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业编超编还可以进行对调进人吗
事业单位人员超编,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再调人员进来的,除非是个别特需专业人员,通过对调或者申请编委增加编制,对于这种情况,事业单位将会提前问编制委员提出申请,只有在接受到增编报告或对调函批示后,超编的事业单位才有可能接受对调人员或增编人员的档案。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不能超编、超岗、超职数,但由于机构的归并,人员岗位归拢实际上又不可避免。对于这部分超编人员,普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拉长板凳。对机构改革中涉改单位人员,按照方案要求一时难以安排的,采取暂时超编、超职数、超岗位过渡等措施解决,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在3-5年内消化完毕。2、转非领导。受领导职数限制,对部分机构改革前担任领导职务,机构改革后没有办法安排担任领导职务的,保留原领导职务待遇,退二线。3、提前退休。对部分工龄满三十年或工龄满二十年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在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允许提前退休。4、分流安置。结合本人意愿和组织意图,分流到其他单位安置。同时适当减少招录人员,如: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单位,在3到5年内需补充人员的,原则上从同类型单位的超编、超职数、超岗位安置人员中选调。5、鼓励转岗。对部分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公人员,本人自愿转岗到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等允许聘任到相应岗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6、自然消化。行政机关工勤岗,因机构改革出现超编的,实行超编过渡,按照“只出不进,自然消化”的原则逐步消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