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有什么区别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如下:
1、人员身份和使用编制不同,适用的管理规范也不一样。
行政部门为政府直接管理,或者委托部门管理,使用行政编制,按照《公务员法》管理规划。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中,使用行政编制的是干部身份,为公务员,使用工勤编制的是工人身份,是辅助人员,不能登记为公务员。
事业单位则统一使用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统一规范,实行岗位管理责任制,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身份为干部,工勤岗位人员身份为工人。
2、隶属关系不同,级别不一样。
行政部门都是隶属政府管理,比如人社、发改、财政等;或者是由政府委托部门管理机关,比如国资、规划、医保等。事业单位有直属党委政府管理的,比如党校、金融办等;但多半是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比如人社局下属社保、就业,住建局下属城管、房管等。
事业单位的级别设置,一般要低于行政部门,最高与行政部门持平。比如县级行政部门为正科级的,其下属部门为副科级、股级,最高设置为正科级。
3、个人待遇不一样。
行政部门招待的是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按岗位不同,有参照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的,有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有执行事业人员工资的,有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资的,还有工勤人员执行的工人级别工资
从总体收入水平来看,公务员平均工资高于一般事业人员和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高于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工资,则远高于其他人员。
‘贰’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五条 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六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
(四)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目的、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不得超出省规定的限额。
(五)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垂直管理部门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前款规定中的副厅级以上、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还应当报有关机关讨论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构成,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区别。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应当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在机构设立时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实行规模、等级管理的,可以不确定规格;确需确定规格的,经审核比照同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叁’ 关于各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备案制和传统事业编的区别大解释
专门花费了一天时间,整理控制总量(备案制)和编制的异同点,总体来说,山东和浙江的控制总量和事业编一样,其他地区略有区别,如下:
关于事业单位总量控制(控制数)、员额制、备案制同事业编制异同点的解释:
首先对于事业单位编制的总量控制做出通俗解释,传统的事业单位,会在你入职后给你事业编制,而这个编制是由这个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你的,并不属于这个单位,那么在你今后调动、离职、升职时这个编制会随着你人的变动,但是多年以来公立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不断扩大,人才需求也不断扩大,但是编制是有限的,使得部分单位不得不采取以人事代理(没有编制)的方式来为岗位招人,使得这个岗位不再吃香,那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和各省市采取总量控制的手段,即确定一个事业单位的总编制数岗位,固定下来,按照这个总编制数来招人,招聘的职工在这个岗位则拥有这个岗位的编制,但是无论这个职工调动离职升迁都不能带走这个固定编制,用人单位还可以继续在这个有编制的岗位招人,而这名职工如果调动到另一个单位的话,同样这个单位如果采取这种模式,他同样又拥有了另一个岗位的编制,这就是总量控制,使得用人单位在总量控制下不改变编制数,并且招聘进来的人员同样享受一样的编制待遇,来缓解编制不足和变动的问题,而这种模式的本身对报考考生是没有利益影响的,但却对事业单位来说是一次雪中送炭的改革。
而在2012年,国家就有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就这一问题做出详细解答,明确指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要强调其公益性,积极实行总量控制,且人员待遇应当和编内人员完全一致,不过目前在各省的政策执行上还是略有不同,以山东、浙江两省政策执行比较规范,其他省仍然在探索执行。
一、山东省
山东省对于“备案制”的官方叫法是:【事业单位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人员,同事业编制一样,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其工作人员同事业编制一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事业单位一致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区别:传统事业编制实行审批制,聘用个人拥有事业编制,即编制到人,人对岗位。控制总量实行备案制,聘用个人没有事业编制,但岗位有编制,人到岗后仍然占用编制,即编制到岗,岗位对人。
