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预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主要内容收入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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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事业单位事业支出一般需要根据哪些收入来源渠道进行统筹安排
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拨入专款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以及其他类型收入。
Ⅲ 科研单位如何编制预算
科研课题经费预算的编制是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课题预算评审评估和课题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自2001年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等项目研究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以来,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几乎成了各渠道课题申报的必备材料。对于如何科学编制科研课题经费预算,为课题申报加分,本文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科研课题经费预算编制的难点
(一)编制人员的专业局限性
科研人员在所从事的科研领域虽然是专家,但涉及到研究项目管理所必须遇到的财务问题,科研人员往往力不从心,尤其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大额经费管理,由于各项目所研究的领域不同,每个项目都有其研究的特殊性。而目前国家在支出科目、预算定额等方面还没有科学、统一的预算定额标准,这样,对科研单位中的非财务人员,要求编制准确、可行的课题经费预算,难度往往很大。虽然经费主管部门对课题申报单位一般都有财务人员参与课题预算编制的要求,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课题负责人对经费预算的严肃性、重要性认识上的不足,财务人员对科研领域专业知识了解不够,编制预算时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面等,都会导致课题经费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
(二)科研活动的自身特殊性
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十分困难,主要由科研活动自身的特殊性造成。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具有探索性和不确定性,由此决定其工作量和所消耗的费用也具有不确定性特点,不能完全给予预见,因此,很难在事前对科研课题的经费进行准确的估算或预算。同时,由于科技活动存在着类型的差异,不同类型的科研课题,其经费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程度也不相同。一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经费预算的不确定性最大,试验发展、R&D成果应用次之,科技成果推广示范等科技服务项目经费预算的不确定性最小。
(三)课题申报主体经费供给的差异性
由于科研课题都依托在不同的申报单位,而在现有国情下,申报单位经费供给政策存在着差异性,有自收自支单位,有定额补助(差额补助)单位,也有全额拨款单位。财政供给政策不同的最直接影响就是财政事业费供给水平的差异。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单位一般经费供给都比较紧张,而全额拨款预算单位的经费供给一般则比较充裕。财政供给水平的差异必然带来人员经费开支的不均衡性,从而导致科研课题人员经费科目的预算开支与实际情况差异很大。财政事业费供给充足单位的科技人员除可以大幅度提高待遇,还可以将主要经费用于科研,保证科研课题的顺利完成。财政事业费供给不足的单位则可能用科研经费来抵发工资,严重的甚至影响到科研课题的完成。而且,即使是在同一个单位的不同课题组,也会存在人员经费开支的不均衡性,争取的课题多,尤其是大课题多的课题组,结余经费通常会比较充裕,科技人员也就可能大幅度提高待遇。而那些争取的课题少,尤其是大课题更少的课题组,通常缺少结余经费,很难给科技人员提高待遇。可见,课题申报主体经费供给的差异性增加了课题经费预算编制的难度。
二、科研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结构不合理
预算编制时,宁可多要多报、不能到时不够,宁愿自己什么都置、不愿寻求合作,对预算中的各支出科目预算不清楚怎么合理分配、控制比例是多少,最终导致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经费过剩或不足,从而影响科研课题目标的实现。课题经费预算编制结构不合理,会导致专家组评审时对比例偏高的预算进行削减,但专家组评审时对比例偏低的预算是不可能主动给予调增的。这样既不利于课题经费的申请,而且还会影响今后预算执行以及后续结题验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在设备费预算的测算内容中,对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等的购置数量就不宜过多,这些设备都属于通用设备,应是课题申请单位进行科学研究所具备的基础条件,科研课题经费应尽量安排用于购置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很难得到科研课题经费的全部支持。又如差旅费和劳务费等研究过程中肯定会发生的支出,应实事求是编列预算,比例不宜过低。
(二)测算依据过于笼统
编制科研课题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科研人员对测算依据的文字描述部分重视程度不够,叙述过于简单,甚至有人认为,测算依据越模糊越好,这种浑水摸鱼的心理引起的后果往往是严重的,因为测算依据恰恰是专家组评审过程中重点查看并据以确定预算数的重要依据。尤其对于那些经费支持额度不定,理由充分合理就给予支持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详尽,对最终所能获得经费支持额度的多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工作中有些科研人员很纳闷,为什么有的科研人员经费预算编100万就能给100万,自己的经费预算编50万还要被恶狠狠地砍上一刀呢,在这里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三)盲目承诺配套经费
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申请的科研经费,大多数情况下,项目主管部门不强制要求配套,申请能否获得批准与是否提供配套或配套经费的多少没有必然联系。但出于财力及政策导向等因素的考虑,也有的科研课题项目要求依托单位进行资金配套,有的还要求配套资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且配套资金的落实是此类科研课题项目财政检查及验收的重点,有的单位为争取经费,不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盲目承诺配套经费。其实,不合理地安排配套经费不仅对经费的申请没有帮助,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操作和管理上的麻烦。超越自身能力,盲目承诺配套,则不仅影响课题的检查验收,还可能给单位的科研诚信留下不良记录,影响今后其他科研课题经费的争取。
三、科学编制科研课题经费预算的对策
(一)了解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把握支出科目内涵
课题经费是指科研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中用于课题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11项。具体到不同的课题类型,开支范围会有所侧重,但基本能够对应到这11项支出科目。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把握各支出科目的内涵。如: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可在该预算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一般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结合科研需要,遵循“三性”原则
