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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全民事业单位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7-18 01:36:52

‘壹’ 非营利性机构是什么意思

“非营利”指的是不以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为目的。也就是说,机构经营过程中可以产生利润,可以建立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但是不能随意分配给投资者,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
(1)非营利性全民事业单位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非营利性机构与营利性机构有何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非营利性组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
(2)收入的分配不同: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用于分配、向外投资或用于投资人的经济回报(对内部职工工资的自主调整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3)税收政策不同:非营利性组织因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目的,享有合法的免税地位。
(4)执行的价格政策不同:非营利性组织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规定的指导价。
(5)清算后的财产归属不同:非营利性组织清算后财产归其管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支配,用于继续发展该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组织应符合的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贰’ 什么是全民事业单位

什么是全民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pubi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务机构?。而究竟如何定义“事业单位”,众说纷纭。在国外,类似于事业单位的机构,或相对于 *** 机构而言,称之为“非 *** 组织”(NGO);或相对于企业而言,称之为“非营利机构”?NPO?。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几经变迁。
笔者认为,对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一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要求;二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事业单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而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
1、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主要体现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如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单位,主要是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任何营利性的经济活动,只是这种营利的目的不在于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2、初始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从资金来源而言,包括了国有资产,社会募捐,私人投资,而事业单位资产的初始来源是国有资产。
3、必须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领域:一是 *** 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经济执行良性回圈的要求,可以较 *** 与企业更能降低交易协调成本;三是并非 *** 专属,以及虽然不属于 *** 范围,但企业做不好做不了又不愿做。
4、必须依法设立
我国事业单位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式规则基本上等同于国家机关,其法人资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规定,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后取得;不需办理登记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资格。
5、必须是由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举办
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一)事业单位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市场机制本身的自利和自发特性将产生溢位效应和公共物品选择的无效率,因此, *** 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解决溢位效应,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效率、平等和稳定。 *** 在履行这种职能时一是通过巨集观调控,有目的地引导企业在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二是利用 *** 的行政权力,成立实体,具体实施 *** 的公共服务职能;三是通过政策和法律,引导和鼓励民间及社会的力量投身于公共服务事业。在我国,事业单位就是 *** 利用行政权力而成立的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实体。其职能一是从事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活动;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
1、事业单位与 *** 的职能区域划分
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与 *** 之间的职能划分不甚清晰,政事不分, *** 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能交错,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社会公共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与 *** 职能的区别在于 *** 是社会公共服务事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事业单位是社会公共服务政策的具体执行者,通过事业单位的活动,实现 *** 的公共服务职能目标。
2、事业单位与企业职能区域划分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目的是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利润作为投资人的回报和分配给组织成员。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3、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能区域划分
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具有非营利性,都从事一定领域的公共服务活动,但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其为了团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产,它是 *** 在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补充。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1、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中获得,而是来自于有权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主体。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教育的学位授予和职称的评定授予;食品卫生的监督等。
2、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依法登记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三)事业单位法律分类
在事业单位的分类上有两个标准:一是以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进行分类;二是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职能特点进行分类改革。前者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共服务的充分提供,建立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业,后者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的事业单位进行不同类别的改革,以实现前者的远景目标。不同型别的事业单位,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
传统的事业单位分类或是按照其所属部门的不同分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城市维护和其他事业单位等;或是按照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民办事业单位;或是按照预算形式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 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分类并不能满足和适应公共需求和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关于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观点纷纭。如:世界银行认为,在法律上区分直属事业单位和独立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可定义为直接附属于核心 *** 部门、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独立事业单位可定义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思危认为,应区分基本事业或非基本事业和纯公益、准公益、半公益;等等。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一要在符合中国具体情况下借鉴国际经验;二要以 *** 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边界;三要符合事业单位法律特征和职能特点。事业单位以其职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从事基础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用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性事业单位、授权协调性事业单位。
2、现有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与法律属性改变
现有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可以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管理性事业单位,三类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垄断,政事不分,企事不分,严重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应当对现有事业单位以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充分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为主旨进行改革。在清晰界定 *** 的社会事务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调整公共服务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第一,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和服务市场化的事业单位,应当改变其事业单位法律属性,改制为企业。在此过程中应当避免过度“市场化”,如葛延风所说的,“一些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事实上不应市场化、企业化的机构却被推向市场。这些机构在实施了企业化改制或企业化执行后,自然将营利视为主要目标,本身应具有的公益目标则大都被放弃,一些机构甚至不惜采取损害社会公益目标的手段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最终使 *** 职能和国家目标受到影响。”
第二,对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还原和授权;应当由 *** 行使的行政管理权,还原给 *** ,必须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应当由法律法规明令授权。
第三,对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区分重点,合理界定,一是加大 *** 投入的基础性公共服务的力度,二是可以由社会力量组织服务的,应转为非营利机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应认识到民间和社会力量只能是 *** 作用的补充,从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看,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领域也大都集中在文化、非义务教育、医疗、慈善、宗教以及部分边缘性科学研究领域。而那些公益性很强、产品或服务涉及国家长期利益或大多数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卫生防疫以及公众基本医疗服务等,仍采取 *** 直接组织方式。”(葛延风)
(四)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执行方式
现行的事业单位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深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虽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职能也有别于国家机关,但长期以来在组织的执行方式上基本等同于国家机关,如单位的行政级别、人事制度安排、内部机构设定、福利待遇等。而由于事业单位所从事的活动领域与 *** 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其人员的组成具有明显的专业和职业特征,因此,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并不能有效促进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同程度挫伤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单位改革应当在巨集观调整的前提下,解决微观的执行机制问题: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执行方式,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良好的治理模式。如,内部机构的设定及其权利义务,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法律体系的框架
(一)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缺失
随着 *** 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强,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共服务事业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一是法律规定滞后,现实的运作缺乏法律的支援和保障;二是已有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境有差异,形成法律规定钳制;三是现有法律相互间的冲突,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四是立法中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定位模糊,难以形成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效率。如:
第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牵涉到主体法律属性的变迁,按照分类改革,一是重新确立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二是转制为企业;三是转制为非营利机构。目前关于事业单位的法律规定,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律效力上都无法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多是根据 *** 的政策并比照国有企业的改制法律,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的法律适用包括了两个阶段:事业单位如何转为企业的法律适用和转为企业后法律的适用。第一阶段的缺失,为事业单位改制后留下法律隐患;事业单位转制为非营利机构,法律适用更是空白。
第二,在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强, *** 职能的转变,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践要求,或需要修改,或需要废止。
第三,事业单位改革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如公共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事业单位改革成败。
(二)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结构
1、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
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公共服务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和公共服务主体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法、非营利机构组织管理法。通过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明确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组织的内涵、宗旨、权利义务、内部机构的设定、设立、变更、终止的情境及程式等。
2、公共服务执行法
公共服务执行法是调整在实施公共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税收法等,通过公共服务执行法,赋予不同类别的公共服务组织不同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等。
3、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
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是调整在监督公共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 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是“ *** 不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在于保证公共服务被提供”,通过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明确监督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主要职责等,保证公共服务提供充分有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后工作站)

