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业编制人事档案放在哪里
法律分析:第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编人员档案一般存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为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发放,每年的工资审批表都必须由人社局审批。至于是放人社局还是人社厅,就看单位的行政级别了。第二,本系统主管单位这种情况不多,一般属于非在编人员存放,举个例子,在编中小学教师,正常来说,人事档案应该由人社局统一归档,非在编人员由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归档。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将在编人员人事档案放本系统归档,这种情况很少见,也不符合规定。像卫生系统,林业系统等等,情况跟教育系统一样。第三,党政机关部分归档组织部这个情况不展开讲,一般要有党员身份,这个情况在事业单位不多见,主要属于公务员序列才有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在哪里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档案存放地分如下几种情况:第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编人员档案一般存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本系统主管单位,这种情况不多,一般属于非在编人员存放;第三,党政机关部分归档组织部,这个情况在事业单位不多见,主要属于公务员序列才有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③ 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档案放在人事局还是人才交流中心
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
④ 事业编人事档案自己拿还是自动提档
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在被录取后,其人事档案会自动进行提档,无需个人亲自提取。依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旦应聘者成功获得事业编制,经过审核确认合格后,人事档案将由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提取。具体流程是,编制管理部门会发出提档函,明确说明提档的理由和原因,同时负责将档案寄送给相关接收单位。
在这个过程中,档案的转移不仅是为了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编制管理部门在发出提档函的同时,会详细记录提档过程,确保档案能够顺利地传递到新的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档案的提档工作是由编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这不仅简化了申请人的流程,也保证了档案处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因此,应聘者无需担心档案提取的问题,只需关注个人的工作和学习情况即可。
此外,为了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编制管理部门会在档案转移前进行详细的审核和整理工作。这包括对档案中包含的所有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对档案中的文件进行整理,以确保档案的结构清晰、条理分明。
通过这种方式,事业单位能够确保新入职员工的人事档案能够顺利地转移,为新员工的入职和后续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这也体现了事业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档案管理的重视和规范,有助于提升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
⑤ 考上事业编档案都要提到单位吗
法律分析:是的。只需要进行档案的办理,一般事业单位是需要把录取者的档案调入到事业单位来进行保存和保管的。录取者只需要持有效的调档函到自己档案所在地进行办理就行。办理后,不是自己拿档案来事业单位,而是需要档案所在地进行邮寄方式。原来没有办理人事代理,现需办理调动手续等使用到人事档案时,必须先将档案托管到当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方可办理调动等手续。对毕业生而言,实行人事代理,保留了干部身份,能充分地享受国家给予干部的人事政策待遇,在国家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能够给予干部身份认定,不受限制。保证不论在何种类型单位(包括私营、三资或民营企业)工作,其合法权益、应有的社会、政治待遇和人事服务都能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