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业单位工作调动手续怎么办理
1、申请。符合调动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动申请,并就调动原因、调入单位意见,以及拟任职位(岗位)等情况作出说明。
2、审核。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拟调动人员的申请和要求,对其在现工作单位的表现及现实情况进行初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3、研究。对初审符合调动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职能科(股)室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分别提交部务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调动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
4、调动。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调入单位所在市(州)、县(区)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商调函,经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5、下编。人员调动后,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凭相关手续及时到县编委办办理下编手续。
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报告、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
2、所在单位、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3、《干部调动呈报表》、《编制审核通知单》、计生证明、体检表等材料报市人社局流动调配股。
4、组织考核、审查干部档案。
5、局务会议研究。
6、发出调干通知。
7、转行政组织关系。
8、与调入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9、转工资关系。
调动申报材料:
1、拟调人员申请调动工作报告;
2、调动呈报表(一式三份);
3、编制审核通知单;
4、考察材料[个人总结、单位鉴定(含遵纪守法、计划生育情况)];
5、计划生育证明;
6、近期体检表;
7、个人档案(转正定级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务员的需有公务员录用表、公务员登记表等)。
以上内容参考: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的公告
2.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流程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条件和程序主要有以下流程:
1、拟调单位根据缺编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先报区编委办做出核编意见,再根据干部调动的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报区委或区政府。
2、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批示,按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联合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
3、经考察合格后,橘碰按照调动审批权限报批,区委、区政府同意拟调人员调入后,先由区编委办出具《空岗卡》,再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介绍到接收单位报到,由或察接收单位安排工作。审批权限
(一)下列人员的工作调动事项,报区委审批。
1、科级干部(包括科级待遇干部)。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调入区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衫伍茄由调入镇党委、人大、人武部、人民团体和街道工委、人武部、人民团体的干部。
(二)下列人员的工作调动事项,报区政府审批。
1、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调入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科员以下工作人员。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调入镇政府、街道办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科员以下工作人员。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调入区内党群系统的工勤人员。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调动手续
材料:
1、拟调人员申请调动工作报告;
2、调动呈报表(一式三份);
3、编制审核通知单;
4、考察材料[个人总结、单位鉴定(含遵纪守法、计划生育情况);
5、计划生育证明;
6、近期体检表;
7、个人档案(转正定级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务员的需有公务员录用表、公务员登记表等)。
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报告、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
2、所在单位、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3、《干部调动呈报表》、《编制审核通知单》、计生证明、体检表等材料报市人社局流动调配股。
4、组织考核、审查干部档案。
5、局务会议研究。
6、发出调干通知。
7、转行政组织关系。
8、与调入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9、转工资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资格条件:
事业单位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事业单位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