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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机关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发布时间:2024-10-28 06:30:23

‘壹’ 机关事业单位哪个好

问题一:党政机关跟事业单位哪个好 1、党政机关,广义上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2、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3、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同属公职单位,公职单位和企业的差别是比较明显的。公职单位和企业大的区别在于公职人员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公职人员待遇往往和财政挂钩,企业是自收自支;公职人员带有编制而企业没有。公职单位的稳定性和良好的待遇应当是公职类考试收到广大考生追捧的主要原因。
从表面上找区别,行政编走的是级别(比如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股所级),事业编走的是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
技术员)。本质差别在于公务员主要是管理人才(行政编),事业单位主要是专业人才(事业编)。公务员做的是管理工作,对专业要求不是高的。但事业单位更
多的做的就是专业工作。
总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没有高低之别或者好坏之分。更多的差别在于所做工作的性质不同,一个是走管理路线,一个走专业路线。

问题二:机关和事业单位哪个比较好? 事业单位的领导一般都是公务员。
当然你能当公务员你不一定能够去负责一个单位。
事业单位的员工待遇比较弹性,待遇好的比公务员好的多,不好的也有。
一句话你能力一般就选择国家机关吧那里容易混日子,你有能力就到事业单位才能得到发挥让付出和收获成正比,如果你觉得自己更为出众那你还是到国家机关这样说不准能混个事业单位的头头当当

问题三: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和 *** 机关的区别有哪些呢? 1、机关的待遇一般都参照公务员肯定比事业单位的好,一般都体现在工资福利方面。至于社会保险都无所谓,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是参照基本工资定的,不是按照你所缴金的金额比例。企业单位是看你所缴金的金额。另外休假是一样的。
2、工资特别是奖金这一块,要比事业单位翻一个跟斗,甚至2倍。
3、逢年过节东西发的多。还有各种保障的费用也多(如特奥会、奥运会保障奖励也不一样)
4、能进机关还是进机关,花点铺路费也值。事业单位比企业单位好些。

问题四: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哪个好点 当然是行政编制好了,行政编制意味着你是公务员,以后随便调到别的机关都好办。事业编制就差很多了,你想调到别的机关很难。行政编制比事业编制好很多。而且事业单位马上改革了,以后很难和以前一样了。

问题五:机关事业单位里面的机关工人和事业工人有什么区别 哪个好 按我的认识,机关事业单位里没有机关工人和事业工人这个说法,只有一种就是工人。
我理解你亥的是不是这种,比如乡镇街道,公务员里人工勤,乡镇下属事业单位(比如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所、畜牧兽医站)里有工人身份。局里也有行政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其实这不是一个单位,只是看上去是在一起上班,你说的事业工人是行政下属单位的。
要说当然是行政里的工勤好

问题六:教室和机关事业单位哪个更好 教师比较单纯,机关事业单位面比较宽。主要看个人兴趣。如果是男生的话,建议机关事业单位。

问题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哪个待遇好? 升迁:
1、某些领导岗位的公开招考,会标明只能行政编制(也就是公务员)才能考。虽然有这种限制的招考并不多见,但你想在升迁这条路上走下去,关键点上来一个,就很要命了。
2、表面上升迁是无差别,但实际上升迁的概率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农业局(行政)和下辖的农业服务中心(参公)。农服中心的主任和农业局的副局长在领导级别上平级,如果是市农业局(正处级),农服中心的主任是副处级,副主任可能是正科级,但如果是县农业局(正科级),农服中心的主任是副科,副主任就不一定有领导级别,很可能就只是科员级,和农业局的普通科员级别上一样。最重要的是,大多数局机关都比下辖的参公单位小,农业局可能只有10个行政人员,除去一正两副,就剩下7个科员。如果领导职务有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从局机关中选拔。而农服中心将派驻到各乡镇的办事点的人算起来,可能有50个人,八九个大小领导,升迁的比例差别就很大了。而最大的可能,是农服中心的领导职务直接从局机关选派――因为虽然级别上一样,但传统上认为农服中心的实权主任要强于局机关的副职领导,副主任强于局机关普通科员――名曰下基层锻炼。
福利:
3、平常的各种显性的福利差别不大,但隐性的福利还是有差别的。比如说目前绝大部分地方参公是要缴纳社保,行政编就不需要。在职的时候每个月参公就到手的钱就少一点了。退休后参公的领社保,行政的由财政拨款,也略高于参公领到的社保。
4、某些地方会制定针对行政编的福利。比如说我所在的地区,行政编的公务员,除了缴纳医保之外,还可以额外缴纳一笔钱,存入一个由财政缴大头的公务员医疗基金。去看病的时候,参公是医保出一部分,自己出一部分。行政的就是医保出一部分,剩下的从个人的公务员医疗基金账户上出,只有个人的医疗基金账户没钱了才要个人出。
5、某些上个世纪出台的文件里,某些福利在当时只规定了行政和事业的享受办法――当时没有公务员和参公这种说法,只是后面才将行政划为公务员并新增加参公这个编制。比如说我们地区上个世纪末朱总在位的时候停止了实物分房,推出货币分房的政策。当时出台的文件现在一直没有被废止,也没有被修订。按照那些文件的规定,行政编按行政级别享受福利,参公编的文件没有规定,只能跟事业编走职称评定享受福利。但问题是参公编本身参照公务员管理,职称永远都不会升。
稳定:
6、若干年前行政机构改革,参公被分流被提前退休的多,相比之下行政就少很多,一方面是因为行政的绝对数少,另一方面是行政可以分流到下辖的参公单位,参公单位却很难分流到主管的行政单位。目前虽然趋势是减得少增得多,但万一你是被减去的那部分呢?

