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监狱医院改革事业编工勤人如何分配
对于监狱等党政机构的改革,及公务员或者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来讲,个人身份、承担的职能,甚至是工作内容都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依然执行的是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前的人员编制管理规定,即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工勤编制只减不增,党政机关的工勤编制随现有工勤人员的自然减员,随退随销。当然,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在改革中,也可以按个人要求,满足“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这一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也可以申请调整到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在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可以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享受岗位所对应的干部身份
‘贰’ 监狱事业编怎么改革
法律分析:涉及国家安全,对政策和经济管理工作有明确辅助作用,以及明显以社会公益性为属性的事业单位,将继续得到财政保障;目前这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大多以"参照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形式获得,不过,在国家部委所属的事业单位中,比例在少数。、对于一些以业务突出、主要以行业或专业业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将继续获得财政扶持。此类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主要以财政补贴形式获得。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