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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如何改革

发布时间:2023-12-22 15:31:33

‘壹’ 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

‘贰’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谁知道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

编者按:国务院、辽宁省政府、沈阳市政府、皇姑区政府、黄河街道办事处在1999年2月11日。制发《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皇姑区政府派出机构黄河街道办事处7名政府机关干部,在1999年7月15日,遭违法行政、滥用职权遭迫害街头街头,一夜之间成了沈阳市黑人至今2010年1月8日
该方案出处: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1999年2月11日。
方案来源: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黄河街道办事处遭迫害信访人多次与党工委书记潘晓宏(该人现沈阳市第11中学校长)所要,由潘晓宏供给。以下为全文;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根据皇人发(1999)5号文件,关于《皇姑区深化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决定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全面推动经济和各项工作的发展。具体办法是:
一、组织领导:
在街道党委统一领导下,办事处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聘用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高申寿
副组长:孙铁权
成员:马秀芝、周静、徐礼厚、王洪波
二、聘用部门及岗位:
1,经济发展中心:2,劳动服务所:3,市场所:
聘用岗位:
经济发展中心4人。其中主任1人;会计、出纳、劳资综合统计、安全、计生、新办、改革、地区企业协调等工作人员共3人。
劳动力服务所2人。其中所长1人;工作人员1人。
市场所3人。其中所长1人;市场管理人员2人。
实际聘用岗位人数只准少于或等于,不能超过上述定员。
三,聘用对象及条件:
1, 聘用对象是事业单位人员;
2, 被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② 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③ 具有与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管理或专业技术知识;
身体健康
四、聘用的原则:
聘用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五、聘用的程序:
1,首先由办事处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责任目标;
2,参加竞聘人员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竞聘材料,并在机关聘用工作大上公开演讲竞聘;
3, 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择优确定拟聘用对象报党委讨论审定;
4, 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区人事局签证后生效。被聘用人员与主管领导签订《岗位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工作目标及完不成责任目标的解聘条件。被解聘人员按下岗待聘处理。
六、工资待遇与统筹保险:
1、被聘用人员原档案工资封存,实行结构(岗位)工资制,单位负责人月薪500元,一般工作人员月薪400元,工资浮动,下浮不保底、上浮不超原档案工资,各项福利待遇参照办事处福利标准执行:
2、事业单位人员按沈人发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根据沈人发(1993)53号、(1998)15号文件规定为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保险费用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②失业保险,根据《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定办法》即沈人发(1998)22号和(1998)52号文件规定,为全体事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保险费用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七、落聘人员的安置途径:
1,自愿辞职、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办事处审批同意,报区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由办事处一次性发给本人失业救济金 每年按本人一个月工资(下岗时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给予救济救济,工龄不足15年的按15年计算,15年以上的按20年计算,救济最长不超过20个月,自愿辞职人员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劳动工资关系和一切待遇。个人档案转入区人才中心或接受单位。
2,待遇:事业单位人员落聘后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内部待聘时间为一年,每年由原单位发给240元补助费,(不包括王文军、孙成福)原单位如有工作需要用人。要优先提供给内部待聘人员或提供二次上岗机会。待聘期仍未能上岗的要委托区人才中心代为推荐一年,委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劳动工资关系,不享受一切待遇。
3,要求调出人员,可按原身份调出。办理调出时间限定在方案公布一个月内进行完。
4,本人自愿申请,办事处安排。待聘人员可以到居委会任职。由原单位每月发给200元补助费(十二个月),并享受委干部补贴和委里的公益收入。一年内享有优先聘用待遇。
5,本人申请,办事处同意,待聘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办事处机关临时用工。
八、本方案解释权在办事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叁’ 乡镇政府下属的全额事业单位会怎么改革人员会被撤编吗

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是事业单位职工关心的话题,关系到自身的待遇、编制、前途,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转企合并,不再占用编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将划分到公务员序列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网友B:原来一个地方市公路管理局挺厉害的,建设、路政管理、养护、费收。嗯,改革后,建设权利、行政审批收回交通局,路政管理收回综合执法支队、费收取消,只剩一个养护。