在课题预算编制过程中要遵循目标相关性原则,所编制的课题预算一定要与课题研究的任务目标相关;遵循政策相符性原则,所编制的课题预算要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所编制的课题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课题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材料费预算应当紧扣课题目标,切忌大量列支复印纸、文件夹、硒鼓、办公用品等内容,要符合基本的工作逻辑,对材料费的测算,内容应尽量细化,将数量、单价和标准等量化指标列全;燃料动力费的测算应注意课题实验与办公用水电暖的区分,课题经费一般不支持日常运行费的开支,消耗的数量要考虑与课题研究任务相关,单价的测算应符合基本标准;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测算应考虑出差内容、地点和课题任务的相关性,以及出差时间、人数、住宿标准的合理性,需要列示具体任务和标准;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测算时,大宗专业资料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着出版等内容要考虑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要数量合理,理由论证充分;编制会议费预算时应考虑会议规模、数量和会期不宜过大过长,参加国内会议的旅费支出应在差旅费中列支,参加国际会议的旅费支出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专家咨询费的测算应考虑咨询专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聘请专家的人数、次数不宜过多,时间不宜过长。
(三)加强信息搜集整理,科学确定各支出项目控制比例
财务软件管理和控制功能的开发和应用使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动态管理目标的实现有了可能。为配合课题制的管理,许多单位在课题经费核算中建立了课题开支信息反馈体系、超支预警系统,通过局域网查询等方式,科研人员能及时掌握课题预算执行中各科目经费的动态信息。尽管课题预算具有规划、控制和业绩评价功能,但它毕竟是对未来各种未知条件加以预测、汇总的数字计划,不可能完全精确,预算执行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预算编制科学与否的一杆标尺。通过对这些预算执行信息的不断总结、分析与修正,可以为我们今后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时确定各支出项目控制比例提供一个科学的参照。
另外,虽然国家在课题经费支出科目、预算定额等方面还没有科学、统一的预算定额标准,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一些支出科目预算的控制性规定,同样可以为我们在确定各支出项目控制比例时提供很好的思路。比如,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则规定了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核定的办法,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又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规定,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等等。就目前而言,这些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都是比较成熟和规范的,借鉴和参照这些项目支出管理的相关控制标准,来编制其他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应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于津.浅谈科研院所如何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2)
2 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2007
Ⅳ 事业单位如何做好财务预算管理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设备使用效益 要建立健全物资收发保管制度,严格执行,合理发放。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购买、使用、调拨、报损、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控制。领导要重视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培训,积极支持并指导其工作。要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避免重复购置,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财务部门要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对固定资产要实行双重管理:即单位会计按现行制度进行总括记帐管理,使用固定资产的责任部门实行责任管理,并确定责任期、固定资产完好率、利用率的考核指标。同时要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重视固定资产预算,把握采购、验收、保管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制度,明确责任。
2、合理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 。预算是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既要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资源,又要节约支出,避免经费使用上的浪费现象,优化经费使用的支出结构。要使资金达到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位在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做到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对经常性支出要适度从紧,建设性专项支出的预算要量力而行,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搞财政赤字预算。要集中财力优先保障发展目标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对经费开支大户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发挥预算的调控作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监督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执行、调整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协同部门作好预算终了时的分析工作,对预算收入完成情况、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预算管理。
3、建立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双轨制管理模式。 从现代经济发展的角度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来看,任何单位的会计都应包含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大部分,财务会计通常是以一定的会计程序,主要为单位外部使用者定期提供财务信息,而管理会计则是以特定的技术和方法为手段,主要为单位领导经营决策提供所需的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此要求,可将目前的会计机构进行改组和分立,使一部分会计人员从日常的会计核算业务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为本单位决策者提供咨询和合理化建议,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减少投资风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切实加强财务分析能力 。首先要加强对预算的分析,强化预算管理。在编制预算前必须做好上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同时也要对影响下期财务收支的各项因素进行事前分析,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要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以便考核和评价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通过对影响预算执行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找出预算指标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偏差,分析造成偏差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因素,保证预算指标的顺利实现。 其次要加强对成本核算的分析。一方面将一般性工作中所占用的资源和成本核算出来,合理计提成本,提高办公经费的自筹能力,改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办事效益;另一方面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消除侵占滥用和不合理使用的现象,有效遏制资源浪费,推进单位改革的进程。
