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多少个月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日前,我市调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
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
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
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
按原渠道解决。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Ⅱ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需要多长时间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2]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Ⅲ 事业单位职工病逝抚恤金多久才能发放下来
只要一切审查手续办理清楚,基本上一个月左右停发病逝人的工资,就可以抚恤金
Ⅳ 事业单位公务员抚恤金如何发放
事业单位的抚恤金由民政部发放。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离休干部抚恤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Ⅳ 抚恤金发放时间的有哪些规定
般是7月份发一次(上半年),来年的1月份发一次,(下半年)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Ⅵ 事业单位抚恤金一般是第几个月开始发放
1、抚恤金发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8]4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遗属补助:各省标准不一样,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为例,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局、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发[200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5元。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3、发行时间从2月起执行,路5月发的话会补起的。
4、本来的规定是4个月生前工资(全额)的规定没有听说过。
5、事业单位工资从2006年7月起已经改革,如果现行工资是两项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则应当是最新工资标准。
5、遗属补助一般来说高于当地低保水平,所以申请低保懒得到批准。
Ⅶ 关于事业单位死亡抚恤金的发放
那就得看文件是从什么时候执行的,
如果文件从2008年7月份开始执行,
你要不回来的,
如果从2008年1月执行,
你肯定能要回来的.
明白了吗?
我看过那个文件,但是一般地区都是企业执行,事业单位不执行,我们这到现在事业单位还执行10个月的标准呢.企业早就执行20个月的标准了.没办法,
Ⅷ 一般去世人员丧葬抚恤金多长时间能发放
抚恤金做为国家为了抚慰死者家属,照顾其困难而做的一种帮扶方式很有必要。
抚恤金发放时间一般情况需要一周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就可全部发放,当然这种抚恤金的发放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如工资系统来做为退休人的审批工作,而人事科的人员则来审批死亡抚恤金,并向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提交工资系统打印出来的相关表格,审批一般会很快,然后盖章即可。但是要把审核通过的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交给人事科并递交给单位财务,然后由财务把抚恤金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上。
抚恤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去发放;并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来发放抚恤金,当然企事业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这种行为并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对于像对象,范围,数额等这些按规定应当发放的没有发或者拒绝发的,就属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的行为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特殊人员及伤残或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的费用称为抚恤金。而只有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才有资格享受抚恤金。单位主要负责依据法规规章发放抚恤金,而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的部门则负责分配并授与_象。
我国抚恤金分为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两种,死亡抚恤金所发放的对象有英雄烈士、因公殉职的人的家属。公民有权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可以月为时间单位按直系亲属人数给予抚恤费,直到其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公务人员退休后死亡的,按照国家规定,只要经过相关系统进行严格审核,待审批通过后,会对死者家属发放一定的抚恤金,当然抚恤金的多少也是有国家机关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