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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去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

发布时间:2023-08-30 23:20:50

‘壹’ 退伍安置在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

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公司,职位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退役士兵按照《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可以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编制中,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退伍士兵原为部队士兵战士,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士兵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退伍士兵由于职业转换或收入中断成为可能受到贫困威胁的人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使这些人在退役之后获得社会安全感。
为了鼓励更多人主动地承担其兵役责任,国家有必要对退役士兵给予特殊的优待,以保证所需要的动员率。从维护整体的社会安全的角度看,对退役士兵的必要优待也是社会保障的必然要求。
退伍士官安置工作是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法律依据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贰’ 退伍士官安置工作是什么编制

是公务员事业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收士官,士官转业依法享受编制待遇。转业士官的档案需省民政厅批准后接收。待档案由区安置办审核接收后,持退伍证、家庭户口簿、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区安置办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转业军人安置有事业编制吗
首先应该搞清一下概念,转业一般是相对于军官来说的,也就是说军官到地方后是干部编制,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做干部。而复员就不是了,一般复员是指士官等签过合同的军人(不是军官),这些军人享受一些军官的待遇可并不是军官,所以他们到地方后不是军官的编制,而只是一般的编制。
我们先要明白,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表现为保障对象是不同于一般的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群众,保障程度也不只是提供基本经济生活的安全,而是要高于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准之上。
为什么这么说?
1、退伍士兵由于职业转换或收入中断成为可能受到贫困威胁的人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使这些人在退役之后获得社会安全感。
2、为了鼓励更多人主动地承担其兵役责任,国家有必要对退役士兵给予特殊的优待,以保证所需要的动员率。从维护整体的社会安全的角度看,对退役士兵的必要优待也是社会保障的必然要求。
3、安置工作必须有利于巩固国防建设。一方面指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有利于解除现役官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放下包袱全心全意地投身国防;另一方面,它对社会上适役公民起一种示范作用,从而有利于保证兵员数量和改善兵员素质,对巩固国防建设也有不可低估的积极影响。
所以,收入稳定且待遇相对高一点,是退役士兵的需求,而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为退伍军人提供事业编制是符合他们的呼声的。
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叁’ 退伍军人转业是什么编制

事业编制。1、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2、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3、_乱当嘀剖侵肝掖丛旎蚋纳粕跫⒃鼋缁岣@闳嗣裎幕⒔逃⑽郎刃枰渚岩话阌晒沂乱捣芽У牡ノ凰褂玫娜嗽北嘀啤4、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肆’ 退役军人安置有什么政策,可以安排到哪些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是国家对军人的一项保障政策。军人服役期满退役,原则上回原籍地,由民政、武装、人事部门负责接待安置。退役士兵是按工勤人员安置的,而行政部门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工勤编制只减不增,因此,地方政府安置时,大多考虑安置在事业单位及国企、央企,要求安置率不低于80%。
退役士兵安置在国企、央企的,一般是由省市级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安置,电力、银行、烟草公司、资源等都是比较好的企业。企业实行合同制管理,按岗位确定个人身份待遇,只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发展没有什么限制,对于退役士兵来讲,是比较好的就业选择。
由地方政府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是工勤身份,使用事业编制,主要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行政工勤一样,都呈缩减趋势,许多服务性工作都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工勤人员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乎侍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级别,符合条件可以通过考试晋升,但高级工以上,岗位非常少,聘用率低,工资待遇上不去。除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可以通过竞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并享受岗位对应的身份待遇外,其他单位的工勤人员,不能晋升,不能参公,不能执法,个人发展前途十分有限。
事业单位面临改革,机构精简,人员编制精简,对退役军人安置影响较大,对以前安置在自收自支、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军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甚至造成下岗分流、自主择业。因此,就业时应慎重选择,充分掌握了岁缺吵解情况,综合考扮姿虑工资收入、前途发展等,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毕竟就业几乎是一辈子的事。

‘伍’ 退伍安置属于什么编制

法律分析: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公司,职位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60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陆’ 退伍兵安置到事业单位应该有编制吗

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公司,职位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退役士兵按照《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可以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编制中,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退伍士兵原为部队士兵战士,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士兵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退伍去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扩展阅读:

退役安置的原则

1、“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是我国几十年退役安置工作的经验总结。1958年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1984年通过的《兵役法》,1987年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可见,这不仅是我国安置工作从1958年以来一直遵循并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仍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妥善安置原则

军人退役后,在培养职业能力和改变生活方式方面,需要有一个过程。退役安置就是为完成这一过程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此,需要遵循妥善安置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与退役安置有关的各方面,包括军队、地方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等接收单位,都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妥善做好退伍安置工作,使退役军人尽快地实现就业,投入生产,生活等方面得到照顾,顺利地重返社会并适应社会生活。

3、区别对待原则

一是根据不同退役性质区别对待。这一原则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区别转业、退伍和复员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办法。

二是根据在军队中的表现区别对待。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如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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