网友C:懂的人自然懂。像上次一份方案里面发的一个什么城市发展服务中心,里面的单位合并起来,我都不敢想象权利有多大?还归市政府直属。。。总体来看还是往好的方向。

‘肆’ 机关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编制实施范围如下: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伍’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编制人员改革政策

事业单位也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编制。按照财政供养渠道和方式,事业单位分为全世大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对应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芹返困同样,这三种类型的事业编制也不能混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因此,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自收自支类编制。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人员的三大去向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未来或转为公务员或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1.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但编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2.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其人员也随之分流。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人员。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也会嫌念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人员。公益类事业单位是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这类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分情况、精准施策。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陆’ 山东事业单位改革人员怎么办

我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三类,和生产经营类。其中公益类只涉及财政经费调整,不涉及人员变动。行政类认定比较严格,要同时满足行政类认定的三个条件。
被认定为行政类的单位,若能剥离职能,首先要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不能剥离的,要并入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由部门空编解决。这点很难实现,所以认定为行政类的单位,大部分会维持现状。
被认定为生产经营类的单位,下步要实施转企改制。人员怎么调,目前配套文件还没有印发,但会与2006年事业单位改革时大体保持一致,这是政策连续性。大家常说的530人员,可以内部退养,这是优惠政策,即距离退休5年以内的,且工作满2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满30年的人员,可以享受内部退养政策。其他的,自己学鲁厅字〔2005〕41号文件吧。

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现就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企转制形式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首先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改企后,根据单位发展情况需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待遇衔接
(一)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原单位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职工由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接收。自改企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改企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政策,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
职工本人不愿意进入国有企业的,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二)养老保险。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驻济省属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企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时给予编制数额内的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改企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
(三)其他保险。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的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四)内部退养。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的生活待遇所需资金,由单位改企时一次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的离退休(退养)人员,改企后原离退休生活待遇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由省财政拨付;不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待遇,由改企后的单位支付。
(六)离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按规定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改为国有企业前未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纳入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所需医疗费用,由改企后的单位负担。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七)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的离退休(退养)人员,在国家出台有关具体规定前,由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管理服务。
(八)改企前事业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改企后按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所需费用原由财政负担的仍由财政拨付,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发放;原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由改企后的单位解决和发放。
三、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政策
(一)财政扶持。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3年内,其正常经费按原数额继续拨付。改企前使用的省财政周转金,由改企后的单位偿还,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经批准可以核销。
(二)税收扶持。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省属科研机构改企后,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14号文件规定,享受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三)项目扶持。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国家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仍按原计划实施;改企前国家授予的资质、资格,仍然有效。在申报或竞标国家、省内各类科研项目、引进高水平人才时,仍与改企前享受同等待遇。改企后的单位新上技改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时,经贸、科技、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费用支出。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经审核,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在实施《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被确定为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时间,为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社团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社团法人登记。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工商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过程中的有关事项。人事部门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的确认工作,负责改企后原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调整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改企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改企单位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划转工作,负责改企费用的审核和解决等工作。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做好改企单位人员登记、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和履行结果核准程序等工作。
(三)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后,国有资产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柒’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怎么改革

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本次机构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那么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改革中怎么改 ?究竟是改为行政工勤人员呢?还是改为事业工勤人员? 我认为,肯定是要改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一、机构职能划转。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主要是 把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进行剥离,归并到相应的行政单位 , 公益性职能保留或划转到其他事业单位。 如交通部门下属的地方海事处,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将海事处的行政职能与公益性职能进剥离,将行政职能划转到交通局,公益性职能保留在海事处。这样,海事处就变成了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不再进行参公管理。

