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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事业编制不上班的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03:01:45

‘壹’ 长期不上班吃空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的意见 》

一、要全面梳理分析本次集中治理工作中清理出的“吃空饷”问题,依据不同情形核减编制。按照国办发〔2014〕65号文规定的治理范围,存在以下四种“吃空饷”情形的单位要核减相应编制:一是对单位“吃空饷”中以虚报人员编制或者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的;二是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吃空饷”的;三是对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已终止人事关系的;四是对已经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人员占用编制“吃空饷”的。同时,“吃空饷”单位存在空余编制的,空余编制一律收回。

二、加强与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已经办理辞职、辞退、解聘手续的“吃空饷”人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办理核减相应编制的手续。核减收回的“吃空饷”单位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自行管理,主要用于近年来职能强化的重点领域和民生领域;收回的政法专项编制,主要用于完善基层和一线执法办案力量。

三、在对“吃空饷”单位重新核编的过程中,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深入分析本级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工作,对职能已经弱化、退化、萎缩的,要积极推进机构整合、编制调整,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四、要按照国办发〔2014〕65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积极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监测平台,及时发现各类“吃空饷”问题,形成部门间预防“吃空饷”问题发生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出入编程序,对退休、调动、辞退等人员,要及时办理出编手续。

五、要切实加大“12310”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今后再发现“吃空饷”问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收回空余编制。

六、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控编减编专项督查范畴。凡发现应该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而未核减到位的,要相应减少该地区编制总量,收回上一级统筹使用。对问题严重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申请。各省(区、市)报送中央编办的控编减编专项督查情况报告中要包含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的情况。

‘贰’ 事业编怎么保留工作不上班

您可以考虑停薪留职但是不是长远之计,原则上是不批准难度较大。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和各地“停薪留职”方面的政策规定,事业人员兼职或者停薪留职,期限一般腊乱为两年或者三年,到期如果需要继续兼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可以申请延续一期。两期期满,必须选择要么回原单位上班,要么辞职。如果停薪留职或者兼职超过6年以上的,肯定已经是违规,需要做出处理。对于事业人员长期请假,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和工资薪酬发放比例要求。事业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治疗期满,必须回原岗位上班,如果诊断证明作假,或者逾期不归,也要按相关轮宏档规定予以开除。因此,对于长期以各种理由不上班,在外兼职、创业的事业人员,必须严肃处理,个人也要及时做出决断,不能心存侥幸,妄图既占着单位的编制和社保资源,又能在外从事自己想干绝轿的事业。这样做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而且还涉嫌违规违法,被查处后不仅要追究单位责任,还要追缴单位为本人发放的工资及社保费用等违法所得。

‘叁’ 事业单位职工不想上班,又不想辞职,最好办法求指点

一是停薪留职,不要工资,保留职位,五险一金自已缴也可以单位缴。二是请长期病假,病假一般会保留工资或发部分工资,有的单位要求你自已出钱请临时工顶替你的工作。三是提前退休或内部退养。不管哪种方法,前提是与单位领导关系融洽,领导不想得罪你。与同事之间也要低调,不使同事与你攀比,不向上级部门告状。当然各地各单位总有个别"大侠",扭住某个问题不放,借故刁难领导,不上班或偶尔单位转转,工资一分不能少,这种人在单位基本被大家"例外"了,风险也较大。

‘肆’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三天两头不来上班,会被开除吗

不会的,我们单位不大,但老话说,庙小妖风大,水浅王八多,再小的单位也有几个牛皮筋一样的奇人:我们办公室管后勤,跟单位所有人都打交道,但有位科长,已经五六年没见过他的面了,前几天因为要开证明找我,时间太久了长相变了,我竟然一抢眼没认出来。

这位科长别说按时完成工作了,从来不在办公室坐班,有事就打电话找他,找他也没用,从来就不工作。单位的文件中层干部要传阅,到他这儿就跳过去,分配给科室的任务要科室签字,只能找分管领导,每周的办公会,打电话给他,他永远是肚子不舒服,没办法参加。

最神奇的是,哪怕是关系到他个人的事情,你都碰不到他的面。我管档案,需要他填履历表,他有一间单人办公室,告诉我让我把空表从门缝塞进他的办公室,然后某天早上我在办公室地板上捡到了他填好的脏表。

