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0岁事业编制人员如何改革
改革方式如下:
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事业编是指在事业单位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也是在三类单位上班,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1、三类单位简介
全额拨款:一般指无任何收入来源,单位支出完全依赖财政拨款。
差额拨款:一般指有部分收入来源,单位支出有部分财政拨款。
自收自支:一般指单位支出完全依靠自身收入。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和情况看,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撤并、改制在所难免,所以下文重点介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按岗位划分
事业编按照岗位可以划分为2类: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基本已经不再通过公开招考形式入编,所以这里就不介绍了)
3、晋升情况
管理岗基本等同于公务员,但确难于公务员,因为事业单位的管理岗受到该单位岗位设置的限制,而公务员则不然。
举个例子说:正科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消历氏(1-10级)一般设置2正1副,即2个7级、1个8级,若干9级,若干10级。所以,哪怕你各项条件都符合晋升标准了,但没有“坑”,你这个“萝卜”往哪种?
公务员则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拿散。领导职务可以简单理解为正副科、正副处、正副厅等等,非领导职务则是正副巡视员(等同正副厅)、正副调研员(等同正副处)、正副主任科员(等同正副科)。也就意味着,即使你做不到实职岗位,也可以比事业单位更容易享受到相应岗位的待遇。(如:地市级财政局局长一般为正处级待遇,而该局的调研员也一样享受正处级待遇)
专业技术岗与职称挂钩,划分为13档。13-11级为初级(其中13级为员级,12-11为助理级),10-8级为中级,7-5级为副高级,4-1级为正高级。根据目前国家关于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职称可以分为以考代评和专家评定两种,以考代评就是说参加并通过人社部门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证书。专家评定是指达到职称申报条件后,个人申报,由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达到相应职称后,所在单位在有该职称对应岗位的情况下,就可以聘用至相应岗位。
法律依据烂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单位的事业编人员怎么改革
1、如果是行政类的事业单位的话,会被取消掉行政职能收归机关,也或者是会合并到其它的行政机构,不再参公。3. 单位变为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
1.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市县部分事业单位将改革为行政机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体改革为行政机构。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部分参公人员随职能连人带编划转到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转换为公务员。
2. 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以后,只有单位领导等可以转为公务员,大部分人员会被分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大趋势,将来主要向公益性质转变。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把行政职能划归到相应行政单位,另一种是直接将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
3. 事业人员转为公务员主要通过公务员考录、调任、选任以及机构改革划转。前几种方式都是比较困难的,考录考察的能力要求最高,需要和社会上其他人员共同竞争;选任、调任就是职务提拔,对于很多人来说也不是容易实现的事情。而机构改革划转的机会更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如果有考试过渡的机会的话一定要抓住。
4.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对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并不一定是好事。因为如果不能转变成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那么在行政单位,他们将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或将失去晋升发展的机会。而极个别人员能够转变成行政编制,将获得更好的发展。
5.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有以下几种安排方式:第一种,就是原单位的原有行政身份或者参公身份的人员,自然转为公务员身份。第二种,就是原单位的事业身份人员,不能根据机构性质的转变而直接转变身份。这样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就是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另一种就是分流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
4. 机关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编制实施范围如下: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5.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5)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怎么改革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6. 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包括:
1、只转职能不转机构。这种是将原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至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原事业单位的人员和编制都不改变;
2、转为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这种主要是因为主管部门原先没有内设机构可以承担相应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单独设置为内设机构,编制有可能会变为行政编制;
3、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可以独立设置为行政机构,这种单位的人员以后编制肯定是行政编制;
4、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对政策和经济管理工作有明确辅助作用,以及明显以社会公益性为属性的事业单位,将继续得到财政保障;
5、对于一些以业务突出、主要以行业或专业业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将继续获得财政扶持。此类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主要以财政补贴形式获得;
6、主要面对市场,并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在相关部委的扶持下,尽快推向市场。此外,一些职能重合、长期亏损、课题任务量不多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打包重组或彻底剥离;
7、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依旧是改革重点。津补贴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
8、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探索完善聘后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规定;
9、要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方案,做好首批实施准备工作;
10、要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分业分类实施,提高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规范化水平。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