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自收自支这部分人员国家怎样安置
事业单位改革之后,自收自支的一般会改为企业。
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调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吗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调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悉告理论上誉唤是可以的,不过比较难。大致有两种方法:③ 自收自支单位人员调到全额编制的单位,可以直接转成全额编制的员工吗
说起工作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是十分熟悉的,而如今对于很多人来说,拥有正式编制的事业单位无疑是一份比较好的工作,那么对于这种职位的工作人员而言,自收自支单位人员调到全额编制的单位,可以直接转成全额编制的员工吗?
而在分类改革完成之后,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财政全额供给,使用的也都是全额编制,无论以前使用的是全额差额还是自收自支,只要个人身份没有问题,都会调剂使用全额编制的,不会出现什么自收自支单位人员调到全额编制的单位在转成全额编制员工时出现再次考核等一系列其他的情况。
④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大家知道,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今年是收官之年,很多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进入尾声。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有一个类别的事业单位是最受大家关注的,那就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他们和其他的事业单位不一样,一般来说,他们的性质都是面向市场的,带有自主经营的性质,国家对他们的保障或者是没有投入,或者是投入很少。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都要自己收费或经营来解决。在改革方向的确定上,这样一类事业单位的竖派差改革本身也就是要被推向市场的,⑤ 政府自收自支事业编的人员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机构改革后,自收自支编制撤销。按照《机构编制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行政、事业编制类型外,地方政府不允许自行核定、使用编制类型。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⑥ 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
首先,法检两院比较特殊,是不允许出现事业编制的,但是由于政法编制空缺,所以地方政府会特批一些事业编制供法检两院招录辅助人员,不能提拔,不能做法官检察官,甚至编制都只能挂靠在其他单位。
司法改革恐怕很难波及到这部分人,改革的表面标志是先实现人财物省统管,但事业编制属于地方编制,所以这部分人肯定不在改革之内。
1、现在法院的事业编制的岗位都是辅助岗位(司机,内勤,书记员,出纳,后勤,法警等),因为法院的事业编制是不能任审判职称的。
2、待遇一开始差的不大,到了以后,按工龄啊等等啊,会有差距。
3、一般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也有好多种,要看具体情况)
4、在法院没有审判职称,就没什么前途了。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早拆袭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陆兄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6)法院自收自支事业人员怎么改扩展阅读
所有警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均属于国家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制,从法律上说,无事业编制警察。警察编制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增加或者减少。
有的地方,行政编制已满,在行政编制之外,通过地方人事部门,招收事业编制人员充实警察队伍,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部分所谓“警察”,不能算做公务员,只能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格说来,也不能完全履行警察职务。
《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御谈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⑦ 行政辅助类二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来怎样改革
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即所谓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下,行使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行政管理、行政支持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机构性质一般为参公,是本轮机构改革重点改制对象。目前,各省市的改革方案,都将行政类事业单位纳入了清理范畴。无论全部、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都将被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
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行政职能后,将不再参公。其机构的改制遵从一个基本原则,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按规定处理,不突破机构和编制的限额管理要求。通俗点讲,在市级改革过程中,由于行政编制紧缺,机构数量恒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大多数只是行政职能的划转,不会整体转换为行政机构。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被调整到机关任职置换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随单位改公益后留用,或被分流到其它公益类事业单位安置,按照“老人老办法”,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不变,直到退休编制核销。
⑧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和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四种类别,分别进行改革。其中,行政类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将不再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是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也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将以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主,公益一类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业单位职能模式。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 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第二种方式就是“混编混岗”,同样也是违规使用编制。混编混岗,是指在党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和事业人员,或者在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差额事业编制或者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同样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编制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设立、自行供养、自行使用。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的混编,基本上就是全额和自收自支混用。
事业单位改革,随着机构编制的规范运行,自收自支编制将被撤销,不再使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能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原来混用的自收自支编制撤销后,正式职工使用全额编制置换,或者调整到有空缺全额编制的事业单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编制的合同人员,取消自收自支编制后,成为编外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编制,或者直接下岗分流,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混编混岗很正常,很多都是 历史 遗留问题。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说应该全部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但因为全额编制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单位就会变向招录一些差额编制,甚至是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人员。同样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照理应该是差额拨款编制,但因为工作需要,也会招录部分全额编制或者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由此造成了一个单位几种编制并存,长期混编混岗使用的现象。