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的条件
法律分析: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损害单位经济权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贰’ 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条件
法律分析:
如果是事业编制人员,判处徒刑才会开除公职,缓刑不会开除,公务员只要是刑罚就要开除公职。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叁’ 事业单位可以随便开除有编制的员工吗
事业单位不能随意开除编制员工的,必须根据相关考核规定,当事人没有通过考核的情况下,单位才能辞退编制员工。
但员工有严重的违法违纪情况,单位才可以开除的。
‘肆’ 事业单位的职工什么情况下会被辞退
做为工作多年的公职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就总体而言,我国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科、教、文、卫、体等提供公共事业服务和智力支撑单位工作。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众多,目前大约有3100多万人,地域分布十分广泛,遍布城乡,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生最为典型。毫无疑问:他们是整个 社会 须臾离不开、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企业职工而言,事业单位中绝大多数人不生产产品,却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培养劳动者或未成年人的方式,为整个 社会 的不断顺利发展提供着不竭的动力。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只能由国家财政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大多数人是专业技术人员,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是玩技术、玩能力的宝贵人才,但基本上都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
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而言,目前的综合管理法规是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发布并实施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属于 行政法规 ,立法层次并不高,尚未上升到法律层次。其根本原因是: 1、从理论上很难把专门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与专门履行公职的党政机关截然区分开来 。因此,就出现了不尴不尬的所谓的 参公事业单位 ; 2、有一些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性服务业,同时还有一些事业单位,例如医院也能取得一定的收入,怎样妥善地把事业单位与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截然区别开来,也是一个大难题 。因此就出现了所谓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确实有点三不象的感觉。由于这些重大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厘清,就只能维持现状,以便不断 探索 ,最终导致国家关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法规层次并不高,比较零散,严重地缺乏系统性、整体性、一致性 。说到底: 如何科学、合理地理顺整个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管理体系,让整个 社会 和谐、高效、顺畅地运转起来,其实是一件非常不容易办到的事情 。
按照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的规定,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岗位分类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事业编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向 社会 公开招聘,大多数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和 社会 保险待遇。从这个角度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肯定是公职人员,当然也是财政供养人员 。
因此,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管理方式上,《条例》规定主要以聘用合同为主,工作人员的进口和出口,以录用时双方签定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提前书面通知单位时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工作人员有法定的过错情形时,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被单位强制解除聘用合同四种情况(详见截图)。
如果简单地梳理一下,《条例》规定的这四种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确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说来:
1、公开招聘被录用 。按照《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被录用之后,双方签定了 聘用合同 ,并依法取得 事业编制 的工作人员,其实就是主动就业,双方依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只要正常地履行工作职责,并正常续签聘用合同,即可长期工作下去 。毕竟,不同形式的聘用合同变更,必须经过本级政府人社部门事实上的批准,事业单位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解聘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2、主动辞职 。工作人员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动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这是《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力,当然也是合法行为 。釆取这种方式,当然还必须经过人社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好工作事项的交接以及相关的离职手续,并衔接好本人的 社会 保险事务,为以后继续参加 社会 保险奠定基础。毕竟,公职人员供职的单位,只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对人员去留并无最终决定权。这就是 主动辞职 ,本人肯定没有任何过错。通俗地说就是: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我只是决定不干了,要走人了。
3、被动辞退(即: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单位 辞退 ,有以下两种法定情形: 1)旷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出现 连续旷工 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 累计旷工 超过30个工作日这两种情况时,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但是依然必须得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即人社部门——的同意和批准,单位无权自行决定。这就是标准的 辞退 。毫无疑问:其实质是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不认真工作。 2、年度考核不合格 。具体又有两种情形,分别为: 年度考核 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连续两年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单位就有权在按规定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并报经人社部门批准之后,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这也是标准的 辞退 。毫无疑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是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任务为前提条件的,本人肯定是有过错的,但过错相对轻微,尚达不到开除公职的严重程度 。就目前的政策规定来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之下,事业单位才可以采取行动,主动辞退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都不能辞退工作人员。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4、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单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现行依然有效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有违法违法行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在彻底查清违法问题之后应该给予处分。在五种处分中,开除是最为严厉的。其 法律后果 是 单位必须解除聘用合同,终止本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彻底停发工资,本人从此失业。同时,在 社会 保险方面,以前在职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被完全清零,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继续有效 ;即使以后重新就业,工龄也要从零开始重新计算,接续有效的实际缴费年限继续缴费参保。这样一来,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肯定命大幅度下降,经济后果是极为严重。如果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比较长,视同缴费年限都只有6-7年,本人实际年龄接近法定退休年龄时,事实上就根本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当然也无法领取低水平的基本养老金。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 本人主动辞职、被单位单方面辞退这两类情况,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都是合法、合规的,依然全部有效,重新就业之后正常接续缴费参保就可以了 。所以,看似以上三种情况下都失业了,但开除处分与前两种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总之一句话: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在违反工作纪律,出现连续旷工、累计旷工;因不胜任工作任务,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接受工作岗位调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时,才能在经过本级人社部门的批准之后,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彻底终止人事关系。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辞退 。除了这两种法定情形之外,任何事业单位均无权辞退其工作人员 。
一般不违反大的原则问题,触犯法律,都不会被辞退的,不要有过多的顾虑。做好本职工作,履职尽责,尽情的施展自己的舞台吧!
