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业编制转企业退休金怎样算
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l/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编辑于 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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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l/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❷ 编制没了!湖北这些事业单位将全部转为企业!
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大家都知道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待遇一直很好
让人羡慕不已
不过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
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所制定的总体目标的时间点2020年
越来越近了
事业单位分类即将完成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人员出路不同
关系到3000万在职职工
事业单位是如何分类的
目前事业单位分三类:
一类是承担行政职能的
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是从事公益服务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是以营利为目的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
改革后人员去向
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未来或转为公务员或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1.这个去向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呢?
1)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但编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2)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其人员也随之分流。
这类事业单位职能任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 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移民管理,文物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人员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有:
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农场、园艺场、养殖场、苗圃和经营性林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技术开发类科研,经济鉴证类 社会 中介,商业性地质勘查,招投标代理,一般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面向 社会 的培训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部门文印机构,投融资,担保,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等经营部分,电影制片厂及其他各类公司(厂)等。
3.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人员
公益类事业单位是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这类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分情况、精准施策。面向 社会 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差异较大,基本功能不同,服务对象不同,运行机制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改革重点也不同,需要区分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革举措。
1)公益一类
公益一类包括:
①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 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考试机构等。
②科研类:基础研究或 社会 公益性科研等。
③文体类: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 科技 馆,群艺馆(文化馆),文物考古保护,文献情报,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出版物审读, 体育 运动项目管理等。
④卫生类: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⑤ 社会 保障类: 社会 救助, 社会 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优抚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记,公共就业服务, 社会 福利机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老龄妇幼工作机构,学生资助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
⑥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⑦ 社会 经济服务类:基础测绘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农机安全监理,经济 社会 调查与统计,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工程标准定额,自然资源保护,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水文(水资源)监测,价格监测,价格认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生态公益型林场,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整理储备,实行无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乡镇(街道)综合为民服务等。
⑧行政辅助类:质量稽查,食品药品稽查,国土监察,环境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监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城市综合执法,农业监察,林业监察,水利监察,财政监察,节能监察, 旅游 监察,卫生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散装水泥管理,政策研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府投资和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资金评审支付,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举报投诉维权,电子政务,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金融协调与服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驻外省市联络机构等。
2)公益二类
公益二类包括:
①教育类: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技工技师和职业院校,电大函授及远程教育,老年大学,幼儿园等。
②科研类:基础应用科研等。
③文体类:需要重点扶持的文艺院团,文化宫,公园, 体育 场馆, 体育 训练基地,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④卫生类:非营利性医疗保健,职业病疗养等。
⑤ 社会 经济服务类:人才交流服务,人防工程管护,对外交流服务,种苗良种培育,混合经营型林场,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地质勘查,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等。
3)公益三类
公益三类包括:
时政类报刊,广播电视,彩票发行,公益性规划设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公益性培训机构,公证,重要涉密文印机构,经济仲裁,殡葬服务等。
国家已明确:今后高校和公立医院会取消事业编制,但保留事业单位的性质,未来高校和公立医院将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让事业单位真正成为干事业的地方。
改革后三大变化
1.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完善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2.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组织实施工作,完成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3.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同时,国家将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这次变化将关系到不少人
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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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补偿金怎么算
(一)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被解聘人员在该转制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在该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平均工资是指被解聘人员上年应得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补贴之和的标准计算。
(二)与转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转制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转制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转制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以上是我所知道的信息,但要是事业单位要转企改制的话,要考虑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补偿金这个问题,建议去找咨询公司寻求帮助,像中大咨询有这方面的业务,题主可以联系他们。
❹ 请问,事业单位转企业,职工该有什么补偿,怎么补偿法
1、事业单位转企业, 是单位的性质的变化,身份的改变,职工一切待遇不会变的 。
2、关于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资产管理、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是转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性政策的主要构成部分,在进行行业改革和试点省市分类改革的具体实践中,相关的支持性政策还涉及到收入分配、融资投资、资源业务等诸多方面。
3、总体而言,这些关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支持性政策包括两大类:其一,着眼于减少转企改制中的阻力因素。其二,着眼于提升转企改制后的发展能力。因此,必须对转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能力给予一定的培养,通过资产管理、财政税收、投资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能够使其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发挥作用。
(4)武汉市事业转企业有哪些补偿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包括政府的职责定位,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创新等,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可重点研究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明确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划分,切实保证政府与事业单位在职能、机构和运行机制上的分开;如何收回和整合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实现行政职能的有机统一,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如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减少对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
2、明确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如何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属性,实施分类改革,将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和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分离出去;如何从财政投入、税收政策、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方面促进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如何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权、薪酬。
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如何根据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不同,实施分类管理;如何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和出资举办职能的适度分离;积极探索管办分离有哪些有效的实现形式;如何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4、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如何加大投入力度、改革投入方式、完善投入监督机制,形成职权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事业单位投入机制;如何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公益服务责任,举办相应事业单位。
5、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一方面,如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打造政策平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的提供;另一方面,如何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行为规范的监管,完善有关收费标准、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服务质量等政策,规范社会力量的公益服务行为。
❺ 请问,事业单位转企业,职工该有什么补偿,怎么补偿法
法律分析:1、事业单位转企业, 是单位的性质的变化,身份的改变,职工一切待遇不会变的 。2、关于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资产管理、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是转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性政策的主要构成部分,在进行行业改革和试点省市分类改革的具体实践中,相关的支持性政策还涉及到收入分配、融资投资、资源业务等诸多方面。3、总体而言,这些关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支持性政策包括两大类:其一,着眼于减少转企改制中的阻力因素。其二,着眼于提升转企改制后的发展能力。因此,必须对转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能力给予一定的培养,通过资产管理、财政税收、投资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能够使其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❻ 事业单位转国企原来的职工怎么办
01单位性质
其实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只是单位的性质改变了,职工取消了编制。如果新的企业是完全保留了之前事业单位的福利和薪资水平等,员工则是没有补偿的。如果福利薪资达不到之前的水平,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补偿经济补偿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职工,可以提出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需要答应签订,并且企业需要安置好职工的去向。
02退休职工
对于需要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转企业的单位需要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一次性去缴纳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都应该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企业单位和个人均不需要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已经缴纳的部分可以凭借着退休凭证去领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事业单位转国企原来的职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