5、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 。在会计部门常规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要对各项业务收支活动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核查,通过内部常规审计、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等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以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同时要建立健全防止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的各级经济责任制,明确责任,划分责任范围。从领导到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到各股室负责人,都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层层防范,层层落实;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到责、权、利三者相结合,奖罚分明。
总之,面对越来越激烈市场资源竞争和越来越复杂的财务关系,单位必须加大财务管理力度,更新观念,不断创新,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核心作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Ⅳ 事业单位如何编制预算
收入预算编制的方法和要求是:财政补助收入数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事业收入根据上年完成情况及本年增收因素编列,其中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后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可参照上年上缴数、核拨数和留用数编列。经营收入按本年经营业务计划及产品销售情况编列。
支出预算编制的方法和要求是:事业支出中的人员支出按有关标准和编制人数或在编的实有人数等计算编列,公用支出有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定额的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经营支出可按定额成本、上年成本和有关“增减建议数”测算编列。
收支预算编列的程序是:单位提出建议数;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事业单位依据预算控制数编报正式预算;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Ⅵ 科研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1. 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支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给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 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评ㄍ蹲适找妗⒗⑹?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 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 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 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 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 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少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产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 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单位利用实物、 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 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 务 清 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 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 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仅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 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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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什么是事业收入,什么是事业预算收入,如何确认计量核算
事业收入是政府会计制度中财务会计的收入科目。事业预算收入是预算会计的收入科目。确认和计量核算分别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具体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和标准遵循政府会计制度。
Ⅷ 如何做好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摘 要]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但是仍存在众多问题,如起步晚、员工不重视、形同虚设等,这同样使得管理层的内部控制制度得不到落实,单位长远的发展目标得不到保障,本文将从行政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进行分析,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并加强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同时对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全面预算管理;合理化建议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03
[中图分类号] F81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3- 0013- 03
1 概念解释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多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等等。是国家财政拨款使得这些单位持续运转,但不可避免的是行政事业单位会因为其权利的特殊性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如行政性事业收费、预算外收入等等。
预算管理是各类企业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流程,早期的预算管理主要关注的是对未来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充分、全面的分析、预测并制定相关的计划,通常是由财务部门编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部门分工明确化,经过不断完
Ⅸ 科研事业收入的财务制度
财文字[1997]第280号 1997年6月23日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一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三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四条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一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三条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五条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一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一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四条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五条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一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一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五条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一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条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一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