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职业年金退休后能返还吗退休后能否退回自己交的那一部分
能返还,能退回自己交的部分。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㈡ 工资上扣的职业年金是什么作什么用,到年底发回来吗
工资上扣的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到年底是不会发李尺还的,在退休之后会以养老补充保险的方式蠢扮发放。
根据《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2)事业单位的年金什么时候返还扩展阅读: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带扰灶法的通知》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㈢ 职业年金是怎么回事退休后能返还吗
职业年金的概念是在2014年10月1日才被提出并正式建立的,它是专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或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制度,并且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缴费,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规定,工作人员缴纳4%比例,单位缴纳不超过8%的比例。要说到职业年金,它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也可以理解成为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第二份养老金。也因此在退休后是以养老金的形式返还的。
总而言之,职业年金是国家给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福利,是为了确保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对职工是有利无害的,不过这一福利政策的出台也是为了适应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过渡,因此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计算误差,但是具体实际的发放情况还是要根据届时政策以及账户缴纳的比例来做进一步明确。
㈣ 事业单位退休后年金怎么领取
"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在闭销岁退休后可由工作人员按月领取。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斗衫计发职业年金月的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到发完为止。但如果当事人出国定居的,则可申请一次性领取。
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就是指退休后员工除去养老金以外还轿睁可以享受到的第二份养老金,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绝大多数的单位都会参加两份保险,第一份是正常的养老保险,第二份就是职业年金。因此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老了以后的老年福利相对来说要高一些。当然,职业年金也是不可以提前领取的,只有在正式退休以后、出国定居或者在职期间死亡这三个条件满足之一以后才可以提取。所以拥有职业年金对自己来说还是很重要的,拥有职业年金的待遇的通常称之为五险二金,二金就是指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
法律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0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