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公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后参公事业编能转成公务员行政编吗
不一定。要视单位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两类可以转成公务员行政编制:
一、单位整体合并到行政机关单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其原在编人员可以整体转换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而不经过考试。
二、调任。由组织部门提拔或者调任的领导干部,随着原职务发生新的变化,在公务员单位或者参公单位任职,在身份、编制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转换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同样也不经过考试。
三、招考。
1、公务员招考。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编制出现空缺,由单位申请,由上级或者省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公开招考,招录的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合格,身份自然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2、公务员领导岗位招考。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领导岗位出现空缺,由组织部门组织招考,符合参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并通过考试,最终被任命为该职务领导干部,其身份经组织部门审批后,随之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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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下列情形人员,虽然为公务员或者参公岗位,占编,但因为不符合《公务员法》某项规定,同样不能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1、2007年12底后调入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因其未经过招考,公务员凡进必考,身份出现问题,虽然占编,个人身份也是干部,却不能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解决办法依然是招考。
2、行政机关或者参公单位的工人身份的一般人员或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也不能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3、行政机关或者参公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不能过渡为公务员,除非占编。
参考资料:/ke..com/item/%E6%9C%BA%E6%9E%84%E6%94%B9%E9%9D%A9"target="_blank"title="网络-机构改革">网络-机构改革
2.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那人员怎么办
人员在编不动,单位机制改革的调动,人员都是原班人员,再进来就得考试录取了。
参公事业的本质是事业单位,人员也是事业编制,只不过人员服从公务员法管理,晋升方面和公务员无异;参公变成公益一类,实际上单位性质没变,仍然是事业单位,需要关注的重点是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继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还是以事业单位方式管理。
(2)参公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怎么改革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改革中,目前在编的参公人员身份的性质不会发生改变,但将来该单位参公人员退休或调出后,单位不再设参公编制岗位,人员新补入的,编办只能批复给事业编制岗位的性质,也就是说,只能补入事业编制人员了。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还是事业编制,只是待遇、考核、录用、晋升等方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不是行政编制。事业单位改革后,如果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原则上按照事业单位待遇执行。
3. 参公单位的事业编制何去何从
首先,对于参公单位来说,其本身是属于事业机关,只是因为职责的原因,其内部人员才开始了参公管理。一般来说,目前的参公机构大多数都是因为政府职能不断加强,而产生的具有执法性质的事业机构,但是,在这种事业单位当中,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是参公编制,其中有首轮昌相当大的一部分,仍然是属于公益一类事业人员,而真正的参公管理人员,除了领导之外,并没有多少人,因此,在改革中对于参公单位当中事业编制人员的处理就是一个棘手问题。事实上,单位参公的时候,原有的人员即使从事业编制转为参公编制,这个中间也有个过程,而且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只有你经过参公登记之后,身份才会从事业编制转为参公编制,因此,在参公事业单位当中,存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算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当中,参公人员的编制管理一般都是按照当下政策执行的。一般来说,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方便管理,确认职责,因此,对于参公单位事业编制来说,已经进行参公等级的人员,一般会维持现状不改变,及按照改革之前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甚至如果当地行政编制空缺较大的话,还可以直接改为行政编制,而对于在改革的时候,仍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者扒人员来说,只能按照全额事业单位人员来进行分流安置,而且在改革之后,肯定是不允许再出现机关事业编这种说法的,毕竟行政机关内部是没有事业编制这一说的。而且,在改革的时候,已经停止对参公人员的审核登记,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拓展资料: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桐迹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4. 单位参公后事业人员会全部参公吗
单位参公并不意味着事业人员会全部自动转为公务员。
一、单位参公的含义与影响
参公,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指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除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以外的单位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单位参公后,其管理、待遇等方面会参照公务员的相关规定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内所有员工都会直接转变为公务员身份。
二、事业人员与公务员的区别
事业人员与公务员在职责、编制、待遇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事业人员通常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其编制和待遇由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决定。而公务员则主要承担政府机关的行政职能,其编制和待遇由公务员法规定。
三、事业人员参公的条件与程序
虽然单位参公后,事业人员有了参公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事业人员都会自动参公。事业人员想要参公,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等,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考核程序。
四、改革背景下的具体情况
在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背景下,部分事业单位可能会逐步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然而,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因此,事业人员是否会全部参公,还需根据具体的改革政策来确定。
综上所述:
单位参公后,事业人员是否会全部参公,取决于具体的改革政策、单位性质以及事业人员个人的条件。一般来说,单位参公并不意味着事业人员会全部自动转为公务员,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5. 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如何改
参公的事业单位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一种是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第三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1、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 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2018事业单位改革席卷全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转企、撤销、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进,不少单位涉及其中重要规划,现在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
编制改革从高校和公立医院入手,工勤岗也被减编
人社部召开的新闻会议上,相关发言人表示,在事业单位的3000多万人中,教育和医疗系统的人数占了大头,教育系统的人数约占了一半左右。由于参编人数众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很多岗位不能人尽其才,所以国家财政要开源节流,精编减编。
还有一种岗位也要进行编制的改革,这个岗位就是“工勤岗”。“工勤岗”里面,也是分为编内和编外的岗位,但是目前很多岗位已经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样,精简资源。
事业单位改转企业
部分事业单位因其职能消失或严重弱化,或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以及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或者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公车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部署工作会上指出:湖北省将开始实行公车改革,改革先从省直事业单位开始,其他单位仿照省直单位办法进行改革,全省改革预计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迈出关键性一布,为其他各省进行公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对于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产权不分具有积极的作用,那么在全国范围的铺设也是可以预见的。只是,任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步步为营。