其实他个人还是有一定能力的,我们单位是搞技术的,他是六八年的,八十年代名牌理工大学毕业,业务上比较强,一般干部都是上级任命的,他是全市公开考试考聘的。他的英文水平全系统少有,有些英语资料里的专业术语翻译不了的,就得求助他。

他变成现在这样,起因是背了个惩戒处分:系统检查行风,搞明察暗防,他的办公室在六楼,可是电脑坏了,在三楼的网管那儿弄电脑,检查人员发现他不在岗,同事说他就在三楼,检查组当然要验证,于是打电话让他上来,他不干,在电话里对检查人员说,你们只是检查我在不在岗,不能影响我工作,我在三楼有事情,要验证是否真实,请你们下来。检查人员投诉到我们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他作出了惩戒教育,也就是领导谈话批评教育,其实不算行政处分,可是也发了文件,还被记入档案,伤害性不大,侮辱性大,他对这个处理不服。

他本来就自视甚高,很高调,瞧不起别人,最主要的是他有个有钱老婆,是上市公司老总,身价几个亿,他一点也不在乎单位赚的这几个钱,一个人没有生活压力就没有人能制住他,无论哪个领导跟他谈工作的事情,他就一句:干得多错得多,我好好工作还得了个惩戒批评,要怎么干?

到后来他闹得越来越厉害,填报个人财产,他只填工资收入,人家说你的房子车子呢,他说我老婆买的,你能划给我,我谢谢你。规定中级以上领导个人护照要单位统一保管,他也认为是个人物品就是不交,领导也没办法,让经办人写个借条,他签个字,算是单位保管,他借出去了了事。

领导不是不想管他,他这样带了个不好的头,管谁,谁都说,你们欺软怕硬。但是查他考勤,他天天早上六点多,晚上八点上下班打卡:他家离单位近,早锻炼晚上出门经过单位时就打卡,不知道的还以为他日夜加班扑在工作上呢。想撤他的职,要把他干的事报上去,主管部门肯定会认为我们领导没用,连个下属都管不好:上次的惩戒教育,他跑到局长办公室跟局长汇报工作,他是当年大学辩论队的种子选手,能说会道,在局长办公室生生谈了一上午,他前脚走,局长后脚把我们领导叫去大骂了一顿:一上午啥都没干,光听他演讲了。领导还敢再招惹他?何况都是工作关系,又不是私人恩怨,谁去干这把人得罪死了的事情呢?

不过这个牛人,被他老婆治住了,原因就是他的婚外情曝光了。人生没法十全十美,有个有钱老婆是好,可是一年到头全国各地,包括国外到处飞,很少有顾家的时候,于是这位科长在某个寂寞的夜晚春心泛滥,跟一个已婚女性好上了。

都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他不仅吃了,还吃得特别近,跟同科室的女同事好上了,女同事的公公还是我们主管局的一个小领导,可想而知,闹得有多狗血了,反正最终女同事先离了婚。

女同事鸡飞狗跳地离了婚,他也坚决要离,谁劝都不中用。这时候就能看出他老婆的厉害了:给他买了一辆路虎,把女儿送到国外留学了。金钱能让任何人变得理性,科长突然觉得如果离婚了,他的生活水准将从天上变到地下,这离婚的决心就没那么坚定了,女人最敏感了,立即感到了变化,于是开始催,慢慢是逼,最后是吵,吵来吵去,女同事心灰意冷,相亲再婚了。

这时候科长的老婆却提出离婚了:其实她早就想离了,但不想便宜了他们,非得把这一对折腾散了再离。他老婆的公司股份没他的份,又有过错,没分到什么钱,女儿在国外的开销他负担不起,女儿归了老婆,他老婆表示将来还要留在国外,科长想看女儿也没有那么容易了。

科长觉得自己被老婆耍了,觉得单位同事都会在背后议论笑话他,就更不想出现在单位了,可是没有了有钱老婆,工作也比较重要了,他每天要么带个棒球帽,要么连帽衫,一大早遮得严严的,人家还没来就上班,都走光了才下班,跟食堂阿姨说好了,给他留好饭菜,我们都吃完了,他再下来,放微波炉里热热再吃,他还是不在办公室坐班,可是他在自己的休息室,把门和门帘都关上,躲在里面,要找他肯定找得到,但是我们一般都不去找他,觉得他变得有点怪怪的,反正没他都习惯了。

