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路养护改革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妥善安置职工,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因此,原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会随管理和公益服务职能,分流整合到交通运输局下属其他事业单位,合同制管理人员随企改制,在新成立的企业重新就业,或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原公路养护单位为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的,或者使用的自收自支类编制,都将于2019年6月底前整改结束,撤销地方政府设置的备案制编制,确实需要保留的,使用全额事业编制替代。
改革过程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贰’ 事业单位公路局
负责公路养护、路政管理。靠收养路费过日子,原收费人员好像要改行了,因渣袜为费茄斗用已打入汽油价格里去了。公路养护如纳激职能将不会太大的改变,改成公司的可能性很大;路政管理职能有可能要划归交通部门。
‘叁’ 事业单位改革后公路养护会被改成什么
我觉得跟行政这块肯定是搭不上边的,要改也是路政的改为行政。而且也不大可能改为企业,因为现在这些公路段,很多就是由企业改过来的,而且公路养护本来就是全额拨款的单位,自收自支不科学。所以最大的可能就是强化其公益性,事业单位本来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务为主的,所以我觉得应该改不改都不会有什么变化。
‘肆’ 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究竟如何改
一、改革,面临两难的处境
现行的养护管理体制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渐形成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公路管理体制经过几次上上下下,分分合合。公路养护开始采取由公路部门设立的道班专职养路和半脱产的农民代表工养护结合的体制,后来过渡到以公路部门设立的道班养路为主。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附属单位,养护生产按计划作业,养路工人作为国家的专业工人和其他国营企业的工人一样,被国家“统包”下来。
不过否认的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广大养路工人以“主人翁”的身份投入到工作中,这种体制对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改善路况直到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正式加入WTO后,传统的养护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这些弊端主要有:一是因为公路养护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单一主体的统包机制,生产靠计划,经费按人头,大锅饭严重,使公路队伍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严重缺乏,“等、靠、要”思想严重。二是随着各地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下岗工人的增多,作为事业单位公路的养护部门在很多地方成了"香饽饽",成为一些地方实权人物安置关系户的"热门单位",导致养护部门普遍人员臃肿、超编严重,有限的一点养路费成了人头费,而养护生产方式仍然原始落后,效率低下。三是各地公路部门大多是建、养、管、征一体,既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又承担具体的公路养护生产任务,政企、事企不分。公路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就不能对公路养护实施有效的监督,这也和WTO的一些原则相违背。有人说,公路部门是交通行业计划经济遗留的最后壁垒。因此,打破这种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体制已经成为形势所迫和大势所趋。
但改革又是一场艰辛的革命,牵涉到职工利益的调整。特别是公路职工,长期在计划经济的“安乐窝”里生存,迎接挑战和搏击市场的能力相当弱,再加上公路部门并没有像有些国有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境地,改革还没有到燃眉之急。所以推行改革可谓困难重重。这些阻力和困难主要有:
第一,缺少政策指导。这些年来,我们国家国企改革轰轰烈烈,而事业单位的改革相对滞后。尽管人事部出台了几个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但这些意见主要是针对科、教、文、卫等部门,而且主要针对人事制度方面。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方针政策。交通部部长张春贤在今年的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指出:“在养护机制改革上,全国不搞一刀切,鼓励多种实现形式。”这体现了交通部在改革方面慎重的态度,同时也使改革缺少明确政策。改革就像摸着石头过河,要做到既不使国有资产流失,又能有利于改制企业发展和员工利益的保障,就需要在体制机制上大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