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管合同工以后能转成正式工吗要多久时间
城管合同工以后不能转成正式工。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非在编人员可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聘用协助执法,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评;
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6、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②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2)城管事业编以后怎么改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③ 参公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后参公事业编能转成公务员行政编吗
不一定。要视单位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两类可以转成公务员行政编制:
一、单位整体合并到行政机关单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其原在编人员可以整体转换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而不经过考试。
二、调任。由组织部门提拔或者调任的领导干部,随着原职务发生新的变化,在公务员单位或者参公单位任职,在身份、编制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转换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同样也不经过考试。
三、招考。
1、公务员招考。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编制出现空缺,由单位申请,由上级或者省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公开招考,招录的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合格,身份自然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2、公务员领导岗位招考。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领导岗位出现空缺,由组织部门组织招考,符合参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并通过考试,最终被任命为该职务领导干部,其身份经组织部门审批后,随之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拓展资料:
下列情形人员,虽然为公务员或者参公岗位,占编,但因为不符合《公务员法》某项规定,同样不能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1、2007年12底后调入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因其未经过招考,公务员凡进必考,身份出现问题,虽然占编,个人身份也是干部,却不能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解决办法依然是招考。
2、行政机关或者参公单位的工人身份的一般人员或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也不能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3、行政机关或者参公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不能过渡为公务员,除非占编。
④ 行政单位的事业编人员怎么改革
1、如果是行政类的事业单位的话,会被取消掉行政职能收归机关,也或者是会合并到其它的行政机构,不再参公。⑤ 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会怎么改革,会参公吗
街道和乡镇属于同级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当。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轮机构改革,省市县乡四级的机构和编制都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按照规定严格设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积置换参公或行政编制“逆向流动”的现象 。
因此,像题主所说的事业管理岗转参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的编制总控影响,另外一方面参公事业编本身就要取消。本轮机构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部被纳入清理范畴,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单设或增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行政职能,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参公编制取消势在必然。既然参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许其他身份的事业编转参公。
街道办在行政规划上,和乡镇一样,机构改革也是参照乡镇进行改革。
乡镇和街道的事业单位,都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应县(区)局设置的。承担的职能,有行政职能,有执法职能,有管理职能,也有公益服务职能。由于行政级别关系,乡镇的事业单位即使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可能设置为行政机关。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参照市县改革同步推进,实行事业综合改革。由于县区级以上将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如此一来,街道和乡镇的事业单位也将取消参公的可能,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不管管理岗位,还是其他岗位,事业人员将来都不再参公。
街道和乡镇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将统一成立行政执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社会 事务综合中心。行政执法职能确定为事业单位,但在新的《公务员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行政执法事业单位能否单独成为参公单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规范。
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怎么改??了
街道属于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 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不会参公。
参公在本质上属于行政编制,街道的行政编制较少,总量控制很严格,不会将管理岗过渡为参公,目前街道事业管理岗人员较多,但是上升渠道有限,提拔为事业副科,然后在调任至行政岗位,成为班子成员,这基本是上升的基本路径。 事业编制人员多,提拔岗位少,这就造成了最近10年乡镇街道管理岗人员积压偏多,以80后、90后为主,这些人一方面不能提拔,也不能进职称,只能在9级岗位上,待遇较低。
目前有效的解决途径:一是放宽调任条件, 探索 提拔调任,让符合条件的优秀事业人员可以直接提拔调任至行政副科岗位;二是遴选中加大事业岗位的遴选力度,让年轻干部有上升渠道、有盼头;三是实行管理岗职员晋级,类似于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把事业人员的级别提上去、待遇提上去。
街道办对应的同级政府就是乡政府。
乡镇政府事业编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四中心等单位,这些单位有的是县局派出单位,比如财政所、国土所、兽医站等,有的是乡镇内设机构,比如经济发展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民政站等,有的乡镇事业编干部编制可能在一个没有实际存在的事业单位,也就是我们说的混编混岗事业人员,也有可能在乡镇的各个内设部门内工作。
乡镇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基本上都被划为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像财政所、自然资源所、司法所、统计站等并没有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虽然他们工作性质几乎和局机关工作相同。
将七站八所合并成为执法中心,但是编制还是事业编。
街道是公务员单位,不存在下辖其他各类所站的情况,因为各类专业局就在县上…等这次改革后,若要严格履行改革标准,那岗位上的事业编人员只能被分流到其他岗位,继续从事事业编的本职工作。
街办下属某服务中心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参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务员了!没其他编制!以后也没有参公编制!