应用:山东省内全境所有的省属公办高校及科研院所,区属幼儿园及市属医疗机构、医院已全部使用控制总量,待遇和晋升已做到和传统编制完全一样,完全公平
优点:绩效工资不再统一,将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学校(医院)层次发放薪酬,特点是经济发达地区如济南青岛会比其他地区待遇高。
缺点:理论上只能在本单位或本省行业内进行调动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3号
理解:凡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的,都可以视同为传统“事业编制”
二、浙江省
浙江省对“备案制”的官方叫法为:【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制】,根据最新浙江省人社有关部门答复,员额制即为事业编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为事业人员身份,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属于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这种模式确立了浙江省事业单位报备员额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新型管理方式,在政策与法规上与事业编制属于平等地位,都属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序列。高校、医院在编制备案制管理方式下的人员编制控制数,不纳入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报备员额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与事业编制实行分库管理。
原因:因为高校和公立医院会随社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而传统事业编制只能定量人数,而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人数,因此需要采取此办法,并不是取消高校和医院的稳定性。浙江省人社厅官方回复:与传统事业编制仅在编制管理不同,其他身份,条件和待遇无任何差异。
应用:浙江省内全境绝大部分的省属公办高校及科研院所已使用员额制,完全公平
优点:仍然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机构所管理,薪酬待遇更加灵活,对于杭州宁波等地区的待遇将有较大概率提升
缺点:一般可本省本行业内调动,但如果跨省需要走严格程序,难度较大
依据:《关于对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试行编制备案制管理的通知》(浙编办发〔2015〕29号)、《浙江省公办高校、公立医院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3号)
三、广西省
广西省对于该政策相对模糊,采取“控制数”的方式进行招聘,控制数分为实名登记和非实名登记,实名登记的控制数在晋升、待遇及社会保障方面和事业编制一样,而非实名登记的控制数就会在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略有不同,而广西在高校和中小学同时存在编制和控制数两种招聘方式,就导致待遇的公平性不能够得到保证,并且目前广西控制数可通过考试和考核进入编制,形成事实上“控制数不如事业编制”的社会现象。
应用:广西省高校、中小学、医院均有实行非实名制控制数的案例,与事业编制招聘并存,因此待遇不可相提并论。
优点:考试难度降低,竞争小,有一定概率进编或者转为实名制控制数,比人事代理等好得多
缺点:待遇不能保证和事业编(实名制控制数)一致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7号)
四、河北省
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依据国家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由河北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试点方案,选择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从2018年起开展试点。试点高校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实行同工同酬。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高校稳步推行人员总量管理,并根据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对人员总量进行动态调整。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应用:部分高校逐渐实现总量控制管理,实名制,待遇与事业编制一致。
优点:总量控制待遇同理论上和事业编制一致,但实际待遇执行方面尚未可知。
缺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
依据:《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五、江苏省
由于江苏省高校实行全额拨款,高校仍然坚持实现事业编制制度,区别于事业编制的招聘为人事代理,高校内不实行备案制或者控制总量。中小学教师招聘及中职类教师招聘为备案制,纳入当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普通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待遇基本一致,大部分医院实行备案制,待遇较之前有所提高。但江苏省备案制模式为各地市自行制定政策,没有形成统一模式,故说法不一。
应用:部分中小学、职业中专和技校医院实行备案制,并同时存在对应的事业编制,即双轨并行。
优点:江苏省备案制的待遇同事业编制基本一致。
缺点:同一单位事业编制和备案制并行,全省规章制度尚不统一,养老保险仍然不一致。
依据:节选地市文件:《宿迁市属公办学校备案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宿编办[2019]127号)
六、安徽省
安徽省称“控制总量”为备案管理制,即在高校、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即同工同酬,待遇一致。
应用:仅仅少量高校采取备案管理制,还没有在安徽全省大面积展开。
优点:同工同酬
缺点:目前采取备案管理制的事业单位少之又少,各地规章制度不明确,实际在执行方面不能完全公平。
依据:《关于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开展编制备案制管理试点的通知》
其他省份陆续更新中...
整体上看,山东、浙江的控制总量还是比较推荐的,真的做到控制总量和传统编制待遇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