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为什么要值班
几十年的单位值班制度还有必要继续保留吗?人间闲话
政府、事业单位都配有保安,同时也保留值班人员,这是不是浪费人力物力,而且万一出了事责任怎么分担?保安公司负全责还是半责呢?所以,你们有没有觉得现在的值班制度显得有点多余呢?
为什么说多余呢?
几十年前,休假日与夜间建有值班制度的原因是:
一、那时候没有保安公司,所以,自己单位的治安等得靠自己的员工值班才行。
二、那时候没有手机,一个单位也就几部电话,普通家庭几乎都装不起电话,非工作时间有紧急情况,单位没留值班人员在值班室接上级电话通知,可能会耽误大事。
现在搞市场经济了,单位的安全可以外聘保安公司具体负责,出了事,可以找保安公司。
另外,人人都有手机,上级找下级,一个电话就可以找到,还像几十年前一样,专门按排一个办公室做值班室,要求有一名值班人员接电话,你们不感觉很多余吗?
那为什么不与时俱进,取消值班制度呢?
你们说呢?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值班制度的建议周玲(民革党员,益阳市红十字会副会长)反映,每到清明节、端午节等节假日来临时,各机关事业单位接到通知:为保证各项工作运行有序,请各地各单位提前部署假期值班值守工作。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以今年的端午节为例,端午休假一天,加上周末双休两天,此次休假共三天时间。按要求每日一名领导、两名以上干部值班。
个人以为,这个看似常态化的工作安排,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够完善之处。一是值班日有延伸。未有节日放假时,每周两天公休,干部们可以各就各位,有工作需要的,自觉加班;无临时特殊任务的,正常休息。而加上一个假日后,两天的公休日随之成了值班日。单位人员较多的,轮流值班没有困难,但对于编制人数较少的单位,每次小长假都成了“值班总动员”,必须全员参与;国庆、春节长假期间需轮流值班好几天,非但不能享受假期,反而成了包袱。
二是值班时间偏满。通知要求落实24小时值班,在有核心任务的时期,如防汛抗灾,干部们连续值守加班为职责所在,自当义不容辞。但在平时,除应对突发状况的部门单位如公检法、消防、医疗、疾控、水利等,其他单位24小时值班似乎只是在单位睡觉,并未发挥太多实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内耗。
三是法律条款对照落实未到位。《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四章、第五章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工资分配有明确规定;《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按照财政和纪律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值班不能发放《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报酬,但与此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值班后未享受补休,值班成了无条件的付出。
四是干部情感需求的考量不够。2007年12月,国务院将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调整,将除夕、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四个民族传统节日纳入其中,此举一方面是为均匀分布假日时间,二是注重民族传统、顺应人们的情感需求。但值班制度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干部造成了不便,没有相对系统的休息时间,远离家乡工作的干部可能无法回家探望父母亲人,与父母亲人较近的干部无法参加家庭旅游走访等活动,无法体验传统节日带给我们的民族文化认同感。
当前强调领导干部要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作为以人为本的践行者,每个干部本身也是需要人本关怀的。
据此建议:一、对规定值班的部门单位作进一步明确,考虑分层次规范要求。重点单位按目前要求部署值班;有可能任务的单位8小时在岗值班,其他时间确保通讯通畅,人员不离城;无应急任务的单位,明确值班领导和干部,提交相关人员安排以及联系方式,确保接到紧急通知时,该单位能及时响应。
二、为值班人员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如饮食、值班室等安排,明确值班人员补休制度。
Ⅱ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值班规定是怎么样子的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加班没有加班费。依据第七十六条,该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并且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享有法定的休假权利。如果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而非加班费。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依据《劳动合同法》享有加班费。该法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支付加班费的标准: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总的来说,公务员在加班时享有补休的权利,而非直接的加班费;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依据《劳动合同法》享有相应的加班费。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单位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操作时还需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具体规定。
另外,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加班,保障员工的休息权,避免过度加班对员工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对于加班员工,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或经济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加班制度应当与员工的工作量、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相匹配,避免因过度加班而导致的工作效率下降。
最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加班管理机制,确保加班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Ⅲ 机关事业单位节假日值班补助政策怎样规定的
值班不等同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1、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2、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3、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4、时间限制不同。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拓展资料
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所以,应当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