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单位福利费计提比例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应根据工资总额的2.5%(不含离退休费)计提福利费,一般要求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财政部、内务部1965年12月15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当年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年度收支结余的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当年没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年度收支结余的5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各市、州、县(市)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二)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三)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四)解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五)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2.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不得超过总支出的多少
没有这个要求,但是游庆要: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等个人待遇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绝禅加强对工资性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2)职工福利费的管理。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职工鼓励待遇、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生、老、病、死等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公费医疗、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应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职工福利费使用必须按照并磨尘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职工的具体情况处理,个人补助一般要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单位工会研究决定,领导批准。要做到实事求是,把钱用到最急需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