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文化事业建设费还需要申报吗,税率是多少
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申报缴纳,税率3%。
⑵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如何规定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2)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报表在哪里扩展阅读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
变化一:计费销售额为含税价。
根据财税〔2016〕25号及财税〔2016〕60号两文件规定,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这里,所谓含税价款是指含增值税价款在内的销售额。其计费销售额的表述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表述的“销售额”意义不同,原规定是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计征,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通常理解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营改增后,上述两个文件特别强调“全部含税价款”,其原因就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此文件已废止)中规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显然是含税营业额,因此,在沿袭“办法”关于销售额口径的情况下,营改增的两个文件对计费销售额的定义强调并统一为“含税价款”,仍保持了该项政策的连续性。
变化二:免征规定随增值税。
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应该指的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其免征依据是为了保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中关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一致。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销售额笔者理解应该是不含税销售额。
同样,娱乐业则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两点变化应引起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关注。
⑶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当依据销售额和3%的比例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等规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纳税人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相关事宜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征收机关由地税机关改为国税机关,即:纳税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在缴纳与之相关的增值税时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二、缴费比例不变,但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娱乐、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例如:假设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实现广告收入110万元,其中按规定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含税广告发布费10万元,当期实现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万元,其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4=2(万元),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10-10)+6]×3%=3.18(万元)。
三、减除销售额的凭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否则不允许扣除。
四、提供娱乐、广告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营改增”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的除外)与增值税相同。但按照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2.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以下统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3.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还应当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随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