都是事业单位、公务员是铁饭碗,进去了就等于一辈子无忧,其实不是,铁饭碗也会有被打破的时候。
那么事业单位的职工什么情况下会被辞退呢?所以,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铁饭碗,大锅饭时代早已过去,努力做好工作才是硬道理。
无论时事业单位还是普通民企,职员连续旷工到达一定时间,单位都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是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就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民企: 因旷工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 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是7天,视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或是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事业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于民企来说,事业单位有两年的考核期已经是很仁慈了。
民企:职工有《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3、受到开除处分的事业单位: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民企:参照《劳动法》第25条,有该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很难被辞退。
只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没有办法遮掩,那就不得不辞退。
现在事业单位的职工要是被辞退就惨了,如果是这两年要退休,连养老金都没有。
因为在事业单位里的员工是有编制的,他们的工作关系管理方式与企业不同,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调整,而是专门的人事管理制度来调整,而且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是在2014年实行,也就是14年后才缴保险。
前面的工作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员工一旦被单位辞退,也就是开除后,其视同缴费年限就作废,所以现在被辞退,马上就退休,缴费年限不够就没有退休养老金。
前两年就有一个单位管后勤的副处长被查到了醉驾,当时是异地执法,才单子上签了字,最后找关系也没有用,开除公职,现在60岁也没有养老金。
现在在一些事业单位,跟以前的国企一样,存在各种情况的人员,有的上班来打个照面就走,有的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还有的就不上班,也有的还在做着最底层的事,这都是铁饭碗的固疾造成的,能进不能出。
现在事业单位不允许搞三产,一些在外面二三十的人要收回来,有的只有一两年就要退休的,还得给安排一个位子等待退休。
在事业单位,现在想以自己的规章制度或者考核来辞退人是不可能的,只能以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来辞退,以前违反计生政策那就是开除,现在主要就是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因为这是无法包庇的。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职工不会轻易被辞退的,被辞退的情况很少很少,而且原因也很简单,一个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这种情况目前我是没有遇到过,只要正常工作,那么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另一个就是被查出你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种情况被辞退来的概率更高,之前我们一个同事被查出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监管对象有利益往来,而且存在收受钱财的行为,被直接给予了辞退处分,同时收缴违法所得,这是工作多年来身边唯一一个被给予了辞退处分的,即使给予辞退处分,这个过程也是很繁琐,需要上会通过,并通过人社等相关部门的一系列程序才算完成,这个过程也需要不短的时间。在这里,奉劝一些同人特别处于直接参与市场监管之类的一线岗位,相处大领导虽然不会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机会,但是却容易被小恩小惠所利用,更容易违反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一旦被查出,得不偿失,要管得住自己的手和嘴,为维护 社会 的公平公正尽好自己的指责!
教师在县管校聘中,落聘的情况下将被辞退。
‘伍’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辞退吗
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可以被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都可以辞退。
‘陆’ 事业单位辞退在编人员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不可以随便开除有编制的员工,只有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要开除只能是工作人员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情况,予以开除处罚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