文:湖北中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适用公务员法,不在此次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国家目前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三类,即具有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三类事业单位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是公务员法。到2020年,这三类事业改革完成,即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直接转为企业,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要么成立行政机构,要么并入行政机关或者职权收归行政机关,职权收归行政机关后的人员一般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最后就是具有 社会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是需要保留的事业单位,例如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不利于由 社会 资本配置的事业单位,是必须保留的,体现纯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说到2021年后,事业单位就剩下这一类了。
至于,参公事业单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单位内,因为参公事业单位参公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及党中央的决定等才能参公,必须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参公单位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是因为公务员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职数有限,将来合入行政机关也是趋势,当然需要事先修改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等措施,这是后话,总之目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每天都有新鲜事。事业单位职工必须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后哪些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被单位“炒鱿鱼”?长期“请假”的员工将有可能被解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业单位人员年龄大了以后会被单位扫地出门吗?不会的,十年以上员工可申请签订“终身合同”对于已经有十年以上工龄的事业单位员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本人可以申请签订一直到退休的合同,这一张合同就从十一年以后一直到退休,这样有利于一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虑这个聘期到了以后下一步怎么办。
3. 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会被削减吗?福利待遇将向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倾斜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目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差距比较大。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方面将会逐步缩小差距,改革会兼顾边远地区、基层岗位、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这些政策今后倾斜的力度应该更多地向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倾斜。
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人员会涨工资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受市场因素影响,可升可降今后可能会升,也可能往下调,因为要看 社会 的平均工资,看物价,看企业。
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补缴养老保险吗?条例施行后在职员工要缴纳养老保险,已经退休的不用缴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 社会 保险。
已经退休的人员还需不需要补缴社保?据说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社保可能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实施。
《条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办法不用再缴纳社保,这样做有利于稳定退休人员的待遇,退休金的补贴还是要同时考虑共享成果。《条例》实施以后的人员,按照新的办法来参加 社会 养老保险。
2018年事业单位在全国陆续开展,基本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标准的逐步推进。笔者从梳理各地文件,认为参公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是原样不懂,就是划转为公务员。理由如下:
第一,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是执法类事业单位。 在全部参公事业单位中,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占绝大多数,而这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具体的行政职能,如果将他们改为一般事业单位或者推向 社会 ,行政职能就会落到公务员身上,这部分工作可能会无力承担。这种形势下,参公要么不变,要么转为公务员。
第二,党校等参公单位已明确要向行政转变。 在中央的事业单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党校将由原来的参公事业单位向行政过渡,也就是说要转为公务员。
综合来看,参公事业单位基本上不用太担心会离公务员越来越远,笔者认为只能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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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主话题,参公事业单位,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大部门的地方,这种编制是在调入行政部门直接转为行政编的,在车改中也是享受车补。按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这部分单位极大概率是会转为行政单位,人员为行政编也就是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职能转移至行政机关,今后事业单位只保留公益职能,也就是说将来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有参公事业单位,当然,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过渡期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需要说明的是,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巜公务员法》管理,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完全和公务员一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直接转轨行政执法部门,以后没有参公单位了。
有的参公单位省上批的,要上面发文件那些参公的转行政,有些转公益一类。
总之参公事业单位以后改革中不存在约灰色地带。因为实际现实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参公上级部门没有批的灰色地带。甚至同一事业部门有的参公,有的没参公,都是领导拍脑门决定的,随意性很大。
参公单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发文那些参公并入行政部门,那些参公转公益性事业单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级部门没发文取消转公益维持现状。
参公单位改革人事调整,各地有所差异,有的地方通过公招的参公人员直接登记公务员,事业编区别对待,有编制的考录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转公益事业编。也有的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维持原身份退休,年轻的优秀的机关有编直接考录。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保留事业编并轨。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你好!我一直关注这方面问题,有些认识给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说下改革中的分类,分类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国务院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职能作为唯一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三大类分别推进改革,行政类,公益类(包括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经营类。
第二,再说下,编制部门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中分类,事业单位按经费供给形式,也是分为三大类: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参公事业单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业单位中承担公共 社会 管理职能,并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承担相应职能,人事部门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公务员登记,待遇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完全一样。即全供包括参公。
第三,改革分类与日常管理分类因为依据不同,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啊。其他不多说了,只说参公单位改革方向,参公事业单位在改革中有两种分类,一是列为行政类,一是列为公益一类。
第四,参公单位如列为行政类,则或划为行政机构,或是将行政职能剥离,保留公益职能。当然划为行政机构,职工就相应调整为公务员。不过受行政机构和编制数限制,难度较大。
第五,参公单位如列为公益类,一定是列为公益一类,纯公益,就继续保持不变,除非遇到大动静,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变动。公益二类一般是医院、职业院校等有收入的单位。
总的来说,参公单位都会相对稳定,不用担心改革走向,运气好的话会列入行政类,有机会列入行政机关,从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发展空间会更好,只是待遇不变。
1.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是改革中的权宜之计,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两个不突破”,即机构个数限制在现有个数之内,行政编制数限制在现有总量之内。由于行政编制实行的是总量控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又不能立即转成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但是国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将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 社会 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3.其实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机构划转与人员过渡政策。2016年两办出台了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改革意见,可以参考。关于人员过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安徽是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这个办法应该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导意义,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