果非常好,但是大部分还是由财政管理着。

‘柒’ 集体企业已经与主管单位脱钩,并有脱钩手续,企业还是集体性质吗

企业性质分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你已经脱钩,说明不是集体企业,下面三种皆有可能: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捌’ 企业与事业单位脱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1985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vzd浚俊jn嘞氯模荆

‘玖’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制后将如何对单位领导进行制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批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九、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9.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央编办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30.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拾’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企单位或撤并单位人员会怎样安置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有两个方向,一是保留公益性质,二是改制为企业。

改制后人员去向有:

1、保留公益事业单位属性的,其人员保持原状不变。

2、改制为企业的,其人员流向有三:A、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这是指有正式身份的系统编制人员,包含办理人员、专技人员、工勤人员等。

B、提早退休,交由社保局部包管。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事业单位人员,在改制过程中可恳求提早退休;或许得了严重大年夜疾病的人员,其疾病类型在法则的病休范围内的,可以恳求提早病休。其它当然不符合前提,但距离退休年事较近的人员,异常也能够破格恳求。

C、自立择业。主要对单位内的合同工、临时工、人事代办代理等临时用工,在改制过程中,辨别不合状况,给与照顾补助,由其自立择业。事业单位系统编制人员也能够根据本身恳求选择自立择业。

(10)事业单位脱钩后由哪里监管扩展阅读:

一、事业单位改制手续办理:

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二、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2、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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