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有哪些
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第六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的其他处级干部在工作日期间外出的,须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部门管理的处级干部在工作日期间外出要向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请假。
第五条市委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市政协各专委会主任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以内的,向分管市领导口头请假。外出3天及以上的,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在征得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
向市委书记书面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长书面请假,同时报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向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市政协各专委会主任向市政协主席书面请假。
Ⅱ 事业单位职工奖惩制度或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着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由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Ⅲ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有哪些不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是相互联系的两种不同的管理行为。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管理的依据不同。目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主要依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文件和政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二)管理的性质不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则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三)管理的内容不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主要是决定某个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成立,并确定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事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要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单位住所等;同时,还包括依法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法人执行《条例》,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四)管理的范围不同。目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管理范围,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和部分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而登记管理的范围,除了上述事业单位外,还包括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围大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五)管理的环节不同。就机构而言,审批决定的是某个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成立。即使批准了该机构成立,当批准文件发出时,该机构实际上还未存在。因此可以理解为:审批只是批准“去成立”。而登记则是对已经存在的机构进行审查,看其在人员、设施、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等方面是否达到有关要求,即是否“已成立”,是否具备了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当一个事业单位虽然已被批准成立,但在人员、设施、资金等方面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是不能以法人资格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六)管理的时域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机构的审批具有事前性和一次性,即只是事前决定是否开具“准生证”。而登记管理则具有事后性和长期性,即登记管理是对事业单位发展过程的某些方面的“认定”管理和“追踪”管理。(七)管理的手段不同。审批管理是一种行政权力运作,以下发“红头文件”为主要手段。登记管理主要是运用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核年度报告等行政执法手段,对合法行为予以肯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八)管理的量度不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管理,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既要考虑必要性,也要考虑可行性。比如,在事业单位机构审批管理中,假设甲、乙两个省都收到了要求成立某个事业单位的申请报告,其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成立理由等各方面情况都完全一样,但由于两个省的实际情况不同,甲省批准成立,可能是恰当的,乙省不批准成立,也可能是恰当的。而在登记管理中,执行的是同一个《条例》,依据的是同样的标准,那么,对情况完全相同的两个事业单位,就应当要么都予以核准登记,要么都不予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