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现在又事业单位的编制,但是我辞职去别的市工作了,能变更吗
除非是工作调动。
你辞职你的编制就没有了。
1、已经在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了的话,报考教师编制的单位首先需要你现在所在单位的同意,至于能不能参加报名考试,要看公告里的招考条件你是否符合。
2、如果教师岗位的招聘公告明确显示:在编人员不得报考,那么就不能报名了
具体以你所意向的教师岗位招聘公告要求为准!
有没有编制和你从原单位职称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有关系,大家就都不敢跳槽了呵呵。有没有编制是新单位说了算的。一般通过正规考试考进事业单位的都有编制。而如果没经过考试进去的,有没有编就要看领导的意思了
1、你过去之后,你的编制将转为自收自支编制
2、特殊情况,除非你是连人带编一起划转过去,那么你的编制还是全额
3、如果要“连人带编”划转,需要通过当地编委会开会讨论,如果是市级单位就要市编委会讨论,市编委会成员:市长、组织部长、常务副部长、人事局长、财政局长、编办副主任。你就知道难度有多大了吧???
这就要看组织部是不是想要你,如果想要你,他们会解决你的编制,顺便说一句,编制不是随人走的,而是给单位的。
这样的话,你的性质是属于合同制人员,按编制待遇只是待遇问题,这样如果你走的话只需提交辞职信,然后你单位的人事部门应该给你一份终止合同的证明或者什么,就是一张纸啦~
而且你09年签的合同你手里应该有一份才对,所以你辞职是通过劳动部门进行终止合同,这个需要你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至于你去哪个单位工作,跟现在这个单位可以说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你跟他们其实没有编制上的知羡关系,只是简单的劳动合同,终止就可以~
找人送礼、
如果有能力考公务员直接进了,当然你要35以下哈。
一、事业单位编制性质
1、编内:极其稳定的一种,享受单位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错误,不会被开除。 而且一般该单位是无权开除的,必须通过上级单位才能决定。工资由当地人事劳动局核算。单位是无法决定其的工资的。
2、编外,其实分长期和短期的。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编制,而且相差较大,福利也没正式编制的好。该单位领导一般可以直接解除与其的合同。工资基本是由该单位向上级汇报后决定,一般都是较低的。当然也有例外,例如一些省份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年薪最高可以达到40万,当然聘任制公务员的要求比较高,实行的省份较少。
二、事业单位薪酬制度
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是由当地的财政部门拨款,而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却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搭扒拍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工资标准/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规定。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如今事业单位也搞聘用制,是签合同的。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
这种差别不仅仅体现在工资上,更体现在福利上,在编制内和编制外部分福利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购买的如各种保险,然而大此尘多数具体的福利却是由单位根据自身财力情况进行具体操作的,如过节费、过节礼物,年终奖金等。在后一种待遇上,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从几倍甚至十几倍不等。
通常单位领导为了职工个人的政治前途是会放你走的,而且你已经考上了,除非单位有专业技术性的问题非你处理不可。另外你跟单位是否签订了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否,这些问题还是要靠你耐心地做好各方面工作,千万别意气用事,这毕竟关系你本人的前途。
你可以到你所考取的事业单位咨询一下,有可能两份档案不能够合并的。如果合并可以的话,你可以到你原来工作的单位,找人好好协商一下,事在人为,如果工作对路,应该是能够把档案提走的。祝你成功!
⑵ 事业单位辞职消编流程
事业单位辞职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⑶ 事业单位(在编)辞职了,档案怎么怎么办如何处理谢谢!
您好,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后,单位应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辞职人员凭相关手续去当地人才市场或其他档案管理机构开具“调档函”,凭“调档函”去原单位转调档案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职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首先是在编职工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辞职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辞职书面申请后:
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给予书面批复,对批复同意的发给辞职者本人辞职证明书。 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辞职经批复同意后,辞职其本人协助用人单位办理档案托管、社保等相应的人事手续。
⑷ 被销除事业编制要经过哪些程序
企事业单位开除辞退在职员工,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资料扩展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⑸ 事业编制辞职后多久取消编制
事业编辞职之后,所在单位的领导批准之后,即可以办理取消编制的手续。
事业编制在人员辞职后,单位领导批准后就可以办理取消编制的相关手续了,因为从事的工作职位不同,所以取消编制的时间是会有差别的,具体的时间还是需要参考工作职位进行衡量。
事业编编制取消的情形有:
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现连续旷工超过15工作日,一年内旷工超过30工作日,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可以强制性的取消工作人员的编制。
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工作原因受到处分,单位领导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辞职流程:
1、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员工,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3、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4、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2)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3)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4)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5)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