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据此规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三天两头不上班,如果1年内累计超过30天,很显然是要被开除的。这在政策上非常明确。

然而理论上虽然明确,实际操作又是另外一回事。现实中,几乎很少有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在编人员因此被开除、辞退的,越是小单位、不起眼的单位,这种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情况越普遍,越不可能有人被开除或辞退。究其原因,大家都在一个锅里吃饭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只要不是有夺妻杀父之恨,没有谁会贸贸然去砸别人饭碗,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给自己制造对手或矛盾对立面,为个人的发展埋下祸根。中国人习惯你好我好大家好,为人处世讲究圆滑、中庸,人情世故的大环境决定了这种事也不可能发生太多。

身边有几个真实的例子,其中一个是单位下属二层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第一天进入单位以来貌似就没好好上过班,不是今天家里有事,就是明天身体不舒服,要么后天要去医院,一个月总会请上十来天假,加上法定的双休等节假日,至少有半个月在休息,十多年来一如既往,工资照拿,好像也没什么问题。当然,他的家庭条件比较好,父亲在体制内工作还是个小领导,和他所在单位的领导有一定私交,后者不看僧面看佛面,很多时候不跟他计较,客观上给了他自由空间,让他三天两头有机会请假。

身边其他几个人情况大致相仿。从他们身上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点:第一,他们家庭出身基本上都比较好,要么有钱要么有人,使得他们有底气翘班;第二,这些人虽然经常翘班,但都有一定策略,那就是尽量尊重、不得罪领导;第三,他们往往不争名夺利,不追求进步,与他人没有利益纠葛,客观上给自己吊儿郎当创造了良好的外围条件。

所以说,为什么有的事业单位的人经常翘班而不被开除,不是没有原因的。尽管此风不能助长,可现实也客观存在。

我们学校就有两个人长期不上班,仍然算教师编制。

一个是女的,从外地调来的。她老公是做生意的,很有钱。报到那天,老公开着宝马送她到学校来,办完手续后就随老公回去了。

之后,就很难见着她的面了。据说她是教化学的,教导处的排课单上从来没有她的名字,当然更谈不上上课了。

那时候发工资,都要去总务处签字画押领钱。我们只在发工资的名册上看见她的名字。

起初是说她请婚假,后来是说请产假。

两年后她才偶尔露一次面,有时是领工资,有时是找校长有事。

时间久了,她和学校的老师混熟了,来学校逗留的时间就长了,有时一周一次,有时一周两三次。

千万别以为她是来上课的!

她来学校的目的就是找人斗地主打麻将。和她一起玩的几个男老师很欢迎她,因为她的手气实在臭,十打九输!她越输越打,越打越输,常常是很晚才回家。有时是她老公开车来接她。

八O九O年代私家轿车不多,老师们都叫她龚“女皇”!

时间久了,上课的老师意见很大。说她一节课都不上,工资照拿,整天还玩得一塌糊涂的!

校长为了顾及大家的情绪,就让她居家休息,再也不要到学校来了。

是不是辞掉她了?

不!她仍然是教师编制!只不过她要交一笔钱给学校,学校将她列为了校办厂的创收人员。

这个不成问题,她老公有的是钱。就这样,她仍然是教师,一名从不上课的老师。

也许现在早已退休了吧!

另一个是男教师,教英语的,当时二十多岁,曾经是本校的学生。

九十年代初,提倡“下海”经商。他就“下海”了。

他开始也和女教师一样,交一笔钱给学校保留教师藉。后来因刚下海,“水性”不好,赚不了钱,又加上国家有了“停薪留职”的政策,他就办了“停薪留职”手续。

“停薪留职”的结果是两不欠。即他不向学校交钱,学校也不给他发工资。

“天高任鸟飞,海阔任龙游”,他停薪后,搞过直销,卖过保险,拉过广告……最后靠推销 汽车 GPS系统赚了不少钱。

因为他的教师编制还在,“停薪留职”政策早就没有了,又不能辞退。怎么办呢?退休吧!

他现在不到五十岁就退休了,退休工资(现在叫养老金了)4000多元。我的退休金才5000多元。

他现在拿着双份的钱,一份是国家财政给他的养老金,一份是自己做生意的利润。两份相加,比特级教师的收入还高!

