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业单位新入职什么时候上保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及工资收入等热点问题予以明确,是事业单位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日前由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在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问题上,条例释放出了明确信号。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条例也对签订长期合同作出新规定。按照以往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新条例指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将衔接。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衔接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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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何时缴纳
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开始缴纳。
以浙江省为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决定》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决定》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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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和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代扣方式进行征收;参保单位也可按照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交参保单位。
3、同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明细。实行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的,征缴明细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协商一致的格式传递给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
③ 事业单位人员什么时候开始交养老保险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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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④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养老保险缴费的时间多长呢
参与社保事业编,基本上养老保险金由所在单位职工一起交纳,员工以个人上月实发标准工资为缴存基数,企业以整个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总和做为缴存基数。员工缴存比例为自己标准工资的8%,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企业缴存比例依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明确。
养老保险交满15年之后,用户可挑选再次交够20年或者停缴,交费时间越久,退休之后发放的退休养老金也就越多。需注意,危害养老保险金多少的重要因素,除开缴费年限长短,也包含:离休当初上一年度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缴存基数高低等,缴存基数越大、期限越久,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就会越多。
如今社会养老保险早已是中国的基本保险之一,早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社会养老保险是中国为解决由于年迈而丧失劳动力或是劳动合同到期而离开工作职位的老人,创建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是为了给老有所养,达到及其确保老年人基本上生活所需,提升生活质量,为社会安定带来了协助与基础。与此同时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国内基本商业保险五大商业保险之一,准时交养老保险是对于未来晚年生活品质具有关键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