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业单位入编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在职人员考上事业单位后入编需要办的手续:被事业单位录用后,管辖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会通知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具体是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所在地人事部门同意后下编,除本人申请外,其余手续由原单位办理。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持证明到组织部门报到,新单位会办理上岗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期一般为五年,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调动的程序:首先接受单位同意接受,给现在工作的单位或者教委发一份商调函,现在单位同意放人还要教委签署意见,然后就可以去人事局办理正是调动手续。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B.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法规解读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共28条,包括适用范围与原则、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明确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二是强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增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三是规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增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四是强化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既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责任主体地位,又强调了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五是加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利于不断提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六是规定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具体内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等。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事业单位应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对于事业单位这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事业单位的名称规范:为了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主要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要求:为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二是针对实际工作中“条条干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的状况,《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四是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调整上收了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强化了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权限和责任。一是加强了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全省事业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的调整,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二是加强了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核定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变更名称及调整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是加强了机构规格管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省和省辖市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县(市、区)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规定:真正管住、管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切实维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需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约束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为此,《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是及时发现并纠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列举了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十一种具体行为,如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规格及其内设机构;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违反《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一种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规定:对于本《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定位不清、机构名称不规范、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规范。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就是事业单位在职责定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运行方式等方面要与政府机关、企业组织区分开来,体现公益属性。精简效能,就是事业单位要做到布局合理,保持适度规模,实现高效运转。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就是要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做到有增有减。
C. 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对事业编制如何对待
截止2005年底,河南全省撤并乡镇236个,合并各类事业站所3117个,精简乡镇领导职数接近1/3,清退乡镇临时人员20551人,分流乡镇超编人员170022人。
这么多的人与你一样的结果,怎么说呢,我们不能说就我们没有办法面对眼前的暂时困难,更不能说对我们的国家失去信心,你想想,站在大局看着就是社会的发展进步,这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回产生很多关乎各方利益的问题,也就是改革阵痛!
面对困难我们应该有积极的态度。我相信你通过努力会找到好工作的。
至于你说的没有竞争上岗机会,你可以向上级反映啊!
祝你好运!!!
D. 事业单位办理进编手续有哪些流程
事业单位办理入编手续需要的步骤流程因类型不同,从而需要的材料与办理的手续略不相同。一般都是先由接收单位根据政府下发的批准文件,由专门部分负责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再办理入编手续就可以了。
一、跨单位任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工作流程:任职单位凭党委、政府的任命文件和组织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填报《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后直接办理入编手续。
所需材料:
1、党委、政府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2、《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
3、组织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二、军转干部:
工作流程:接收单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下达的军转安置计划和人员名单,填报《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开具行政介绍信→办理入编手续。
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
2、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三、退伍军人:
工作流程:接收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安置文件,填报《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和《退伍军人择业登记表》→市编办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入编手续。
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
2、《退伍军人择业登记表》;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信(复印件);
4、相关证书(件)原件。
四、随军家属:
工作流程:接收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安置文件,填报《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市编办审核→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入编手续。
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
2、市人事局《调动通知》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
3、《随军审批报告》;
4、相关证书(件)原件。
五、公开招考人员:
工作流程:招聘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申报表》→市编办审批→市人事局办理招考及聘用审批手续→招聘单位填报《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新参加工作人员除外)→市编办审核→办理入编手续。
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申报表》;
2、市人事局批复文件(原件);
3、《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
4、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六、免笔试招聘人员:
工作流程:招聘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申报表》→市编办审批→市人事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聘用单位填报《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新参加工作人员除外)→市编办审核→办理入编手续。
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申报表》;
2、招聘人员的事业编制身份认定材料(原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在册名单复印件,非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3、市人事局《调动通知》;
4、《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
5、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注:有关材料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E. 事业单位编制怎么调动工作
到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事业单位人员商调表”一式X份(根据地区差异性,有可能是“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呈批表”、“人才引进审批表“等等,具体以当地人社局的表格为主,可以事先问一下你的主管人事部门,是什么表格)。
现在要分成两层同时走,这样会快点。
第一层:填写”事业单位人员商调表“,到接收单位将商调表的“调入单位意见”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再到调出单位将商调表的“调出单位意见”和“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调入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可先不盖章,不用管它。(在这里须要说明下,调入和调出单位主管部门都要开局务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吸收你进入单位/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领导也要同意才可)