毫无疑问:三天两头不来上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会被 开除 ,但完全可以被依法 辞退 。为什么这样说呢?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 部门本职工作按时都能完成,领导安排的事也耽误的情况下

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纳入国家事业编制,是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专门程序——通过公开招考程序——、以国家的名义依法聘用的、主要向 社会 提供公共事业专业技术服务,并由财政部门负担工资福利待遇的专职工作人员,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财政供养人员,还是公职人员中的主体部分 。目前,我国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性管理的行政法规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由国务院于2014年公布,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立法目的是 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

从宏观层面讲,国家对总人数已接近4000万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按规定进行考核,毫无疑问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从个人的角度讲,每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也要遵纪守法,认真地干好本职工作,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配,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毕竟,公务场合绝不是家庭,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由着自己的性子来。

其次,对三天两头不来的上班的事业单位工作,应该怎样处理呢 ?在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都正常地建立考勤制度,有事必须请假,不得无缘无故不上班。否则,要你有何用呢?

对于三天两头不上班的人,在有完整的考勤或签到工作制度的情况下,达到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一年之内累计超过30日的,单位就完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经过当地人社部门的批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或者 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的,事业单位可以 解除聘用合同 。”这就是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包括了 两种法定情形:1、一次性连续旷工15日的;2、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

这里要重点强调的是: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其实只有建议权,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其操作程序是: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在人社部门审核同意之后,再提交当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也就是说: 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最终的决定权由政府常务会议统一行使 。说到底,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理上,国家还是持十分慎重、谨慎的态度,根本不允许自行其是。

另外,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出台之前,人事部制定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 人核培发[1995]153号 )中,将此类情况直接称为 辞退 。因此,现在所称的解除聘用合同,就是以前所说的 辞退

概括一下,目前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其辞退工作人员的的法定情形只有 两种:一种就是不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 ,连续旷工15日或年内累计旷工30日以上的; 另一种就考核不合格,说到底就是根本不胜任工作 ,《条例》 第十六条 有明确的规定。 除了这两种法定情形之外,事业单位无权给予其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

最后 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三天两头不来上班,会被开除吗 ?在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 开除是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或其政务处分,它会造成工作人员彻底失业,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给予体制内工作人员开除处分,肯定必须符合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 本人确实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是因已构成了犯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 本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犯罪行为,由单位、监察机关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并经调查属实,或者法院已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并已正式生效。否则,就根本不具备开除工作人员的前提条件。

目前情况下,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依据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也就是说:要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上述三个规定中找到非常明确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分条款。否则,肯定就是于法无据。

很明显:如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不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或者不胜任工作,一般的处理程序就是 解除聘用合同 ,也就是 辞退 只有当本人有经过调查属实的非常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已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才能被依法开除 。说到底:辞退和开除是完全不同的处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概念,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一定要彻底地区分清楚,决不能糊里糊涂地瞎说一气。

最后概括一下就是一句话: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三天两头不来上班,肯定不会被开除,但完全可以被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辞退) 。至于单位是不是会对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辞退处理,其实完全由单位自行掌握。毕竟,不同的单位,有完全不同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同时任何制度都是由人去具体执行的,有的执行得非常严格,有的难免松松垮垮,得过且过。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不会。别说三天两头,常年四季不上班,都没事,一点事都没有。有的领导问都不敢问,更别说管了。[呲牙][呲牙]

常年不上班,倒也罢了(一般小老百姓怎么管?!)。关键是不上班的,每年还满勤,占着单位高级职称编制(其他的累死累活上不去),所有福利,待遇一样不少,一分钱不少(其余的人,反倒请假扣钱。)本该他(他们)干的活,就理所当然由别人干了(取得的成绩他抢要,工作失误他不背),他一不惹人,二不惹事,好事件件有,破事事事无。偶尔来一趟,趾高气扬,指手画脚,指点江山,笑傲江湖,你说神奇不?[捂脸][捂脸][捂脸]

你们那里有吗?朋友。

按照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有编制安排工作岗位的,原则上是一个萝卜一个空,无人接管,也无人能胜任力岗位上,三天两头不来上班仍然发放工资。没有人过问。没有人管理。按照这个问题必有原因吧?个人觉得事业单位的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及处罚,处理的制度建立完美。2,这个人是管理后勤工作,如,电工员,司务负.后勤,是厨房人员的及勤杂工等。区别对待分折。怎么说不上班呢?3。如果不属于后勤处的人员,并非是单位的组织纪律制度不建立,不全引起了!4,对于这种人单位的工会,党委,纪委办公室负责淡话,解决问题方案了,不宜影响到单位中职员了!