二、机构编制划转。 按机构编制管理的的“人随事走”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入行政单位后,理应将事业单单位中承担行政职能的编制和人员划转到相应的行政单位。但是, 受行政单位控编的影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后,行政单位的机构编制数量又不会增加, 原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也不能划转到行政单位。 因此,事业单位的编制仍然保留在原来的事业单位,变成了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人员的管理。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 由于行政单位编制没有增 , 虽然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单位,但人员是不会划转到行政单位任公务员的。 而人员续续保留在事业单位或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原来的参公人员仍然按参公管理 , 工勤人员也按参公的工勤人员进行管理 。改革后新进人员按事业人员管理。

总之,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仍然按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勤人员进行管理,不会转为行政工勤人员的。

行政类事业单位,无论是完全、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在2020年底前,按规定都要全部清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同时结合党政机构调整,撤并整合部分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同步划转涉改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参公单位。

未来,行政类事业单位只有两种出路: 一是整体转为行政机构 ,其在编人员参加过渡考试转为公务员。 二是剥离行政职能后整体转制为公益类事业单位 。其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部分随职能划转调整到行政机关,其余人员被整合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由于行政机构现在大环境也是控编缩编,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用来置换转制人员,因此现在各地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多倾向于第二种方案,即剥离职能整体转公益类事业单位。

无论按照那种方案,工勤人员都不可能转换身份,最大的可能是留岗或被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不会随单位改制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实行的是岗位管理,虽然不强调身份了,但工勤岗位人员实际上仍受工人身份的限制,可以转岗,但不能转干,提拔,包括参公。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工勤人员改革的去处。

我是小公,专注公务员考试、任用、提拔等体制类问答,感兴趣或有疑问咨询的,可以关注私信我,我将提供全方位的权威解答

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三大类,那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里的工勤岗人员身份怎么界定呢?请听我细细分析:



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干部转公务员或者参公,工勤划入机关工勤,享有行政单位机关工勤享有的一切政策,包括车补和公务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奖,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哦!

有的地方(特别是基层)采取的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单位的干部职工编制不变,随着时间推移自然减员,新进人员参公管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祝你好运!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题主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类和公益一类的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

对于上属单位的工勤编制,在单位成立之初即严格核准,定人定编定岗。国办和中编办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一贯意见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严控编制底数,对于原有工勤岗位予以保留,不在新设,随机构改革自然消化。以后也不在新设工勤岗位。类似的岗位以后肯定会推向市场,招聘合同制员工或者通过公务平台进行。

让工勤人员三十年工龄退休吧

这次机构改革,希望国家,也能给我们,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工勤人员,一次转干的机会

最近,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基本都冻结了,改革再一次成为了交通机关人员关注的大事,而工勤岗位被取消编制的消息也在网上流传。那事业单位改革后,工勤人员到底何去何从呢?

工勤岗位,作为事业单位内除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外的一种编制,在改革中享受和其他两类人员一样的待遇。

一、对承担行政职能的,工勤人员由事业工勤转为行政工勤,但依然不能提拔,还是通过鉴定国家职业资格提升工资,但是可以和公务员一样享受车补等待遇。

二、对从事公益服务的,这类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变化不大,因此工勤人员也没有变动。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勤人员可能会失去工作,也可能只是失去编制,改为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同时企业没有分干部和工人身份,因此有希望可以提拔为企业领导了。

在改革中,大的方向并不会变,只是各地在出台具体文件时,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细节方面可能会有差异。

总的来说,工勤人员并不用太担心,除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存在失去编制和下岗的风险,其他类型的工勤人员并不会失去编制。

不如当时去上大学了,退役后竟然是工勤身份还无法转变,伴随终身。干着一样的活儿,干的还好,可是身份……

1、机构:事业单位中,承担的行政职能会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今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类、生产经营类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承担的比例,划分为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全类职能划转,机构撤销,其他两类行政职能划转,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

2、人员:行政类事业单位机构撤销后,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保留的,人员暂时保留在单位,以待下一步改革整合。工勤人员和其他干部身份的人员一样,也不例外。

乡镇是最低层人民镇府,那乡政府的管理岗位的事业编人员怎么改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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