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做生意
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解释: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包括以下范围:(1)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只是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没有列入公务员范围,应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部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列入参照管理范围。(2)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履行公职、财政供养等方面与其它机关一样,但由于不使用行政编制,没有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管理上与其它机关也大体相同,也应实行参照管理。这部分人员,主要包括政府系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委系统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解释: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营利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二是参加活动或参加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一律禁止公务员从事经济行为,只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