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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事业单位里的正式事业编制会随时下岗吗
不会。
事业单位里的正式事业编制就是在编人员,也就是说被已经纳入了该单位的人事编制,就是正式员工。
因为在事业单位,员工会有在编和非在编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在编人员是正式员工,非在编人员是非正式工或者是临时工。
会临时下岗的是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都是因为岗位的需求进行临时的录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员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在合同期满之后就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聘或者是解聘。但是正式编制不同,有编制的人员从签合同的第一天起,只要是本人没有做出解聘的违规事情并且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事业单位都是不可以提出解聘正式员工的。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制度: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C. 事业编取消后的变化
事业单位不消失,毫无疑问事业编会一直存在。但随着改革的推进,事业编制也会呈现出一些变化:
一是编制越来越紧俏,含金量越来越大。公务员和事业编现在实行的是限额管理,机构改革后编制减少,将变得更加紧俏,报考难度预料也会增加。
二是编制越来越统一。随着行政执法嘞、生产经营类的消失,以及公益二类的逐步改革转性,未来事业单位将只保留一种单位,那就是公益类。事业编制也将进行整合,不再以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区分,而全部改为全额,由财政兜底,提供公益服务。这是大方向,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
换而言之,事业编制不会消失,但会进一步整合,未来不再区分供养性质,只保留一种编制,即事业编。
很多事业编转为企业,转为企改制,同时相应的事业编制也取消,签订劳动合同,改革完成之后,人员将有以下变化。
工资待遇“变动大”。编制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额,逐步转为企业,对公益服务类更是强化公益属性。
事业单位改制后,高校、公立医院、工勤岗、技术岗等群体虽然大部分编制取消采用合同制,但对这些人而言机会更大了。
晋升。改制后,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将更加强,行政级别有些单位待遇势必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D. 事业编辞职后可以保留编制吗
各个省份有相应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如《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对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辞职有明确的规定。受聘人员辞职的原因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需要和单位协商一致才能解除聘用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除的,受聘人员必须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聘用合同对于解除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单位出资培训、使用单位户口指标的,在服务期未满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单位有权主张违约金。
一、事业编编制取消情况
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现连续旷工超过15工作日,一年内旷工超过30工作日,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可以强制性的取消工作人员的编制。
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工作原因受到处分,单位领导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业编制解除合同条件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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