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九章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Ⅱ 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分类
事业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行政隶属关系或财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财务清算。具体的变化形式有:
(1)划转。即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地在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划转,它属于事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改变。
(2)转制。指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上由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转为企业财务管理。
(3)撤销。指事业单位终止运营。
(4)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业单位进行合并。具体形式分为创立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创立合并指合并后原有事业单位不复存在,形成一个新的事业单位;吸收合并指事业单位合并后,吸收方事业单位继续存在,而被吸收方事业单位解散。
(5)分立。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Ⅲ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体育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Ⅳ 事业单位投资成立企业解散清算怎么处置2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一、 清算的要求:
1、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事业单位清算,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预算指标的划转、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事业单位清算工作必须始终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需要说明的是,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删除了“(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的表述。
2、加强清算期间财产与债权债务的管理。在事业单位清算期间,除保障单位人员薪酬支出和与清查工作相关的评估、处置、公告、诉讼、仲裁等必要开支外,单位的财产应当冻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财产,防止财产的损失和流失,全面清理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
3、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管理状况。事业单位清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状况,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对清算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
二、清算的一般程序:
1、成立清算机构。事业单位清算时,一般要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主要负责事业单位清算期章的财务资产监督管理,制定清算方案和计划,组织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等。
2、制定清算方案。包括实施步骤、进度安排、资产清查立项方案、资产处置及后续管理方案、涉及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关系处理原则、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解决方案等。
3、组织开展财产清查。以事业单位清算前的会计资料为依据,盘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的账目,核实各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等。资产清查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等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4、清理债权、债务。对事业单位的债权权积极催收、追索,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债务要及时足额偿还,如有不能偿还的债务,也应当在清算报告中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5、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事业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单位的各项遗留问题并提出相关善后工作方案,如有关伤、残、离退休和富余人员的安置等都应当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6、核算单位清算损益。全面核算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收益等,并及时入账。
7、撰写清算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清算的基本情况、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清算的说明及清算损益等。清算机构如果发现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Ⅳ 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步骤
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审计、监察、物资、后勤、人事、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组对清算期间的事业单位财务运行状况负责。清算组应首先制定清算方案;然后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作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Ⅵ 事业单位注销债务怎么办
法律分析:在注销之前要进行清算,对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债务进行清偿。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Ⅶ 事业单位合并需要清算吗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是指事业单位由于发生隶属关系变动、合并、重组和撤消等原因,需要终止其业务活动时,应对该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提出财产作价依据以及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遗留问题。事业单位财务清算与事业单位解散撤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清算不一定都要解散,而解散一般都应进行清算。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正常经济现象。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