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业编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
重庆市最新社保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282元。
(1)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282元。
(2)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491元。
2、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491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491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2. 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2、单位缴费基数: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3、个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统筹工资项目核定,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统枯雹清筹工资项目核定,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机关单位(含肆中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项目:
基本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项目:
基本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没前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4. 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统一的津贴补贴(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2、个人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如何进行缴纳
1、缴费单位根据机关社保处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减独生子女费)和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2%)计算缴费金额,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投保花名册》(一式二份)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基金汇总表》(一式三份)。
2、缴费单位带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表和1条中的《花名册》、《汇总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缴费手续。
现行的备老坦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3、公益类事业单位。
其中只仿桐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含旦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
如果是临聘人员,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