不会吧,他们有一个多月的年假,有事可以在年假里扣,有一些单位没有更多的事做,点一卯就可以走了,除非他有更好的去处。如果和领导关心不好,那你可就拜拜了。

干部管理条例等规定内容,在这里不必累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理论和实际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在这里分享几个真实例子:

1.老陈今年五十多岁了,参加工作接近三十年,一年到头,他来单位上班的次数一只手都能数过来,一般就是七月开党员大会的时候来一次,其他时间基本上看不到他的人影,就算是全体干部会也不来的。

2.张姐是事业编制,工龄十多年了,前几年和别人合伙做生意,渐渐有了起色后,精力就全部放到生意上去了,人现在一直到省会做生意,除了单位一把手的电话,其他同事的电话一律不接。可无论一把手是骂还是劝,她就是不回来,也不肯辞职,两年后她的绩效都被扣发了,但基本工资还有,每月两千多,照领不误。

3.金大哥和洪大哥比上述神龙见首不见尾的两位狠人要好一点,至少每天还都能看到他们,虽然只能看到一次,因为他们从来不会去办公室,早上签个到就回家或者上街玩去了,对这种情况,领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是要求他们每天按时签到而已,至于上不上班,那是他们的自由。

4.小王还不到三十岁,上起班来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每天九点以后才来,中午要休息三个小时,下午四点就要走,星期四、星期五没有特殊情况都不来上班。没办法,他父母在医院工作,每次请假前都能证明他病了。

可能每个单位都有上述几种狠角色,他们像是体制内的漏网之鱼,本身不求上进,只要清闲就好,最大的盼头就是吃空饷。其实不止这些人,还有很多想这么做却不敢做的人,说心里话,不上班还能领工资难道不让人羡慕吗?

以前流行一句顺口溜,只要胆子大,一周七天假,说得真准。

有谁敢三天两头不来上班?事实上有两种人可以,一、退居二线的领导,单位不安排其具体工作,新领导一般不大管;二、临近退休的老职工,单位事少,年轻人又不想让老同志插手工作上的一些事情,所以就三天打渔两天晒网,这在事实单位很常见。

就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而言,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不过需要提前与领导做一下沟通以示尊重。

1、体制内

体制内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工作业务量不大,或者佛系生存的人员领导基本不安排工作,就有个别工作人员就不会天天上岗,只是有事没事偶尔来一趟单位,查岗、风声紧就来晃一下,只要不给领导找麻烦,一般都不会被约谈,更别说开除了,所以你不必担心。

2、前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经常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也不能随心所欲,也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争取得到领导同意,同时不引起同事的攀比。 第一 和一把手提前沟通一下,不要安排比较多的工作或者不安排工作,再找一个合适的理由和领导说一下可能不经常来让领导口头同意,与一把手沟通之后还需要和主管领导、帮忙领导沟通一下,表示对领导的尊重, 第二 不要给领导找麻烦,比如不要再争取各种待遇、好处,领导没法给你平衡,比如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第三 如果有一部分工作的话一定处理好工作,随叫随到不耽误, 第四 适时给领导表达一下心意。

其实万事在人为,只要不惹麻烦不招摇,一般没有大问题的。


‘伍’ 事业编制人员旷工处理

法律分析:处理办法有: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5、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6、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陆’ 事业编制能不能不去上班

可以,辞职就行了。

‘柒’ 公职人员不上班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各地“吃空饷”清理有关政策规定,党政部门、事业单位职工如果长期无故不上班,不履行请假手续,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应停发各种工资福利补贴,并追回以前违规发放的工资福利,包括“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都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提供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回原单位工作。长期请假的,按规定扣除一定比例工资,并扣发绩效、奖金。如果手续不完善,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拒不回原岗位的芦裂,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兼职的,一般期限为两到三年,在兼职期间,应于单位并哗吵签定相关协议,并按协议执行。逾期不归的,应予开除公职。同样,根据以往地方出台的“停薪留职”政策外出创业的,在合同到期后也应按时回原单绝侍位工作,如果逾期不归的,按协议和相关人事规定辞退或者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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