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怎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出租一方向承租的一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其税。
2、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的一方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使用的量结算的价款开具税专用。出租方应该如实的申报销项税金,承租方可依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3、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作用量结算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税专用。
4、如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承租方不得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房产承租方为个人,用于居住,应缴纳以下税款: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总而言之,如果我们在单位出租房屋交税过程中不注意一些以上的事项,只会给我们一些损失,所以,要合理的进行单位出租房屋交税议才能实现交易的安全。
②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和简并部分所得项目,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取消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将其中属于工薪性质、经营性质的所得,分别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征税。
1.征税范围
确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经营成果是否归承包、承租人所有。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不能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在界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时,应注意如下三点。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明确:上述商业企业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按月减除35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减除5000元)。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减除费用标准×月份数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这里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2)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处理。
通常,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发布)的规定,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