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2你必须等毕业后才可以报考! 3某些职业学校招考专业教师,有电子商务的职位的!

满意答案热心问友2012-01-011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2你必须等毕业后才可以报考!
3某些职业学校招考专业教师,有电子商务的职位的!

什么是全民事业单位编制

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
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资标准/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规定。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而在实际上,很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特别是混合使用不同编制人员的单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样,以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这只是单位的搞法,换个领导也可以更改,或者有关领导机关要求改正也可以轻易地就改变了这种状况。如果你想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你的企业编制肯定就不行了。当然,现在事业单位也搞聘用制,是签合同的。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
档案,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已经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档案的保管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关键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从道理上是不同的。

全民事业单位是什么?

理论上说是资产为国家所有,不以盈利为目的,执行费用和人员工资由国家财政支出的单位。可事实上有些单位的做法变味了。

全民事业单位可以做贷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上面列举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这个等显然是扩充套件到列举单位以外了。关键的问题,就要看这个科研所的性质,研究的是否是公益事务或者国家重大的科研专案。这样一说,你应该可以分清其是否具有担保资格了。

医院的性质:事业单位和全民事业单位有区别吗?

没有区别

部队所属的全民事业单位能否调动到地方的事业单位

你背后有人,哪都可以,我国一直都是一言堂,从人治到法治,中国还有一条漫长的道路要走!

教师全民事业单位以前没有保险啊

高校教师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正式编制的教师,将来是根据工龄和档案工资核定退休金,如果辞职了,那么就意味着工龄作废了,需要重新开始交养老保险了,交费满15年,将来到退休年龄才能有养老金的。
一、只要养老保险缴纳满15年,并且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

‘叁’ 非营利机构是什么意思

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企业性机构,大致相当于事业单位,也包括一些基金会等组织。非盈利机构向社会提供某种服务,一般也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来维持机够的发展和维护。

‘肆’ 所有事业单位都是非营利性质的吗

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他们的性质决定。所谓的非营利性单位指的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分三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都来自于国家财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纳税人的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己盈利,但由于人员工资是固定的,如果盈利不足以支付员工工资,就需要财政拨款支付工资了;自收自支就很好理解了,自己收钱给员工发工资,所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效益完全看单位自身的盈利能力了。

‘伍’ 非营利机构属于是事业单位吗是私人的还是

非营利机构共分四类:

1、社团协会:协会、学会、促进会等。

2、基金会:各大基金会(不包括红十字会和XX基金等)。

3、民办非单位:学校、研究所、医院、服务中心等(不包括公立的)。

4、政府部门机关。

前三种都有公立和民办之分,但不是私人的,因为按照规定,所有收入在注销后都归社会所有,不能进行分配,所以不属私人的。

(5)非营利性全民事业单位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五大特征:

1、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

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4、经费来源的国产化: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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