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遗属费
就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扶养条件的生还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农业人口存活者每月调整为230元,非农业人口存活者每月调整为280元。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原因死亡,其扶养对象因交通事故和民事赔偿得到补偿,补偿标准高于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的,企业将不再给予补偿。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皮培雹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1)宝鸡市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费多少扩展阅读:
遗属费的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依靠死者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直系亲属:
(一)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父亲、丈夫;
(二)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母、母亲、妻子;祖父母、祖母作为扶养对象,也必须是无子女或者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人。
(三)不满十六周岁或者虽未成年但仍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前夫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父异母或者同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年满16岁;作为抚养对象的孙子女和兄弟姐妹也必须是目前不能工作的父母,没有收入来源。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燃帆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当工人和退休人员死亡时,他们的幸存者不符合当时的支持条件。不符合扶养条件的,以后不再列为扶养直系亲属,并定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中基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❷ 事业单位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抚恤金发放标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❸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补多少个月
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发放、补贴的标准:
一:因公牺牲的事业人员:按本人当月退休金的20个月的标准发放;
二:因病亡故的事业人员:按本人当月退休金的10个月的标准发放;
三:丧葬费发放的标准,属于公亡的:5000元,属于病亡的:400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标准:
①:遗属是非农业人员的:一个人的、每月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190元;
②:遗属是农业人员:一个人的、每月17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150元;
五: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公亡故的,其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可享受因公死亡者生前工资的40%的待遇;其他遗属,可享受30%的待遇;因公而死亡的人员,其遗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加补10%的生活补贴费;
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
根据《 社会 保险法》和巜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参加职工 社会 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还可以领取到一笔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但由于这一块没有全国统一的政策,所以具体的金额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中部地区的江西省为例:
当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死者的直系亲属(合法继承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3个月)带着死者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身份证、退休证、社保卡以及继承人的身份材料证明,到参保地的社保局去报告。社保局接到报告后,首先会办理一个养老金停发,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正常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好所有手续,通知死者合法继承人去领取下面几笔钱:
1、死者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2、5000元的丧葬费;
3、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养老金额20个月标准的抚恤补助金。
另外,死者配偶如果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经社保局核实后,每个月可以在社保基金中领取到一笔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一直领取到死亡为止。
按照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区别普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而不同。
一、死亡抚恤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死亡抚恤金,是发给退休死亡人员直系亲属中由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具有抚慰性质的资金,一次性支付。
二、死亡抚恤金发给标准
(一)普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普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20。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给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40。
由于 历史 渊源复杂,我们国家的相应抚恤制度也是并没有统一。
比如说工伤保险的抚恤制度是按月发放,而养老保险的抚恤制度是一次性发放。
目前,养老保险抚恤制度只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拥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有相应的丧葬补助待遇。
抚恤待遇制度中,企业职工一种标准,事业单位人员一种标准,机关公务员一种标准。
事业单位的抚恤待遇标准,是依据2008年人社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明确的。实际上仔细划分的话还是可以分五类的:
第一,参公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公务员标准执行。
第二,工伤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按照工伤标准执行。
第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标准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
第五,因病非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
基本离退休费 的标准是按照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包括历次国家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的退休费之和。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一般是按照基本养老金来发放了。
2021年9月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的丧葬抚恤标准开始实施。一次性抚恤金根据缴费年限最多可以领取24个月的当地去世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但是,退休人员退休以后又会根据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每领取养老金满一年减少一个月的发放时间。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事业单位是没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及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随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时间的不断推移,由于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继承。相信有关丧葬、抚恤待遇标准会有所改变的。
目前是20个月
新政策由2o2l年9月执行,企业越来越低,倒扣出现负数,最低发9个月。
❹ 2021年以后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遗霜每月国家还给生活费吗
2021年以后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遗霜每月国家给生活费。
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法律分析: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第二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