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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工归哪个部门管

发布时间:2025-02-09 10:28:25

① 事业单位里的合同工有前途吗为什么呢

没有什么前途,事业单位正在改革,工作也不稳定。不可能进入编制内管理,除非有资格参加招考,并且能考取。
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也就是临时工,是地方政府人社部门,或者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通过招聘录用的合同制人员,其人员经费、工资福利等全部由地方财政供给。

一、没有前途。1、机构编制改革: 事业单位正在改革,机构减少,编制减少15%以上,体制内人员都面临着人员编制改革压力,更不用说本来就不稳定的临时工了。如果地方财政情况较好,单位也确实需要用人,还可以留用,不然,第一个裁减的就是临时工。

公务员公车改革的时候,行政机关聘用的司机人员,公车改革方案中从中央车改办、地方车改办文件中,明确规定是解除聘用关系,自主择业,这就是改革中临时工出路的典型例子。

2、编制类型减少: 另外,由于自收自支类编制、自定事业编制等政府自己设定的编制类型的取消,大部分地方政府自行聘用人员,都面临着重新就业的问题。即使政府勉强留用,其工资晋升肯定存在难度,工资低不说,福利待遇基本没有或很少,工资晋升渠道不畅,晋升幅度小,晋升次数少。

3、劳务派遣: 许多事业单位和国企,临时人员都改变方式,采用劳务派遣制,不直接与聘用人员签定合同。这类人员与体制和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只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关系,“五险一金”保证不了,工资待遇低,前途更没有保障,比临时工还不如。

二、不可能纳入编制管理。 政府一直在精减机构,减少编制,降低政府运营成本,编制是个紧缺物,在岗职工好多都没有编制,属于“非在编人员”,等前面的人自然减员空出来编制使用,哪儿还有编制供临时工使用,更何况也不符合规定。除省招以上的项目生,目前在各基层县区都无法使用编制。因而,临时人员除了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外,是不可能进入体制内,占用编制的。

事业单位合同工能有什么前途,与其在事业单位当合同工,不如去企业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是按照编制管理的,有编制的才算正式工作人员,没有编制的永远只能算临时工。事业单位进人都是逢进必考,只有通过正式考试的才有正式编制。除了编制内人员以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会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录一些聘用制人员,也就是合同工。

事业单位合同工的工资方面,一个月也就两三千元,会缴纳三险或五险,一般没有住房公积金,像通讯补贴、精神文明奖等其他补贴也都不会享受。发展前景方面,合同工不像正式人员那样可以考取职称或晋升岗位。大家知道,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合同工不会分配相应岗位,也就没有发展前途。

大部分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工,都是想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有机会再参加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考试。如果通过了考试,也就有了正式编制,通不过考试的话,很多人也就图个养老保险,基本上没有多大发展。所以说,事业单位的合同工真不如去企业找个工作,至少工资高点。

总之,事业单位的合同工是没有前途的,建议趁年轻,抓紧考录正式编制或到企业工作,否则,时间久了,奋斗的激情也都被磨平了。

大家都知道事业单位逢进必考,那么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员工还有没有坚持的必要?有没有前途呢?

目前来看,我们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序幕正在拉开,据说能够减少编制15%以上,大量事业单位人员正在面临着裁剪或者转换企业的可能,编制管理只会越来越严格,不可能突然下发命令,给大家发放编制。

不过大家也不要太丧气,未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将会越来越规范。前期的时候,多数地区编外合同制人员属于隐形人,不能对外公开,不得对外承认,很多地方还没有合同不交保险,属于非法用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也逐渐重视起来,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现在不少前台、窗口服务人员,电话接听人员都是编外合同制人员,仅仅在一些执法保密岗位上,国家要求禁止使用编外人员。

但是公安系统要求,编外人员可以辅助执法,也就是我们的辅警。

各省也在逐步完善相应的辅警管理制度,对他们设置了相应档次,分类设置工资和各种待遇。对于表现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国家允许可以专设岗位公开招聘,一般也要满足3:1和5:1的要求,但目前来说各地采取这种实践的很少。

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荣立个人二等功、一等功的话可以分别转为事业编和公务员。但是这样的机会很少。

其实未来国家会对借鉴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办法,对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进行管理。

也许未来会有希望,并不是那么的渺茫。但是对于年轻、刚刚进入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与其期待掉馅饼,不如好好学习,主动自己考取编制的好。