同样是干活,编制不同,待遇不一,客观上也影响职工内部和谐氛围,很多人不满待遇上的差异,并因此消极怠工、误工甚至不出工,给事业单位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如何破解这种人事管理尴尬,也是当下事业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主要改革的对象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这两种单位都将被取消,或转公益,或转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离。公益一类相对稳定,除部分因为职能相近需要撤并整合外,其余的大体上保持现状。其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分流安置,保留身份和待遇现状不变。少量的自收自支人员,除非单位整体改制,否则不会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那样大面积取消编制转企,基本上会保持自收自支现状和待遇不变,由财政兜底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或者,整体打包分流到其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安置,由单位经营性收入供养,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总的来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没有下岗的风险,无论怎么改,国家都会按照政策予以妥善解决。大概率保持现状不变,至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短时间内不会有什么大变化。
所以事业编改革身份问题影响并不大。随着改革推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薪资绩效或许会提高一些。
而你说你们单位既有全额又有自收自支。
本单位全额身份,自然没得说,单位性质不变,身份自然不会变。
但自收自支身份的就不一定了。原则上全额事业编是不允许有自收自支的。
如果有,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 历史 遗留问题,原单位是自收自支,后期改革成为全额,一部分原在编人员,因为某种 历史 原因没有转变身份。
一种是人员安置问题,比如军转或其他,虽然带着自收自支的身份来,但往自收自支单位又安排不了,只能安排到全额或差额事业编。工资仍然由财政出,只不过标明情况,一年年打报告。
一种就是借调。自收自支人员有原单位,在全额事业编单位只是借调干活,身份和薪资仍有原单位发放。
针对第一种, 历史 遗留问题,要么还是保存现状不改变,接着干该干的活。要么想办法比如举办一场考试等,把身份问题解决了。
针对第二种,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干活或转身份,一种就是调到改企单位,同时身份也去掉。
针对第三种,则就是随原单位改革,改成合同制。
看网上很多人关心事业编改革问题,其实说实话,事业编改革这种事情,除了大方向不变,各省各地区最后的操作方法基本都不一样。很多事情可上可下,至于是上还是下,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根据题主所提出的问题的 “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怎么改革”? 我认为, 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应当会继续保留财政全额拨款的身份,自收自支人员在机构改革中会与财政脱钩,改为企业人员或自行分流安置。
1、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前的是解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臃肿、政企分开的问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理所当然是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就应当是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因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没有收费的权限,是为 社会 提供无偿的公益服务,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根据题主所说的自收自支人员,据我分析,应当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设的有收入来源的二级单位,其人员属性是自收自支人员,如单位下设的科研所、设计院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如何改?
(1)职能剥离。 在机构改革中,将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和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进行剥离,承担公益服务的职能保留在原单位,仍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承担生产经营的职能分离后,改为企业或撤销。
(2)人员分流 。将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人员划归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仍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将承担经营服务职能的人员进行分流,若设立新单位的,人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安置在新设立的企业;未能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推向 社会 ,自谋职业;接近退休年龄的可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先进行内退休,单位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3)经费补助 。承担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进行保障;承担经营服务性质的单位改为企业后,财政不再保障其工资福利及公用经费,由其自己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进行解决。
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以前属于公益三类,现在多属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有全额和自收自支两种身份的人员,可以借改革的机会把两种单位的身份统一,即自收自支的改为主额财政拨款。
有的人可能认为从自收自支转变为全额拨款有点难,其实只要有领导支持就不难。在2017年,本人就操作过把自收自支的招待所人员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案例。
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事业单位,其中公益类又划分为公益一类、工资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按照拨款形式又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按照国家政策,同一个单位要么就是全额,要么就是自收自支,不会出现两种拨款形式。但是现实中拨款形式成了工作人员一种身份,自收自支很难逆向交流到差额或者全额单位。
自收自支按照规定不能再行政单位使用,但是像市级工会、城管局、房管局、拆迁办、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管等好多单位都是自收自支,其中不少单位就是行政或者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大家会发现自收自支单位要么是有钱单位,要么是有罚没收入执法单位,他们可以随时回到全额财政,但是所有工作人员会一致反对。
像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很简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后面招人要么都是自收自支,要么都是全额,原来人员应该会维持现状不变,还是按照原渠道财政供养。 自收自支和全额都不行影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像公益一类卫生院,很多地方全额财政,也有不少地方是差额财政,也有同一个卫生院,有全额财政的,有差额财政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欢迎大家讨论留言!
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一个单位下属的不同二级单位之间,改革后一般“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单位进行拆分整合,全额性质的肯定是保留事业性质,自收自支部分一般会推向市场,当然,具体情况肯定要复杂的多,不同地区安置政策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
我们是公益一类全部转了全额财政了!二类保留了差额和自收自支财政!
⑨ 事业单位改革,法院的事业编制怎么改
法院检察院改革燃猛中,事业编制人员的处理方法:
由于法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规定只限于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应该是采取分流安置的处理方法:
1.一般是检查系统内部消化。
2.如果有可能,则就政府在所有事业单位内部统一调剂消化。
_PS: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李段派《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第三大条规定;
第1小点意见:“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
第3小点意见“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按照高检的这项改革意见,改革后的检察官任命由省级有权机关提名,按法定程序任免,如果实行员哪贺额制,那么部分现任检察官可能会被划为检察院的检察辅助人员或其他行政人员而出列检察官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