第二层: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携燃使用空编,办理出“编制使用通知书”。
到时,凭着”事业单位人员商调表“、”空编使用通知书“、单位现实鉴定材料、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的函(关于调入某人的函)到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人社局负责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部门查看你的材料是否齐全,然后受理,开具”商调函“。
凭着”商调函“到调出单指肢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办理调档手续,然后人事档案转移到人社局,人社局负责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部门会进行查档,如果没有任何问题,再开具“调动通知”或“商调函”到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调动。
凭着“调动通知”或“商调函”到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转移,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到人社局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凭着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到人社局和“唯隐世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到人社局办理。人社局再开出介绍信到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把人事档案也转移到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再开具介绍信到所属事业单位(调入单位)。你凭这介绍信就可以到新单位报到了。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凭着人社局开具介绍信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为人社局、财政局,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工资和编卡(编制实名使用通知书)
了解新单位什么时候缴社保和公积金(别到时新单位缴了,旧单位又没有帮你缴,你的关系又转出来,那么这个月你就漏了)。确认后,让旧单位到社保局和住建局报停,报停后,新单位到社保局和住建局报增,你的社保关系和公积金就转移过去了(公积金账号挂靠银行不同,可以申请提取,提取的话,去旧单位的住建局拿表申请)。
F. 事业单位编制怎么调动工作
按政策规定,事业编制可以调动。但是,真正能够实现异地调动的很难。
调动的具体程序是:
1、接收单位把你的档案交给省人事局审批;
2、带上”事业单位人员商调表“、”空编使用通知书“、单位现实鉴定材料、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的函(关于调入某人的函)到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人社局负责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部门查看你的材料是否齐全,然后受理,开具”商调函“,人事局核准后由接收单位向你现在的单位递交商调函;
3、你单位同意调走后需报当地人事局批准,商调函上“同意”要有两个章:人事部门的和你单位主管部门公章;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凭着人社局开具介绍信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为人社局、财政局,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工资和编卡(编制实名使用通知书);
4、商调函发回接收单位核准,人事局正式发调函调你的档案,调档案完毕后在编制办注册,随时接受通知准备报道。
(6)河南党委事业编怎么办扩展阅读:
调动申报材料:
1、拟调人员申请调动工作报告;
2、调动呈报表(一式三份);
3、编制审核通知单;
4、考察材料[个人总结、单位鉴定(含遵纪守法、计划生育情况)];
5、计划生育证明;
6、近期体检表;
7、个人档案(转正定级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务员的需有公务员录用表、公务员登记表等)。
(以上《干部(工勤人员)调动呈报表》可在《福安人事人才网》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
(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
(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第六条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布局合理;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工作任务;
(四)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第七条申请设置和变更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备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管理形式等。
(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现有同类机构的业务分工情况,经费来源、办公地点、基本设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证明材料。与设置和变更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格认证证明等。第八条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和市地相当厅级、副厅级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省直相当处级以下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地、县(市、区)相当处级、副处级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市(地)相当科级以下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相当科级、副科级的,由县(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九条审批设置事业单位,应明确其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相当规格、内设机构等。事业单位应按审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使用行政机构或企业的名称。第十条部分教育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等专业学校,由其举办主体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其举办主体审批;市地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三)技工学校,由其举办主体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省属技工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其举办主体审批;市地管理的技工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四)高级中学,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
(五)初级中学、小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H.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一、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从事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农业、林业、水利、医药、交通、能源、冶金、建材、电子等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政治、经济、哲学、法学、史学、文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管理学、情报学、人口学、图书馆学等综合科学、交叉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计量、测试、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的专业研究所等。二、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规划设计院、设计所;
各种勘察院、普查队、测量队等。三、教育事业单位:
各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盲聋哑人学校;
党校、干部职工院校和其它成人教育(培训)单位;
为教学服务的教学(教材)研究、电化教育单位等。四、文化艺术事业单位:
各种纪念馆、展览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娱乐中心;
综合性和专业性文艺演出团体、文艺创作单位;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等。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各种报社、出版社、杂志社;
广播电台、广播站、电视台、微波站、转播台等。六、体育事业单位:
各种公共体育场、体育馆;
各种专业运动队和体育训练单位等。七、卫生事业单位:
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医院、门诊部、卫生院;
防疫、防治、保健、药品检验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药具管理单位等。八、农林水牧事业单位:
农业(农机)技术指导、推广站,种子站,土壤肥料站;
畜牧兽医院(站),植物保护所(站),饲草饲料站;
林业技术试验推广站,试验林场(苗圃);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指导站,水文水资源管理站,水库、堤坝管理单位及水产养殖试验单位等。九、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各种福利院、疗养院、干休所、养老院;
殡葬场(馆)、烈士陵园和公墓管理单位;
残疾人服务单位等。十、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公园、动物园、清洁队、市政建设管理单位;
风景名胜游览区管理单位等。十一、综合服务事业单位:
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公路和港航养护、管理(监理)站(所),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所);
调查统计、检测检验、计算、咨询、技术服务单位等。十二、机关附属事业单位:
档案馆;
机关招待所、房产维修队、机要印刷厂等。十三、其它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都应核定编制。凡有编制定员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在规定的定员标准以内核定;凡未制定编制定员标准的,其编制应按岗位和工作量核定;新建、扩建单位的编制,分期分批核定。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还应核定其领导职数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按核定的结构比例配备。
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由省编制部门制定或由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对已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给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的编制包括:
(一)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在职人员;
(二)经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人员;
(三)计划内临时工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必须依据编制,逐步充实,提高素质。各类统配人员的分配计划和其它增人计划,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八条各级编制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各事业单位必须以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与工资基金管理册,作为申请调配人员、核拨经费、领取工资的凭据。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法规、规章和政策,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未经批准增加、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编制部门不得承认,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计划部门不得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人员调配手续,银行不得支付工资。
长期没有工作任务或不能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收回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