事业单位的合同工是没有前途的。

没有前途,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事业单位里,合同工没有明确的一条晋升途径,也就是说你现在,以一个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入事业单位做一个合同工,十年后,你可能还只是一个合同工,没有任何职称职务,工资也还是那点工资。

想纳入编制,更是遥遥无期,现在政府对于编制的数量,是卡得很严的,大家都在缩编,想从编外转入编内,只能是编内有空位,然后你考进去。

另外,相比于事业单位的在编员工,合同工的待遇会差很多,福利也会相应的少一点,当然所承受的压力工作量,相比于在职员工的话会少一点。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合同工,没法接触到核心业务,并且拿着比较低的工资水平,所以给人的感觉是更没有前途了,对于合同工的涨薪来说,只有在整个财政拨款发生涨幅的情况下,才会有一些涨幅,靠自己是无法实现升职加薪的。

当然了,合同工累也是不累的,一天到头活不多,稳定嘛也还可以的,各种因素使事业单位合同工的饭碗也很稳。对于在事业单位里的合同工,我建议抓住比较轻松的工作环境,或看看书学习技能,或准备准备考试,总之不是一昧地安于现状,不然容易成废人。

事业单位合同工有望同工同酬?济宁出台人员管理新规,多劳者多得

相信大家都知道,事业单位是备受众多求职者追捧的热门职业,每年都有很多人挤破头竞争一个岗位,甚至连待遇稍差、没有编制的合同工,也有不少人竞争,毕竟还是有一些转正的希望,上岸之路不能轻易放弃。

不过事业单位合同工的身份和待遇一直存在争议,干的活差不多,待遇不如正式员工,身份得不到肯定,转正机率渺茫,看不到前途,可以说是苦不堪言。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好消息,合同工有可能要享受同工同酬,今年6月济宁市出台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新规,涉及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管理、同工同酬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6月12日实施。

1.合理配置各类人员

2.多老者多得 绩效工资向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目前事业单位中合同工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对合同工来说最快提升待遇的方式还是考编。

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文:湖北中公事业单位

福利没你,晋升没你,吃拿卡要更没你;

干活有你,加班有你,背锅担责总有你。

工资太低,公务员尚且叫苦连天,更何况工资更低的你;

升迁无望,多少人一辈子“大头科员”,不要说“没有职位”的你。

我这里没有“鸡汤”,只想实事求是的和你讲:

前途是没有的,东西是学不到的。

钱是赚不到多少的,老婆讨不到太好的。

当然了,国情使然,累却也是不累的,一天除了玩手机也干不了什么的;

稳定吗也还可以的,各种因素交杂政府“合同工”多半成了辞不退的“固定岗”;

权力没有是没有的,常混于此多半也认识几个“王局”“李处”“吴领导”。

也别说些“何不食肉糜”的话吧。

没什么过人的本领,喜欢平淡,甘于平凡,做做这个也还可以吧。

勇于登攀,不甘寂寞,这里不是个好的避风港。要快点走出去,不然温水煮青蛙慢慢也走不了了。

以此过渡,准备公考,那你一定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这段经历能帮到你的或许有,但不多。想要成“公”,还是要靠自己,靠学习啊。

事业单位合同工不好说没有没有前途, 要看这几个方面:1、这个事业单位总编制多少,2、现有人员多少,3近期内还有没有招考计划,4这个单位的合同工有多少,如果还有空编,而且近期还会招人的话,那么如果你原来就是这个事业单位的合同工,那么在招考的时候会有一定优势,说不定还有为你量身定做的“萝卜坑”。当然主要还得看你个人能力还有和单位“老大”的关系。假如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也可以先干着这份工作然后准备公务员考试,骑驴找马呗。

没前途,事业单位合同工也转不了编制的!

合同工是通过人事部门,或者用人事部门自行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试流程后,与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正式工则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和部队军官转业安置等方式获取编制而上岗工作。

想要获取编制,最为直接的方式方法就是参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过笔试、面试等层层的删选,最终获取编制。这是比较大众的做法,还有没有其他不用考试的方法,还待各位亲来开发,有什么新的,记得要分享给我知道哈,感谢感谢

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坦白的说,前途没,但是稳定,一般签合同是三年,跟入偏的正式工相比,缺的是每年发的两次绩效,住房公积金还有奖金,以及工会每年发的过年过节福利。至于怎么入编,首先要通过市人社局组织的笔试,其次是面试,再次是体检,政审,才办理入编,试用期一年才转正。

