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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撤职有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03 17:43:38

⑴ 事业单位自愿退职条件

法律分析:1、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3、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 事业单位开除公职

法律分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竖漏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枯猛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没纤桥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⑶ 事业单位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3)事业单位撤职有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1、《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3、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5、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6、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8、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10、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12、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⑷ 事业单位人员被开除的条件

律师解析
条件如下: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⑸ 事业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解聘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⑹ 开除事业单位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即开除):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内容拓展: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⑺ 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条件

法律分析:
如果是事业编制人员,判处徒刑才会开除公职,缓刑不会开除,公务员只要是刑罚就要开除公职。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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