一般来说,现在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均属于减员增效的改革,都要减少公务员或参公编制数量。街道办事业编也一样,会分流,大部分事业编会保留,但也会有一部分管理岗会参公!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会参公。
2、一般都会保留原有编制进行改革,但可能会混编混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业身份在行政单位借调。
3、目前最有希望参公的主要以综合执法类为主。
祝好运。
这个要看你从事的岗位了,比如社保所,农服中心,文体中心等单位,基本不会参公,但是各类执法部门还是有很大概率参公,比如文化执法支队,市政执法支队,国土执法支队等,因为现在这些执法支队都还在等国务院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参公,还有一类就是省市等部门已经参公,但基层相对应的部门还没参公,这个也有可能办公,比如国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几乎为零。
⑥ 辽宁省城管执法局下属自收自支单位自收自支事业有成制人员怎样改革
具体改革方式如下。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多半承担的是生产经营类职能,比如宾馆招待所、公交公司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明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今后将不再成立此类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中,可以由社会服务承担的职能,一概推向市场,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机构编制部门也明确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取消自收自支、自筹自定类事业编制,今后不允许各地再自行核定和使用《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之外的任何编制类型。
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陆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实施,大量工作将在年底前到明年年中进行,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已经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辽宁省等省市县来看,事业单位精简率达到50%以上,县直甚至达到90%以上,不仅是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公益类事业单位也将大面积整合。公证、律师、房产交易所、园林绿化市政环卫、农投城投等,全部改企。机构整合、改革,自收自支编制撤销,人员如果改革呢?
从已经完成改革工作的地方来看,这类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大致有三个出路:
1、分流:改企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其管理人员和正式职工,包括退役军人安置人员,将被分流到其他保留、整合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由于是正式职工,来源合法,地方政府在人员转隶过程中,按各单位职能强化、编制空缺等实际情况,将人员分流安置,在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前提下,妥善安置涉改人员。
2、提前退休: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涉改人员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这部分人员可以按照改革前的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提前退休,享受相关待遇和养老金保障。
3、随企改制:单位改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所有人员一律随企改制,由事业人员转为企业人员,在新的企业中任职。这其中不仅包括一般职工,还包括有管理职级的领导干部,改革实行“一刀切”。如果不愿意在新成立的企业就业,还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
正式职工如此安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就更不用讲了。除了随企改制,还可以实行派遣制,由人社部门派遣到其他需要合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当然,也有部分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其职能并非是生产生产经营类职能,有可能是公益一类,也有可能是公益二类,这类事业单位,就会随职能进行改革,人员也会随职能安置。
⑦ 机构改革接下来怎么改
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城乡建设局的职责,以及市房地产管理局等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住房和城乡建液答咐设局。
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前后,住建局都是各级政府组成部门。改革前,城管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局,都是闹纯住建局的下属机构,改革后,也不会简单整
合成为同一个单位。
就机构改革而言: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推向市场,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撤销,这些单位使用的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同时撤销,不再使用。
雹缓戚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生产经费或者收费、中介类单位,改企经营后,合同制管理人员随企改制,到新的企业就业,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由组织部门任命的管理人员,改制后另行调任;人事部门分配或者后来招录的正式事业人员,以及退役军哪饥人安置的工源陵勤人员,则分流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
还有一种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是各县乡基层因机构个数限制,或者编制使用举祥限制,将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建设服务中心等承担公益服务或者行政支持的基层事业单位,设置为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或者设置为全额、差额事业单位,使用自收自支编制。这类单位因为承担的有公益服务职能,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剥离生产经营类职能,将公益服务职能保留,或者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其管理人员、一般正式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也都随职能分流安置,全部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人员。合同制管理人员随剥离出来的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安置,或者自主择业。
⑧ 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一、完善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改、释法,以良法促进城市管理发展,推出良法维护人民利益,推动城市经济和谐发展,提高城管执法成效;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通过暴力、威迫等不尊重人民权益的方式执法,在重视法律教育的同时通过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执法,尊重人民权益,不受外界所干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严格遵照法律执法;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当前社会大众对城管的刻板印象,在不断加大执法队伍的同时,全力推进科技执法的步伐,加强人机合作,每个城管执法人员出巡执法佩戴执法记录仪,准确记录执法全程,破除执法后的污蔑,为城管公正执法正名;
四、提高执法队伍法律意识。社会媒体大众曝光的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确存在,面对错误勇于承担改正。因此,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要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执法实践培训,规定执法人员要记录出外执法的行为过程并总结执法成效、执法影响甚至执法漏洞及改善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执法经验交流,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求财富。
⑨ 机关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编制实施范围如下: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