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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事业单位怎么改制

发布时间:2023-12-19 13:26:26

1. 事业单位如何改制

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曾经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实际工作,有不少心得体会,也有很多经验和教训。现在针对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为目前进行转制、改制的事业单位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
同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改制、转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第一、应做好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让职工群众真正理解改制的内涵,使他们主动参予到改制过程中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应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于清产核资的结果、改制方案等交由职工大会做成规范的决议。

2. 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原则,通过改革试点,实现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主要内容

1、推进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试点。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将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的试点。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区域覆盖的原则,采取联合、撤并、改组、转让等形式,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规模效益和整体功能。

3、搞活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的试点。本着“脱钩、分类、搞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换事业单位管理机制、组织机制,引入竞争、激励和风险机制,扩大事业单位自主权,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4、加快国有事业单位战略性改组的试点。要探索利用外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要对国有事业单位实行战略性改造、改组和调整,实现国有事业单位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又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在试点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编制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其他各项服务工作,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协作,确保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3. 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事业单位的改革分三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就是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立为行政单位。这部分唯数不算是很多。但是在一些行政机关中确实有一些行政跟事业的混编混岗的现象。改革会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单位性质改变的同时个人的身份状态会继续延续,保证有效地平稳地推进改革!

4. 事业编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业编转为企业,转为企改制,同时相应的事业编制也取消,签订劳动合同,改友丛革完成之后,人员将有以下变化。
第一、工资待遇“变动大”。
第二、编制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好山樱活动额,逐步转为企业,对公益服务类更是强化公益属性。
第三、事业单位改制后,高校、公立医院、工勤岗、技术岗等群体虽唯衫然大部分编制取消采用合同制,但对这些人而言机会更大了。
第四、晋升。改制后,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将更加强,行政级别有些单位待遇势必提高。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已规定有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执行方案。
国家对事业单位未规定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

5. 事业单位改制的手续办理

1、 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 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 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 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6. 事业单位改企的程序

要看你在什么地方,因为当地的政策均不同。深圳基本上改制完成,就保留了医疗和教育机构仍属于在编的事业单位,其它全部改企,由国资委接管。 转:“事业单位改企的程序”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政策宣讲
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
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产、债务、担保情况、人员、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市场和发展趋势等;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转企方式,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办法等;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实施步骤、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内部退养的,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企业设立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三、律师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作用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在事业单位改制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律师在政策宣讲中的作用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人事、公司法、物权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其知识结构和相关经验有助于保证改制政策宣讲时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律师作为中介机构人员,对改制政策的宣讲及对有关问题的解答更容易被职工接受。
2、律师在改制方案制定中的作用
律师可协助拟改制单位拟定改制方案,尤其是对于改制方案中的债权债务处理、改制方式选择、人员安置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诸如债权担保、时效问题提示法律风险,对改制方式选择和股权结构设置提供可行性意见,对人员安置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知识支持和法律建议。律师协助制定改制方案有利于保证各方案设计的合法性,并为顺利实施改制方案提供保障。
3、律师在改制方案实施中的作用
在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律师可就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律师可参与起草劳动合同、起草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书。可起草有关企业设立的文书如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可接受委托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事宜,也可根据委托开展尽职调查、律师见证等工作。律师对改制方案实施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能最大限度保证方案实施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和实施成本。

7. 事业单位改制的安置办法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 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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