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定都有哪些
1、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2、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定都: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B.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3.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1)、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C.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
24
乡级副职
18
乡级以下
9
注:“乡级机关”办公室使用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从严从速清理和整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通知》(黔楼清办发[2017]1号)文件。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别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计算方法
县级机关
6~8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规定和
精神自行做出规
定,原则上不得
超过县级机关。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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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D. 关于2014年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的规定
审批流程:
1、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2、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3、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5、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7、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