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机关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编制实施范围如下: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㈡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2)绿化队事业单位怎么改革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㈢ 林业局事业单位改革
你想的太多了,只要兢兢业业工作什么都是一样。其实多数是改那点钱。只有少部分是飞改不可的。公务员,他是什么人嘛,是有少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把人分等次。认为公务员就是人,别人就低人一等似的。
㈣ 事业单位改革的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已经在部分行业和某些地方取得了重要进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这一阶段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社会事业,适当下放各类事业单位的管理权,大多数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有经营管理权、机构设置权、用人自主权和分配决定权。1985年3月,中央下发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改变许多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与教育、生产相脱节以及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按照《决定》,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有的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在联合的基础上并入企业,有的自我发展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在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对卫生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要求:扩大卫生机构自主权,实行院、站、所长负责制;发展集体卫生机构,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和街道组织举办医疗卫生设施,支持个体开业行医,村一级卫生机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举办,也可以由卫生院下乡设点。5月,中央又下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对教育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之后,中办、国办又转发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意见》,对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作出了部署。在上述文件的指导下,从1985年开始,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在科研、卫生、教育、文艺等领域陆续展开。
第二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1993年,党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各级党政机关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机关要减少对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下放;打破部门所有制和条块分割,拓宽事业单位的服务领域,使事业单位成为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相结合;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职能、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要与党政机关区别开来。事业单位按照经费的不同来源分为三类:一是经费自收自支的,享受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实行企业化管理;二是由国家实行差额补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适当放活;三是国家全额拨款的,其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这期间,事业单位的改革,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在此基础上,199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就事业单位改革下发的第一个专门文件。文件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措施: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交归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工作由事业单位承担;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中央和省市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下放给所在地管理;积极发展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急需又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压缩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按照这一文件,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改为企业;一些实行企业化管理可以主要由市场引导资源配置的应用技术开发单位等,并入企业或改办为科技先导型企业。为了使事业单位改革有可供遵循的具体政策,这期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具体文件,主要有:1998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办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1998年12月,国办转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编办《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1999年2月,国务院转发了科技部、中央编办等5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1999年4月,国办转发了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体改办《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1999年8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1999年8月和2000年5月,国办分别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2000年2月,国办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的意见》; 2001年8月,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所有这些文件,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都提出了具体政策,事业单位改革分领域不断推进。
第三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至2007年党的十七大。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这些精神,各省区市都选择了一些领域和若干地市开展分类改革的综合试点。这期间,有9个省、区、市出台或研究拟定了分类改革方案,13个省、区、市对事业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7个省、区、市对事业单位进行了模拟分类,13个省、区、市推进了改革试点工作,其中进展较快的省、区、市已完成试点。各地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综合试点的主要做法有:合理划分政事职责,把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机关承担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实行横向联合,变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靠国家花钱为“花钱买服务”;对重复设置、业务相近、规模过小、任务已完成或严重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合并,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并入行政机关。这期间,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亮点。从 2003年7月开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在全国9个地区和35个单位进行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将文化事业单位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前者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后者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为重点。经过试点,文化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有了较大突破,一大批事业单位通过改革焕发了生机与活力。2005年底,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进。在从2003年开始的农村配套改革的乡镇机构改革中,把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作为一个重要方面,结合乡镇行政机构一并进行改革。
第四阶段:2007年党的十七大至今。党的十七大要求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按照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的要求,事业单位改革继续深化。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在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为了探索经验,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进行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推进,各地在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改革继续扩大范围,深入发展。为了推动改革,2008年10月国办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到2008年底,全国333个地级市中,开展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已达117个。2009年,对出版社进行改革,全国出版社除保留4家外,全部转企改制为企业;杂志社的转企改制工作也逐步展开。多年来,卫生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没有停止。在新农合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健全后,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事业单位改革要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公立医院等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2月,卫生部、中央编办、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在各省、区、市已经分别选择1-2个城市(城区)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同时,国家选16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㈤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环卫处、市政管理处、园林处、公交这些单位会继续保留事业还是会改成企业
环卫处、市政管理处、园林处、公交这些单... 这些都属于公共生产范畴,应由政府提供,继续保留正常,而且以公民所纳的税款作为公民对他们的报酬。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事业单位将被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将按社会职能划分为行政、经营生产、公益三类,并实现各自的转型。
1、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型为行政机构;
2、对从事生产营业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3、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指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㈥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涉及3000多万人利益,一直以来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大家一定要认真看哦。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蠢毕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调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带明芹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槐枣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㈦ 园林局园林绿化综合行政执法队(目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可能参公或转公务员吗
现在都不是参公的么?照理说这种执法类的应该是参公的啊。
如果现在不是参公的,以后转成公务员的机会也不大,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开始了。
㈧ 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
事业单位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改革怎么改?事业单位的现状:我国有事业单位110多万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人,集中了我国2/3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广泛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已经完成的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和改革,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强化公益属性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仍存在的问题:我国公益服务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事业单位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效率不高等。改革要守住的底线: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改革的近期目标: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解决制约事业单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取得更大突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怎么改?《决定》这么说: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事业单位定位在公益服务,如果承担行政职能,势必成为“二政府”,造成政事职责边界模糊、行政职能体外循环,降低行政效能,提高制度成本,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求不相符合。《决定》确定的方向:通过改革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实现政事分开,避免政出多门,有利于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具体准备这么改:党中央将对地方机构改革作出部署。中央橘隐和地方各级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都要纳入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两条原则:把握政事分开这条主线,进一步理顺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坚持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要综合设置,完善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怎么改?它们是哪些机构:这些单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大多是宾馆、招待所、咨询中心等竞争性领域的机构,戴着事业单位的“帽子”开展经营活动。存在的问题:普遍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竞争意识不强、运行机制不活、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具体怎么改:严格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将其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公益类事业单位,怎么改?重要性:公益类是事业单位的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这类单位,有两小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各自怎么改的原则: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理顺同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步推进管办分离,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怎么改:一是去行政化,逐步推进管办分离。着力构建新型政事关系,将行业管理职责和事业单位举办职责相对分离,行业部门重在抓好规划、政策和行业监管,减少对具体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不当干预,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事业单位重在强化自身管理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二余磨是去营利性,强化公益属性。公益属性是事业单位的本质属性,公益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无论怎么改都要回归本位。除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特殊职能的以外,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禁止投资办企业,禁止开展竞争性经营活动,同时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各项政策,使其真正回归本业。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怎么改:改革的重点是明确功能定位,逐步压缩规模,实行严格管理。要规范运行行为,明确与党政机关圆毁厅的边界,不得以机关名义面向社会实施公共事务管理;明确与市场的边界,禁止开展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服务,不能以政府的影响力参与或干预市场竞争;明确与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边界,只承担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通过改革逐步整合机构、精简编制、形成精干高效的队伍,与机关统筹管理,实行更加严格的机构编制控制,严格规范职能,并逐步建立完善与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财政支持等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