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究竟什么是公益性建设用地
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要求可以从三个层面上来解读:一是提出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二是要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三是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宪法》等法律赋予的权限,给予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征地制度是保证国家重要公共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重要制度。从世界来看,无论是土地公有国家,还是土地私有国家,都有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 即使人们认识比较一致的“公共利益”,人们看法的差距也是越来越大。比如交通建设。例证比比皆是。首都机场高速路也一定是按照“公共利益”原则来征地的,但建成后却一直收费至今。昔日的庄稼地,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印钞机”。 《宪法》和有关法律虽然强调了征地的前提是“公共利益”,但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而对“公共利益”和“公益性”理解的泛化,导致征地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公共利益”征地,几乎变成了凡是征地就是“公共利益”。 在此还要指出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征地制度除具有公益性的特点之外,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的强制性。《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在这里,征地制度的法定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土地征用是《宪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力;二是征地行为是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对于法律赋予的征地的行政权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必须服从。这就是征地制度的强制性。 “强制性+公益性”,这样的征地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为,也是可以被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理解和接受的。如果是强制性加上非公益性和公益性的扩大化,在实践中就会引发矛盾冲突和对立。事实上,当前众多的征地事件都是这样引发的。 由此可见,在强制性征地面前,分清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具有多么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三中全会《决定》在强调改革征地制度的时候,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放在了最突出的位置。 但是该《决定》依然没有对“公益性”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定,依然是当务之急。 事实上,在理论界,近些年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探讨。但是也存在过于学术化和琐碎化的倾向。 按照一般理解,《决定》提出的“严格界定”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权威的概念和标准的界定;二是实践中操作上的严格界定,也就是要不折不扣。这二者缺一不可。 对严格界定来讲,可以按公益性、准公益性、非公益性三类来划分。所谓公益性,主要是指国家安全、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等用地;所谓准公益性,主要包括建成后进行经营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所谓非公益性,主要指工商等企业用地。 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并向社会公布范围和标准,对当前存在的过宽过滥的公益性征地,无疑是有力的制约。它至少矗起了这样一块标牌,上面写着:不要轻易打农民土地的主意。
㈡ 什么是公益事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具体分类目录
公益事业用地,顾名思义是指用于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用地通常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最近不少网友对“公益事业用地”这个概念有了更多的关注,什么是公益事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具体有哪些分类?对此,我查找了相关的资料和文献,为您整理如下:
公益事业用地的定义
公益事业用地,顾名思义是指用于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用地通常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公益事业用地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10月22日发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令第9号文件),目录详细阐述了划拨用地的具体分类和名单,作为划拨用地的公益事业用地亦属此类范畴,具体分类如下:
一、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二、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三、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四、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五、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五、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