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兵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由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于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是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第四十二条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1)民兵如何服务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扩展阅读:
《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