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业单位注销流程
法律分析:一、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程序
第一步:事业单位领取(下载)申请事项所需填写的《表格》和有关资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加盖举办单位印章,提交申请资料(表格)及其他资料附件。
第二步:对事业单位呈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30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内部审批流程
1、申请:
(1)事业单位领取(下载)申请事项所需填写的《表格》和有关资料。
(2)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加盖举办单位印章。
(3)提交申请资料(表格)及其他资料附件。
2、受理:
(1)登记管理机关查验事业单位呈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审查的申请事项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发(缴)证:登记管理机关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6、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事项予以公告。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❸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年度检验。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管理工作制度,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将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等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和指导。第六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第七条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变更登记。
核准变更登记后,事业单位应当交回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涉及名称变更的,还应当交回变更前的单位印章。第八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改为非事业单位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核准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应当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年度检验。第十条事业单位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或登录,填写申请表格,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后及时查看登记管理机关的回复信息。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登记或者年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告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网上告知予以受理。第十二条对受理的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网上通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领取或者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网上通知事业单位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对受理的年检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通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合格标识,其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经审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三条对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验而未按规定及时申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发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督办书》,督促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申办。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印迹、基本账户号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印迹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发国家统一制作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年检标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自核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发布公告。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应当明晰,并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财产状况的独立财务制度。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捐赠、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有关财务、物价、税务等管理规定,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单位印章、银行账户、对外挂牌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❹ 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是啥意思
法律分析: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被解散、撤销的法人。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宣布该事业单位法人已经终止的行政执法行为。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即从法律上确认了其法人主体的消失。已经确认消失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不再受法律保护,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