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会聘请律师的支出借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可以列入其他支出,如果是为了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就列入维权支出。
㈡ 如何建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促进政府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活动,全体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权。夯实法治澄城建设基础,为建设“法治澄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原则。政府机构先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在此基础上,推动实现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选择由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2、协商自愿原则。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应与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3、有偿服务原则。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人员给予相应报酬。
(三)工作目标
2017年政府机构设立内部法制办公室,完成法律顾问聘请工作,深入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人社局做好人员调配,县编办做好人员编制调整工作)。2020年全面实现全县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形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顾问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体系。(县商务局、县工信局等负责国有企业单位法律顾问聘请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聘用
(一)聘用条件
法律顾问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以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熟悉县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聘用程序
聘任法律顾问遵循“谁使用谁聘任”的工作程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册,供聘任单位选择选聘。聘用单位确定法律顾问人选后,应与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由该机构指派聘任人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聘任法律顾问后,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聘用期限
法律顾问的聘期由聘任单位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聘用期不少于2年。法律顾问不能履职的,聘任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予以解聘,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法律顾问的履职
(一)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应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服务,代为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法律事务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承办顾问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履职要求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参加聘任单位的调研、考察。
法律顾问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严禁利用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顾问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顾问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管理主体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络、协调和管理等相关事务。在组织协调、职能职责、服务标准、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绩效考评、工作经费、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信息沟通和情况反馈机制,与市律师协会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投诉平台,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法律顾问工作中的投诉处理,实行法律顾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二)绩效考核
建立科学的法律顾问薪酬制度和激励考核机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度组织对辖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政府报告。将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抓好典型,表彰先进,奖优罚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承担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法治澄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加快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落实责任。县政府办、县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建管理工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主管部门为下属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工信局等部门为所属国有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部门。县法制办、县司法局承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牵头责任,对法律顾问的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规范管理。县司法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探索建立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机制。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做到法律顾问“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四)落实保障。建立法律顾问保障制度,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查找和必要的办公条件。落实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法律顾问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领取相应报酬,并由聘任单位报销差旅费用等,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县财政局负责)
(五)严格考核。县司法局要制定考核办法,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