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教师编外一类和二类什么区别
教师编外一类和二类有着学段和职能的区别。
1、学段
教师编外一类一般指的承担义务教育的初中,小学教师,还有普通高中、公立幼儿园;教师编外二类一般指的高校、职业高中、继续教育等的教师。
2、职能
初中,小学,承担着义务教育的职能,还有普通高中、公立幼儿园,承担着基础教育的职能,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高校及被划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职专、职业高中、继续教育等都会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统一改革。
(1)义务教育事业编怎么改扩展阅读:
关于教师事业编制改革:
1、初中、小学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机构,分类为公益一类;
2、普通高中、公立幼儿园承担“基础教育”职能,也被划分为公益一类;
3、高校和职专、职业高中、继续教育等,被划分为公益二类,取消编制,只保留事业单位属性;
4、幼儿园教师使用的是普通事业编制,而非专门用于基础教育的“教育专项编制”;
5、幼儿园不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的待遇和中小学教师一样有保障。
② 事业单位改革后,如何转为公务员编制
2016年,人社部召开会议,决定对公益二类中的高校和公立医院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就是削减目前过多的事业单位编制。很多人在看到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后,把目光看向了公务员。有的人在事业单位已经工作了不少年头了,事业编怎么转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编制转为公务员有哪些条件限制呢?
事业单位编制是没法直接转为公务员编制的,如果想要转为公务员编制,有下面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参加省级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
每年各省都有1-2次省级公务员招考,主要岗位设置在乡镇,部分岗位为公安干警、法院、检察院岗位等。如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要去参考,工作年限务必要超过1年。
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较广泛,主要是技术岗位居多,海关、边检等岗位较多,部委文秘岗位也不少。
第二种方法:参加各级副科岗位选拔(公选)
有时,根据工作需要,地级市或者县政府会面向本地区或者全国,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岗位或副科工作岗位(储备干部)。这类考试要求报考人员最少具备3年工作经验,年龄也有具体要求,总体来说,要求很严格。(比如五年一次的乡镇换届,全国很多地方都面向县直机关、乡镇事业编制干部,开展了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公选,不少事业编制干部由此进入了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行列,不仅编制解决了,而且直接提拔为副科级领导,为这些兄弟姐妹点赞!)
第三种方法:破格提拔的情况(要努力争取)
原则上事业编制不会自动转为公务员编制,但如果某个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工作特别突出、年度考核连续都是优秀,而且是高科技人才,有可能破格提用。常见的有,某单位引进高科技紧缺人才等,如引入某高校博士为副科级干部等。不过这类情况很少见,而且对人的要求特别高。
事业单位改革后,事业编制转为公务员的方法和条件:
专业要求
根据具体职位不同,对专业上的要求也会有所限制,这也是考生在具体报考时所要“对号入座”的其中一项。专业要求历来是公务员考试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考生遇到的具体问题也是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在这里给考生一些建议:
有些考生的认为自己的专业和招考职位非常类似,但其实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对专业的要求非常严谨,很多省市都出台了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指导文件,详细叙述了学科类别和本科专业、研究生专业、专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不同的招考机关对于专业的具体要求不同,比如同样要求新闻类专业,对于摄影、编辑、出版、广告这种类似专业,有的招考机关就认可,有的招考机关就不认可。对与这种容易出现歧义的问题,考生一定要打电话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具体咨询,得到官方的明确说法。
此外,考生在填写专业名称时一定注意和学历证明上的专业名称保持一致,如果考生在报考时稍不留神,填的有所偏差,那么在初审时就会面临通不过的情况。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认为,在这点上很大程度上是考生是否细心的一种表现。
基层工作经验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特别强调,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在公务员考试报名中,天津中公教育在此提醒各位考生,首先要了解自身情况,适合自己的一向都是最好的,切不可眼高手低,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职位,这样只会离公务员的梦想越来越远。所以,考生务必从从实际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要输在公务员的起跑线上。
③ 事业单位改革了,以后还有没有编制不编制区别
事业单位改革是为了加强编制管理,而非取消编制;那么编制不编制的区别仍然存在。
一个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单位的编制还是存在的,即定人定岗。岗位实行聘用制,不再套用行政级别;编制以外的用工,只能是临时性用工,工资待遇等比编制内的,还是会有所差别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
1、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2、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3、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4、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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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件进度,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会在2020年完成;届时,事业单位编制将会有以下变化:
1、极少数转为行政,人员经过考试等转为行政编制,待遇等同公务员,以后会越来越稳定;
2、完全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转为企业,其实是各凭本事吃饭了。 优秀人才再也不用受编制束缚。
3、工资调整,最明显的变化是养老金并轨,和企业一样交养老金了,年金等制度也会随之建立。同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绩效工资分配会越来越普及,以能力论输赢。
④ 山东事业单位改革人员怎么办
我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三类,和生产经营类。其中公益类只涉及财政经费调整,不涉及人员变动。行政类认定比较严格,要同时满足行政类认定的三个条件。
被认定为行政类的单位,若能剥离职能,首先要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不能剥离的,要并入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由部门空编解决。这点很难实现,所以认定为行政类的单位,大部分会维持现状。
被认定为生产经营类的单位,下步要实施转企改制。人员怎么调,目前配套文件还没有印发,但会与2006年事业单位改革时大体保持一致,这是政策连续性。大家常说的530人员,可以内部退养,这是优惠政策,即距离退休5年以内的,且工作满2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满30年的人员,可以享受内部退养政策。其他的,自己学鲁厅字〔2005〕41号文件吧。
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现就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企转制形式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首先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改企后,根据单位发展情况需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待遇衔接
(一)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原单位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职工由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接收。自改企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改企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政策,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
职工本人不愿意进入国有企业的,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二)养老保险。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驻济省属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企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时给予编制数额内的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改企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
(三)其他保险。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的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四)内部退养。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的生活待遇所需资金,由单位改企时一次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的离退休(退养)人员,改企后原离退休生活待遇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由省财政拨付;不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待遇,由改企后的单位支付。
(六)离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按规定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改为国有企业前未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纳入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所需医疗费用,由改企后的单位负担。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七)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的离退休(退养)人员,在国家出台有关具体规定前,由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管理服务。
(八)改企前事业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改企后按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所需费用原由财政负担的仍由财政拨付,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发放;原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由改企后的单位解决和发放。
三、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政策
(一)财政扶持。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3年内,其正常经费按原数额继续拨付。改企前使用的省财政周转金,由改企后的单位偿还,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经批准可以核销。
(二)税收扶持。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省属科研机构改企后,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14号文件规定,享受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三)项目扶持。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国家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仍按原计划实施;改企前国家授予的资质、资格,仍然有效。在申报或竞标国家、省内各类科研项目、引进高水平人才时,仍与改企前享受同等待遇。改企后的单位新上技改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时,经贸、科技、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费用支出。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经审核,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在实施《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被确定为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时间,为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社团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社团法人登记。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工商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过程中的有关事项。人事部门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的确认工作,负责改企后原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调整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改企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改企单位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划转工作,负责改企费用的审核和解决等工作。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做好改企单位人员登记、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和履行结果核准程序等工作。
(三)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后,国有资产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