问题八: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工作哪个好2015 那要看你学什么专业了,如果你学的是技术类的专业,应该去央企,如果学得是文职,那就不如去机关单位了。

问题九:是行政单位好还是事业单位好 所谓‘行政单位’就是具有公权利的国家行政部门,也就是大白话‘公务员’聚集的单位。

而‘事业单位’从职能上分为:‘参公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公益事业单位,从经费来源上分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从当前的社会取向看,大家多喜欢具有公权利的国家行政单位,目前的‘公务员’高、大、上呢。

问题十: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区别是什么? 事业单位的员工没有公务员待遇,而机关里的职员大都享受公务员待遇(外聘、返聘、临时除外),前者不稳定,但是工资相对较高,灰色收入和福利待遇也比公务员好,后者因为受到国 家政 策的严格控制,工资待遇不是很高,但是稳定,俗称“铁饭碗”

‘贰’ 财政部: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导读: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条明确: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请介绍一下财政部出台《办法》的背景情况和主要框架。
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制定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制度规范。《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购买内容泛化、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把握出现偏差、绩效管理薄弱等。因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完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办法》共7章3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2.问:《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购买主体,在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基础上,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特殊性,《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关于承接主体,在满足与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相衔接前提下,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殊要求以及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办法》将承接主体范围限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3.问: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主体,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从承接主体角度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作为由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买服务的问题。
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性质上类似,在是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上应作同等对待。
4.问:《办法》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2016年前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问题一度比较突出,以及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为此,《办法》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上第二至六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5.问:《办法》提出,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同时禁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对此应怎样理解?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一般不向个人购买服务。《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考虑是,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同时,政府向个人购买服务在实践中容易被异化为变相用工。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具体实施当中,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买费用。
6.问:《办法》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实施绩效管理,主要考虑和要求是什么?
答:绩效管理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是否“买得值”的问题。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普遍较为薄弱。为此,《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主体、对象和方式等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探索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今后,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着力解决好“买得值”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7.问:《办法》界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是什么关系?
答: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处理政府和市场交易关系的制度体系,包括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在制度上是衔接的,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办法》同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叁’ 如何区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

1、职能不同

党政机关大多为执行管理或监督职能的部门,属于监督者;而事业单位大多为党政机关的下属机构,大多以公益服务或辅助类职能为主。

像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组织宣传部等单位均属于当真机关单位;医院、学校、养老院、文化馆、邮局等机构均属于事业单位,其中也有一小部分事业单位由党政机关统一管理。

2、改革方向不同

在面临机构改革的时候,党政机关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改革方向也主要是从职能和领导权力和职位上入手。无论怎么改革,党政机关的职能最多也只会保留到其他部门,不会出现空缺现象。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大批事业单位面临撤编、转岗、合并,这就是最好的例子。承担行政职能的职业单位被划分到行政部门;以生产经营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全部改企,从此事业单位再也没有这两类职能。

3、管理制度不同

事业单位职工通常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统一管理,职工在退休的时候也按事业单位身份退休;而公务员由《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公务员在退休后享受的待遇也不是事业单位职工能比的,虽然同处体制内,但这其中也是有不小的差距。

除此之外像住房补贴、车补、提前退休等政策,事业单位职工也无法享有。就连事业单位试行的“职级并行”政策也远远达不到公务员的职级标准。

‘肆’ 请问公务员考试中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是什么意思谢谢!

参照管理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各机关实际进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总称。

参照公务员管理一般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就是编制不是行政编制也就是所说的公务员,编制是事业编制,但是工资和福利都和公务员一样,公务员法最后的条款中说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适合本法,除了编制和公务员不一样外,其他都一样!!

拓展资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主要区别:

1、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而事业单位则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业组织,除过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均不是行政主体。

2、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部分事业单位也是行政主体,比如国家地震局、中央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

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工资待遇以及工资构成和公务员相同,而且不得实行职称工资,人员也和行政机关一样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


‘伍’ 事业单位改革,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怎么改

给你个参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现就本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以下分别简称:行政类、经营类、公益类)。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二、分类范围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列入分类范围,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三)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依法直接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认定

(一)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

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2.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明确规定;

3.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的明确确认。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具体范围: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其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原则性表述不作为认定依据。

(二)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经营类事业单位:

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

2.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

3.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

具体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应当转企或逐步转企;实行企业化管理,且国家或本市有关政策未要求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单位收入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关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1.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2.关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1)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2)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

(3)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两类事业单位的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

3.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且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纳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又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纳入公益二类。

4.不符合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条件,但承担的职能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暂时纳入公益一类。

以上两类事业单位的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文件;市、区县党委、政府文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文件。

对兼有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并对其他职能进行剥离和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中,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且职能难以剥离的事业单位,可按其主要职责任务确定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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