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级别规格、领导职数、内部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等。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第五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编委及市编办(以下统称市编制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市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的制度。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和调控的原则。市编制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计划审批机构编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指导、协调、管理、服务于事业单位,实现政府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总量调控。
(二)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确定人员结构比例,限额设置领导职数,有效使用编制。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发展变化的需要,适时调整事业单位的规模、结构、形式,对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以及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及时载并机构、核销编制。
(四)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除教育单位和少数需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外,积极鼓励其他事业单位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轻财政负担,逐步做到经费自给。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其编制员额。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市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额内下达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计划。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事业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调配人员,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招收合同工等。第三章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编制配备,应根据国民经济增长情况、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综合平衡,精简高效。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确定的职责任务;
(五)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六)适宜的工作场所。第十三条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证资格后,再向市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设置形式有独立设置、合署办公等。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级别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高于其主管部门内部机构的规格。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隶属关系等,可分别确定为相当于行政局级、副局级、县(处)级、副县(副处)级、科级、副科级。第十六条相当于行政副县(副处)级以上(含相应工资标准)、人员编制超过十五名、任务较重的事业单位,可设置内部机构,但不得设三级机构。
内部机构的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五人。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应按规定的标准配备。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三职;
(二)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编制十名以下的一职;编制十一名至二十名的不超过二职;编制二十一名至一百名的不超过三职;编制一百零一名以上的不超过四职;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可增设一职。
每个内部机构的领导职数原则上设一职,特殊情况可配备二职。
学校、医院等单位的领导职数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