大概率下,有前途的少。

先说入编,逢进必考, 你如果想要有编制,在事业单位里面做个有身份的人,必须参加组织的正规考试。这几年对于编制的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以前如果你想进入事业单位,可能找找关系,现在单位打打杂熟悉下环境,随后等手续走妥了,在办理入编,现在已经完全没有这种操作。编制管理异常严格,举个例子,早些年很多都是走关系进的,进来之后现在某个岗位上干着,虽然编制不是这个岗位的,但是承担这个岗位的工作。改革之后这个岗位编制要求规范,必须是通过正式招聘的全额事业编,然后新人进,旧人调岗,这还是之前勉强有编制的,如果没有编制,呵呵。

再说事业单位的最大优势稳定,对于合同工来说没意义。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有编制的是主人,其他的是客人。客人你的生活质量完全取决于大家长的态度。好多人想着,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是这些东西只能看决策者的良心,或者某些人特别能豁出去,要不然很多都是干到一半,灰溜溜走人,主要原因多是当年赏识你的人离开了。

再说事业单位的个人成长,总的来说发展空间不大。 事业单位的工作,主要分为这么几种,公文写作类,比如总结、汇报、领导发言等等,另一种是具体事务类,比如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其他一些具体性的工作;最后一种,就是各种杂事,通知会议、跑腿之类的。

公文写作类的,是有成长空间, 如果你能写的特别好,那就容易成为核心笔杆,当你能力稀缺的时候,你就是个有价值的人。但是写作类有一个问题是,各花入各眼,这个人觉得你写得好,那个人不一定也那么觉得,所以确实不够硬,不够刚,而且有的领导特别重视写作类的人,有的领导则不那么重视,感觉差不多就行。

具体事务类的,虽然说有一定专业性,但是构不成壁垒, 别人需要时间,但是基本不存在有人学不会。

杂事类,呵呵,不差人,谁都可以。

最后说一下,很多人说的,有人好办事。 人脉资源的确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人脉资源也很现实,他需要你给对方提供对等的价值。有些小事上,有人的确好办事,有个熟人帮你,你可以少费点周折,但是真的涉及大事,不要说合同工,就是正式工,甚至领导都没多大面子,毕竟谁的面子,都没有自己的饭碗重要。

如果是合同工前途真的没什么的,但是如果你所求不多,也可以考虑。

② 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合同都是一年一年地签的吗

不一定的。

事业单位的合同也有两种性质的:

如果一种是事业聘用合同一般就归人事法规管,只有在人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参照劳动法规的执行。

另一种就是者隐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就完全归劳动法规管,那么这个事业单位一般可能与你签订的时间就会长一点,就有可能不是一年一签,否则对单位不利。

(2)事业单位合同工归哪个部门管扩展阅读:

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碰没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首吵厅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着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③ 事业单位里的合同工有前途吗为什么呢

合同工在事业单位中的发展前景如何?
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也被称为临时工,是由地方政府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通过招聘录用的非编制人员,其人员经费、工资福利等全部由地方财政供给。他们在单位中的岗位和职责各不相同,但普遍面临人员编制改革的压力。
一、合同工的发展前途有限。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许多机构正缩减编制,减少人员。在这种大背景下,合同工面临较大的职业不稳定因素。如果地方财政状况不佳或单位不再需要额外人员,他们可能会是被裁减的第一批。
二、合同工很难进入编制内管理。除非通过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考试,合同工通常无法转为正式编制员工。由于编制名额的限制和管理的严格,这一转变极为困难。
三、劳务派遣现象普遍。许多事业单位和国企为了节省成本,选择采用劳务派遣方式雇佣合同工,这些员工与政府和地方政府无直接关系,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其福利和稳定性远不如正式员工。
四、合同工的工资普遍较低,且很难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他们可能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奖金和其他福利,且晋升渠道不畅,发展空间有限。
总之,对于合同工而言,事业单位的工作可能提供了一定的稳定性和就业保障,但在职业发展和收入提升方面存在明显的天花板。因此,对于年轻人而言,如果追求长期稳定的职业发展和更好的收入前景,可能需要考虑其他职业道路或通过考试成为正式编制员工。

④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对合同工临时工的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团姿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手或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毕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4)事业单位合同工归哪个部门管扩展阅读: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临时工究竟是什么工?其真实的生存状态什么样?该如何看待“临时工现象”?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最后的责任人。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表示,“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记者了解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

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已达6000万人。

其中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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